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緣何頻發(2)(1)(1 / 1)

法律尚存漏洞

早在1991年,中國就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對其進行了修訂,確立了未成年人優先原則。

同時,各地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中國31個省區市均製定了實施辦法或條例,29個省區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縣、區設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青少年教育保護委員會。

多年來,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麵,中國進行了大量努力。但遺憾的是,就未成年人相關法律層麵而言,目前仍存在顯而易見的漏洞。

一方麵,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不健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綱領性法律規範,原則性較強,對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監督主體、保護標準、責任界限、侵權行為的處罰措施等方麵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導致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缺乏切實有效的運行機製。”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認為。

“同時,我國對於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護也存在相應問題。例如偵查取證過程中缺乏對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保護措施,缺乏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援助製度以及國家救濟製度等。”杜立元說,“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立法和執行層麵,這些都是亟待完善之處。”

另一方麵,監護權監督製度不健全。

從以往發生的未成年人侵害事件來看,絕大部分是由於監護人沒有充分盡到看管義務而發生的悲劇。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剝奪監護權製度在實施中,存在不少現實難題。”杜立元舉例說,比如提起剝奪監護權訴訟的主體是誰、剝奪監護權的訴訟程序是否有別於普通民事程序、如何監督主體履責、剝奪監護權後孩子由誰撫育,這些問題都顯得極其模糊。“由於缺乏可操作性,使剝奪監護權製度形同虛設。”

“未成年人具有獨立的人格,但不少父母把未成年人看作自己的附屬品或私有財產。”杜立元說,“由於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親屬、鄰居、社區,甚至部分執法人員,仍將監護問題看作別人的家務事,一般不願過多地介入。”

“因此,不少監護人認為,無論怎麼樣,孩子的監護權都歸自己所有,從而出現對孩子監護不力,甚至傷害孩子等行為。”杜立元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