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及實務操作(1 / 2)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及實務操作

稅收與稅務

作者:汪加玲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員工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據資料顯示,政府財政收入中來源於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新稅法頒布實施以後,納稅籌劃存在較大空間,本文從減少企業的薪金開支和維護員工的切身利益、減輕員工個人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論述了在遵循稅法的前提下,有效發揮企業薪酬製度的作用,合理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展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和實務操作研究。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籌劃與操作

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設計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既符合國家的稅收政策,又可減輕個人稅負的目的。本文要討論的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則是通過合理安排工資獎金的發放和運用稅收政策優惠條款進行籌劃,降低企業的薪金開支和員工的個人稅負。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納稅籌劃綜述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年終獎存在個稅臨界點,在某些區間段內,增加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足以覆蓋需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出現“多發少得”的情況。經計算,年終獎在以下區間時,個人所得稅增加的金額遠遠大於收入的增加額:18 001元-19 283.33元,54 001元-60 187.5元,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據此,新稅法的頒布及實施,極大地拓展了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企業有必要對員工的工資、獎金進行籌劃以降低員工的稅負,減少企業的薪金開支,提高員工的福利。

目前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主要有以下觀點:一種是“以合理確定工資獎金的發放限額為前提,推算出全年工資、獎金發放限額”;一種是“讓年終一次性獎金錯開臨界點(要麼以小於臨界點作為獎金發放額,要麼增加獎金的發放額大於臨界點)”。第一種觀點,要測算出全年工資獎金的限額,在理論上具有可行性,但實務中,企業員工在某年的月工資額基本都會保持穩定不變,其年終獎也要到年終考核以後才會有具體的數額,一般年終獎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第二種觀點,通過籌劃以避開“納稅禁區”無可厚非,但實務中年終獎恰好落在此區間的人數很少,並且我們發現這些區間都很“窄”,籌劃空間有限。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路和方法

假設在員工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變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和月工資額的發放,使工資和獎金總稅額最小化,實現最優的納稅組合。目前企事業單位普遍實行的是月工資額加全年一次性獎金製度(包括年底雙薪、多薪製等)和年薪製,所以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析籌劃。

(一)月薪加年終獎製納稅籌劃方法

假設某員工月工資額為A,全年一次性獎金為B(與年終業績考核掛鉤),年終時收入額為A+B,工資稅率為t1,速算扣除數為k1,獎金稅率為t2,速算扣除數為k2。我們知道,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臨界點分別為18 000元、54 000元、108 000元、420 000元、660 000元、960 000元,所以在籌劃時通過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額將獎金降低到臨界點,使其稅率降低檔次(假設調整數為X)。若將X調整為“節點獎”形式發放,根據稅法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其他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調整數應作為工資計稅,此時工資的稅率有可能會保持不變或上升,但我們知道計算獎金稅額時獎金基數大,隻要獎金稅額減少的金額大於工資稅額增加的金額,納稅人的稅負就會減輕。推算過程如下:

調整前稅額T1=[(A-3 500)×t1-k1]+ [(B×t2-k2)],調整後工資稅率為t3,速算扣除數為k3。

(1)若18 000<;B≤54 000,則:

調整數X=B-18 000

調整後工資=A+X=A+B-18 000

調整後獎金=18 000

調整後稅額T2=[(A+B-18 000-3 500)×t3-k3]+18 000×3%=[(A+B-18 000-3 500)×t3-k3]+540

ΔT=T1-T2=工[(A-3 500)×(t1-t3)-(B-18 000)×t3-k1+k3]+[(B×t2-k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