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堅持先“策”後“決”的決策程序。《大學》中說:“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這是說如果明了做事情的先後順序,那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抓住了事情發展的內在規律。做決策也是如此。重大決策先“策”後“決”,這是應該堅持的程序。策,強調方案的可能性,重在打開決策選擇的空間和範圍,所以要先策;決,強調方案的可行性,重在縮小決策選擇的空間和範圍,要把可能的決策方案置於當前、置於本地綜合考量哪種最具可行性,所以要後決。
三是處理好“慢”與“快”的關係。做好重大決策要處理好“慢”與“快”的辯證關係。在做重大決策時,並不是決策時間花得越多越好,決策速度越慢越好,“慢”不是目的,提高重大決策的質量才是決策速度“慢”下來的根本目的。因此,決策者又要善於抓住發展機遇,抓住決策時機,及時正確集中,避免議而不決,避免追求最優的“布裏丹選擇”。做到“快”要求重大決策要有價值導向,要有價值標準,要排優先序,分清輕重緩急,區分先後順序。需要注意的是,優先序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在不同的區域,在不同的行業,往往優先序的排列順序不同,一定要根據具體的條件來進行準確判斷和動態調整。
從根本上來說,提升決策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是依法決策。隻有依法約束和規範決策行為,才能把權力真正關進製度的籠子裏。
一是樹立法治思維,做到一切重大決策都於法有據。依法決策的基本要求是決策要於法有據,確保重大決策的各個環節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一,決策主體要依法。決策前首先明確決策事項是否在自己的法定職權範圍之內,要防止超越法定權限的決策行為。第二,決策內容要依法。決策方案頒布前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方案不得頒布。第三,決策程序要依法。對有關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群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價、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進行。第四,決策實施要依法。重大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反饋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第五,決策監督要依法。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健全追責製度,按法律規定對導致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主體追究終身責任。
二是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
上述製度要落在實處,首先要盡快建立重大決策“台賬”製度:要把誰提出決策議題、誰參與決策過程、誰參與風險評估、誰負責合法性審查、誰參與最終討論決定等信息都要完完整整記錄在案,為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的有效執行奠定堅實的基礎。
其次,做到有賬可查以後,就要在“全查”上下功夫。要查各個環節,既要查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環節,更要查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環節。當然重點是查行政首長的責任,查集體討論決定的各個環節,誰的意見、誰的傾向、誰在主導等等。在全查的基礎上確定究竟是行政首長的責任,還是其他領導人員的責任,或者是決策論證專家、風險評估者和合法性審查主體等相關人員的責任。比如,參與論證的專家雖隻是簽字掛名,但如果導致決策失誤也要承擔責任,要建立參與論證專家學者的誠信記錄和職業水準記錄。
再次是“倒查”,要明確決策責任倒查機製的程序、步驟、方法和技術,不僅要查直接的責任,而且要查間接的責任;不僅要查執行過程中的責任,更要順藤摸瓜查決策過程中的責任。
最後是“長查”,不是僅僅追究一時一事的責任,而是要追究終身責任。
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可以真正祛除“決策拍腦袋,執行拍胸脯,失誤拍屁股”的“三拍”頑疾,從而促使政府重大決策的能力和水平上一個大台階。(文/劉峰)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行政體製改革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