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小企業期末報賬與調賬(1 / 3)

第16章 小企業期末報賬與調賬

何謂報賬

報賬是在記賬和算賬的基礎上,將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或行政事業企業的資金收支狀況,通過編製財務報告的方式向有關部門和利害關係各方進行通報。

1.報賬的流程

報賬流程圖,以某校財務流程舉例。

填製各式報賬憑證及附有效單據、處室負責人審核及簽字(經辦人填製)→審核(總務處進行票據和對)→終審(校長審核簽字)→出納報賬(領取現金或轉賬)

2.報賬要求

在費用報銷單上應填寫姓名、費用報銷事由、金額,單據張數證明人、驗收人等。費用報銷單據上的各欄各項均應請相關人員簽字完畢後方可交由出納報賬。

根據現金管理條例,報賬人員可以在以下範圍內使用現金。

報賬人員使用現金的範圍:

(1)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2) 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國人的津貼、勞務報酬等各種獎金。

(3) 出差人員必須慎攜帶的差旅費

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

報送時間

會計相關法規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

(1)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月份終了後6天內對外提供,在此期問如遇節假日則順延(下同)。

(2)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l5天內對外提供。

(3)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半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對外提供。

(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報送要求

《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作了如下要求。

1.編製依據應當一致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製依據應當一致。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報送國家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有關部門或投資人。會計法要求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依據應當一致,實際上是對單位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真實反映其生產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要求,防止單位對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采取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編製、提供內容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以達到偷稅、隱瞞收支或其他違法、違紀等目的。

2.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其中,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由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進行審計,是中介機構對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評價和審核,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了解、掌握單位真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因此,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有關單位應當先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然後再將審計報告連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給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

3.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格式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麵,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麵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並由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要求單位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是督促其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容負責的一種措施。

4.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錯誤的更正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七十二條規定: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報送對象

會計法規對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對象都作了或多或少的規定,其中《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最為詳盡。

(1)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2)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應當向企業出示依據,並不得要求企業改變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計算口徑。

(4)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

(5)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企業有權拒絕。

(6)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並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①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和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的發放、使用和結餘情況,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利益相關的信息。

②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③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

④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⑤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⑥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7)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8)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對外提供。

(9)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何謂調賬

調賬即賬項調整,就是把影響兩個或兩個以上會計期的經濟業務在會計期末對賬簿記錄的有關賬項作出必要調整,以確定權責發生製基礎上的本期營業收入和費用。

根據權責發生製原則,凡是當期已實現的收入和已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便款項在當期已經收付,但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就不能作為當期實現的收入和發生的費用。賬項調整的目的是按照應收應付這一標準,合理地反映相互連接的各會計期間應得的收入和應負擔的費用,使各期的收入和費用能在相互適應的基礎上進行配比,從而比較正確地計算各期的損益。值得注意的是,期末進行賬項調整,雖然主要是為了在損益表中正確地反映本期的經營成果,但是,在收入和費用的調整過程中,必然會影響到資產負債表有關項目的增減變動。因此,賬項調整有助於正確地反映企業期末財務狀況。

期末賬項調整的內容及其方法

期末賬項調整的內容一般有應計收入、應計費用、收入分攤和成本分攤等四項內容。

1.應計收入的調整

應計收入是指那些本期發生而未收到款項的收入,主要是指已向外發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尚未收到款項的收入,如應收銷貨款、應收勞務收入、應收銀行存款利息等。應計收人雖然在本期尚未收到款項,但已產生收取收入的權利,應構成本期收入,為此期末應將其調整人賬,記入本期的收入賬戶內。一方麵記人收入賬戶的貸方,同時記人應計收入賬戶的借方表示債權的增加,反映應收未收的款項。應計收入的賬戶有“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賬戶。

2.應計費用的調整

應計費用是指那些在本期發生而尚未支付款項的費用,或應歸屬本期負擔的費用,但會計上尚未確認入賬。比如:期末應付未付的借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3.收入分攤的調整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有時會發生一些預收收入,也就是收款在先,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在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收到的款項還不是已經發生的收入,而隻是企業的一種預收性質的收入,這種收入在收到時屬於一種負債,這種負債無須用現金和銀行存款來償還,而要用商品或勞務來抵償。對這些預先收到的收入,可先通過預收性質的賬戶來記錄,如“預收賬款”賬戶,到期末再按本期已提供的銷售商品或勞務部分,分攤計算應歸屬本期的收入,記人有關收入賬戶,並調整預收賬款的負債數額。

4.成本費用分攤的調整

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有時候企業在一個會計期間發生的支出或費用,能為以後若幹個會計期間帶來效益,為了正確計算各個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就不能將本期發生的支出和費用全部作為本期的支出和費用,而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分期在各個會計期間進行分配。這就要求在支出款項時,先記入一個足以清楚地表明這項支出性質的賬戶,等到效益已經產生時,再按期分攤,轉入有關的費用賬戶,貫徹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需要在會計期末進行分攤調整的費用主要有待攤費用、折舊費用等。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通常稱為“待攤費用”。為了反映企業發生各項費用的預付和攤銷的情況,根據攤銷期限的不同,可設置“預付賬款”賬戶。

會計政策變更的調賬方法

追溯調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