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權益保護
政策法規
作者:賀海琴
【摘要】隨著胎兒侵權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成為一個擺在我們麵前的重要課題。基於人權的考慮,我國民法應該在更大範圍內對胎兒的權益予以保護。胎兒權益保護問題,應該成為目前民法典立法起草過程中慎重對待
的問題。
【關鍵詞】胎兒權益 出生 理論 立法模式
胎兒權益的民法保護是我國在法學領域麵臨的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中國現行的民法並不承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進而導致我國民法不能有效地保護胎兒的許多利益。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是我國現行民法中唯一的關於胎兒護的規定。這樣的現狀,顯然不利於胎兒的健康成長。
一、出生的界定
關於胎兒的階段,台灣法學家胡長清認為“胎兒者,乃母體內之兒也。即自受胎時起,至出生完成之時止,謂之胎兒”。生命體一旦出生,毫無疑問即成為民法意義上獨立的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我國民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這一事實區分了嬰兒與胎兒。何為出生,成為二者區分的關鍵問題。嬰兒,已然成為法律上獨立的人,而出生前的胎兒是否享有權利能力,還有待討論。
學界,關於出生的認定標準比較有影響力的主要有:露出說和獨立呼吸說。露出說又分為部分露出說,認為隻要胎兒的身體一部分露出母體,就算出生,以及全部露出說,認為胎兒的身體必須全部脫離母體,才能算出生。獨立呼吸說,則認為胎兒出生不但應該與母體完全分離,而且該胎兒在當時還必須能獨立呼吸,以第一次獨立呼吸的時間作為出生的時間。對部分露出說與全部露出說進行區分也是有一定意義的。
我國民法對於自然人出生時間的認定並未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在事實上已經承認了獨立呼吸說。
二、出生前胎兒權益保護理論
胎兒的權益應該受到保護。理論界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的理論依據有各種說法。主要包括:
生命權益保護說。這一理論認為隻有胎兒出生時是活體才能賦予其權利能力。目前,我國民法就是采用的這一理論基礎。例如在遺產繼承中,當胎兒是活體時,預留遺產份額屬於此嬰兒,其母為監護人代為保管。但胎兒為死體時,預留份額就失去了意義,依照法定繼承製度處理,原繼承人分配這一份額。這樣的規定是在胎兒無權利能力背景下的一個規則,在現實生活中,對於胎兒的侵害實際很大,很有可能會因為利益糾紛損害胎兒的生命健康,不利於胎兒保護。
權利能力說。認為胎兒當然享有權利能力。侵害胎兒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相應的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來得到救濟。這一理論沒有局限,當然可以全麵、充分的保護好胎兒的利益。但是現實基本不具可行性。胎兒的監護人爭議以及隨之而來的一係列調查取證,比如,侵害發生時胎兒已經死亡還是發生後死亡問題,根本無法有效解決。如果將權利能力說就這樣直接應用於民法體係中也許會造成民事主體由於個人利益而將權力能說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