所以,在影響羅爾斯放棄傳統宗教信仰的因素中,第三件事可以說最為重要。如果說,“奧斯維辛之後”,連寫詩都是“一種殘忍”,亦即覺得連對美的追求也含有一種不道德的因素的話,那麼,這一大屠殺對“神意”支配的正義更是一個嚴重的挑戰: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怎麼能夠容忍這樣慘絕人寰的大災難發生?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馬佐夫兄弟》中伊凡也曾提出了類似的問題,在那裏的案例是“殘忍地殺死孩子”,伊凡覺得,其他的罪行都可以以一種宗教的精神去理解和寬容,但是,像“殘忍地殺死孩子”這樣的罪行則無法容忍和寬恕,而對容許這樣的罪行發生的上帝,他也就產生了懷疑。
於是,這裏就發生一種並不是因自我利益等誘惑,而恰恰是因道德、因正義而走向不信的問題:如果這個社會的正義隱退或消匿,甚至完全看不到它複活的跡象,還能夠信仰一個上帝嗎?或許人們會說,恰恰如此,更應該寄希望於一個拯救的上帝,但是,人們信仰的上帝不都是在道德和能力上無比地超越於人類的嗎?那麼,這一造物主為什麼造就了這樣一個悲慘無望的世界、甚至這樣一個邪惡的世界?難道所有的正義都要被推到彼岸,推到來世,而人間的正義卻讓它蕩然無存?當然,這樣說可能是把問題尖銳化了。人間的正義肯定是不完滿的,但也不會完全死滅。
無論如何,我們知道,羅爾斯後來投入了一種對社會正義理論的畢生嘔心瀝血的探討,這後麵一個強烈的動機或許是:即便沒有了神意的正義、彼岸的正義,我們至少應當努力去實現人間的正義、此世的正義。即便“上帝死了”,也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做。人不可以無所不為,而社會製度也是有改善的餘地,也就是還有“正義猶存”。
羅爾斯似乎是從神學中掙脫出來了,走向了一種人間的正義。和我們所屬的這個民族不一樣的是,他所屬的民族的精神關注是主要從近代開始走向人間,而我們的民族則早在三千年前就有了一種麵向人間的轉向。演變到今天,和世界上其他民族相比,我們這個民族好像是宗教氣質最不濃的一個民族(我這裏主要指的是漢族)。
對於社會的多數人來說,大概都會自然而然地接受各自所屬的民族的文化習俗和傳承。
然而,總還是會有一些人,他們會感到不安,會費心思索,甚至由於某種契機有一種心靈的震撼,從而反省傳統的文化習俗或宗教信仰。各民族中總還是會有一些人,他們會力圖爭取一種精神的“解放”,隻是各自尋求精神解放的方向是不一樣的。
而我們民族中一些人心底所渴望的精神解放,似乎和羅爾斯有點像是對著走過來的。羅爾斯因感覺社會失去正義的震撼,而懷疑到上帝的存在,或至少認為,在這樣的事情上,不能再依賴上帝,於是,他轉向了對正義的畢生探討。
而我們民族中的一些人,則可能也由於類似的原因,例如社會的不公或者個人的不幸,但卻因此走向上帝。
羅爾斯也許正因為脫離了傳統強勢的宗教信仰和神學語言,才會那麼投入地探討社會正義而取得豐碩的成果;而我們也許要訴諸一種強大的精神信仰—包括對正義的信仰,才能脫離一種過於實用主義、甚至機會主義的策略而重新安頓好我們的精神生活與社會秩序。因“信”而走向“義”,走向“德”—在我們這裏,這是否會是一個更有力的傾向?
我們還沒有到最後的時刻。世界沒有到最後的時刻,個人也沒有到最後的時刻。我們會繼續生活,繼續探討,而我們是否會在某個地方和羅爾斯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