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胎兒權益保護(2 / 2)

人身利益延伸保護說。我國學者楊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權保護說,即“法律在保護民事主體人身權的同時,對於其在誕生前或死亡之後的人身法益,應予以延伸的民法保護。”認為自然人在其誕生前和消失後,存在著與人身權利相聯係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續的人身法益,這兩者與自然人主體的人身權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構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對人身利益進行保護的過程中,缺少任何一個環節的保護,都會導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護的殘缺,其人格利益就無法得到全麵的保護。

總而言之,如果說權利是先天賦予的,胎兒當然享有權利能力。但考慮到現實的可能性,對胎兒權益的保護,則比較容易被接受的理論是,隻有當出生為活體時,依附於嬰兒所有的權利能力,才能對出生前的侵害胎兒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救濟。

三、立法模式分析

絕對主義。絕對主義,即絕對否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胎兒不具有任何權利能力,不受到法律的保護,這違背了現代立法精神以及人權保護的理念。1964 年蘇俄民法典和我國民法通則即采用此種立法模式。

總括保護主義。總括的保護主義必須以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為前提條件。胎兒隻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將其視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護和救濟。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已經受孕的胎兒,有按照遺囑接受遺產的能力。這一立法模式,其實質上是承認胎兒雖然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其民事權利能力是有限製條件的。

個別保護主義。個別的保護主義,又稱之為個別規定主義,即: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但有若幹例外情形視為有權利能力。《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2款規定:“在損害行為發生之時雖然沒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兒,享有就撫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日本民法典》第721條規定“就損害賠償請求權,視為已出生”。

對比立法模式,基於現實的考慮,可能總括式的模式更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計劃生育這一國策的製定,一定程度上默許了墮胎的合法化。隻有采用出生為活體,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這一理論,才能兼顧法律和政策,使邏輯上無瑕疵。另外,因為胎兒並沒有直觀上同父母共同生活的經曆,可能感情基礎相對薄弱,民事糾紛講求自願原則,不告不理。當胎兒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其父母受到的傷害相對較小,采用訴訟方式解決反而成為例外情形。

胎兒權益保護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涉及到多方麵的考慮。隨著人權意識的不斷覺醒,保護人權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立法精神,是現代法治的集中體現。胎兒權益保護問題凸顯人文關懷,對生命的尊重。因而,對胎兒權益的進一步保護就成為我國民法急需改進的環節,考慮現實方麵,應該成為目前民法典立法起草過程中慎重對待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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