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54 000<;B≤108 000,則:
調整數X=B-54 000
調整後工資=A+X=A+B-54 000
調整後獎金=54 000
調整後稅額T2=[(A+B-54 000-3 500)×t3-k3]+[54 000×10%-105]=[(A+B-54 000-3 500)×t3-k3]+5 295
ΔT=T1-T2=[(A-3 500)×(t1-t3)-(B-54 000)×t3-k1+k3]+[(B×t2-k2)-5 295]
(3)其他情形同理。
當ΔT>;0時,納稅人稅負減輕;當ΔT<;0時,納稅人稅負增加。
例如,某職工月工資額為6 000元,年終獎為23 000元。
調整前稅額T1=[(6 000-3 500)×10%-105]+(23 000×10%-105)=2 340(元)
調整後稅額T2=[(11 000-3 500)×20%-555]+(18 000×3%)=1 485(元)
ΔT=855(元),稅額減少855元。
上述推導過程假設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拆為兩部分發放,通過調整發放方式,一部分並入當月工資收入計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符合國家規定的福利費、津貼補貼、住房公積金等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我們也可以將這部分獎金收入分拆為福利費等形式發放,通過合理安排工資、獎金收入的發放方式,避免企業已經支付給員工的獎金額因稅率臨界點的問題,反而使員工需多繳稅且實際收入未增加,以減輕員工的稅負,提高福利水平。
在實際籌劃過程中,由於數據量大,需要借助於一些電子表格軟件(如EXCEL軟件)來進行計算。以實務中已進行籌劃的案例為例,通過借助EXCEL VBA工具,設置所得稅函數,運用稅額最小化思路,一個擁有2 000多名員工的大型企業,經過籌劃工資、獎金的發放方式,實際節稅額可達幾十萬元,能享受到籌劃所帶來的節稅效益的員工比例約可達20%。
(二)年薪製納稅籌劃方法
年薪又稱年工資收入,是指以企業會計年度為時間單位計發的工資收入,主要用於企業經理、企業高級職員的收入發放,稱為經營者年薪製。年薪製是一種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支付企業經營者薪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為考核周期,將經營者的工資收入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鉤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
假設某高級職員年薪為C,若拆分為年終一次性獎金D加每月的月薪E,即C=D+12×E。由於篇幅有限,在此隻列出了10萬元-200萬元區間的最優組合;年薪15萬元-56萬元和年薪57萬元-66萬元之間的收入,最優的年終獎發放額分別為54 000元、108 000元,月工資和總稅額根據表中公式計算。通過計算,得到最優的收入組合。
例如,某經營者年薪為30萬元,最優的收入組合為:年終獎54 000元,月工資20 500元,當年納稅總額為:[(20 500-3 500)×25%-1 005]×12+(54 000×10%-105)=44 235(元)
對於實行年薪製的企業來說,“年終獎與月工資收入組合”來設計員工的工資和獎金的發放,切實降低員工的個人稅負。
三、結論
稅收有三性,即“強製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稅收的一個作用是調節收入分配,加重納稅人的稅負並非稅收的本意,在遵循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的框架條件下,合理的納稅籌劃能夠直接降低稅收負擔,可以直接發揮企業薪金開支的效能和效應,同時增加員工的個人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這恰好是國家將“改革紅利”更多惠及民生的初衷。
納稅籌劃最重要的兩個方麵,一是要遵循法律法規,二是要統籌兼顧和事先籌劃。在實務操作中,企業管理人員在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必須考慮各種因素,財務與人事部門協同,在賬務處理前事先做出籌劃方案,從而合理合法地將企業薪酬的作用發揮出來,把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降下來。
參考文獻:
1.候清萍.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分析[J].航天財會,2012,(04).
2.刁潔.稅製改革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探析[J].中國外資,2012,(160).
作者簡介:
汪加玲,男,寧波沃弗聖龍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中級會計師;研究方向:企業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