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促重大決策能力水平再上新台階(1 / 2)

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從而提高重大決策的水平和質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健全依法決策機製,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製,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

提高重大決策的水平和質量,關鍵在於落實公眾參與、多方協商、集體討論決定等民主決策,落實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等科學決策,落實合法性審查和依據法定程序等依法決策。

民主決策的實質,就是推動相關決策主體尤其是社會公眾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決策過程中,使決策者能全麵了解各方麵群體對決策方案的意見和建議,把群眾的利益和呼聲作為製定政策時的重要參考,並把對群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時進行公開反饋,贏得最大多數人的理解、支持和認可,從而提高民主決策的水平。

具體來看,一是要區別對待一般決策和重大決策,集中精力做好重大決策。

國家治理是有層次的,同樣,決策既有日常工作的一般決策,也有關係全局和長遠的重大決策。一般來說,一般決策通常都是有規可循的;而重大決策往往事關全局、事關長遠,事關群眾的根本利益,不僅投入高、影響大,而且更具有不確定性,風險也更大。

因此,要區別對待一般決策和重大決策。對一般決策,要盡可能放權或授權給社會、市場、下級和群眾去做決策,讓“聽得見炮聲”的人享有一線決策權,使得權力和責任相匹配,從而提升一般決策的質量。

對重大決策,決策者則要集中人力、財力、物力和精力。尤其是在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時要動真格,做到責任明確、有據可查。特別是要處理好集體討論和集體決定兩個環節的關係,集體討論在前、集體決定在後。集體決定前一定要確保集體討論的充分、深入和全麵,隻有經過集體討論的集體決定才容易達成共識,不經過集體討論的集體決定則隻能是分散的決定。

而且,在集體決定時,要堅持需要集體表決的事項應逐項表決,而不能一攬子表決;討論幹部任免、調動、獎懲等重大事項時,應個別表決而不能放在一起表決。集體決定時對每位成員的表決意見要記錄備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決定;有重大分歧的應暫緩決定。

二是要在決策過程中注重運用協商民主,堅持多“策”慎“決”的決策原則。

決策包括策和決兩大環節,策是出主意,決是選主意。多策強調要多聽聽大家的意見,尤其是社會公眾的呼聲和訴求,通過協商民主吸收社會公眾參與決策全過程,增加協商次數,優化協商方式,提高協商質量,從而提升決策的質量。因此,任何重大決策在做出之前,都必須與社會公眾等主體充分協商。

多策旨在發揚民主,慎決方能正確集中。過去,重大決策製定者既忙於出主意,又忙於選主意,所以理所當然地習慣於選自己出的主意。這樣就容易導致決策時忽略社會公眾的訴求和呼聲,就容易漏掉別人出的好主意。

民主決策要求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製定之中,堅持不協商不決策的決策原則。在決策過程中注重運用協商民主,不斷健全與社會公眾的決策溝通機製,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決策中的參與作用。重大決策中要把大部分“策”這個環節的工作交給社會、下級和群眾去做,決策者集中精力做好“決”這個關鍵環節的工作,自然就容易站得高、看得遠,客觀公正地選出最大多數人認可又可行的好主意、好方案。

科學決策的實質是要求決策者在決策時要尊重客觀規律,尊重客觀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多一點科學的理性,多一點曆史的耐性,多講一點道理,多講一點條理。

科學決策不是要求決策者在所有領域都成為技術專家,都成為無所不知的內行,而是強調決策者一方麵要注重發揮專家學者在決策過程中的智囊作用,善於組織好相關專家對決策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尤其是要對社會穩定、環境損害和經濟損失等方麵的風險點,進行預先研判並做好相應的應對之策。另一方麵要堅持科學決策的基本程序,通過決策程序來防止決策者的主觀決策。

一是善於調查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調查研究是做好領導工作的一項基本功,調查研究能力是領導幹部整體素質和能力的一個組成部分。忽視調查研究或調查研究不夠,往往導致主觀認識脫離客觀實際,領導意誌脫離群眾願望,從而造成決策失誤,使黨的事業蒙受損失。第一要掌握科學的方法,善於從多層次、多方位、多渠道調查了解情況。第二要解決實際問題,把調研成果轉化為解決實際問題的有效對策。第三要避免“被調研”現象,領導幹部在調研中要掌握主動權,可以有“規定路線”,但還應有“自選動作”,防止調查研究走過場。第四要使調研製度化,要堅持和完善先調研後決策的重要決策調研論證製度。決策者不經過調研就不能做決策,要堅持和完善調研貫穿於決策全過程的調研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