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彈劾長順(2 / 3)

道光四年(1824年),清政府同意招民開墾夾荒。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開墾夾荒的佃戶與郭爾羅斯前旗輔國公阿勒鄂濟爾協商達成協議:共有45014.7坰的夾荒地供開墾,自鹹豐七年(1857年)始,傭戶們同意向蒙古旗繳納每響900文的租錢;此次勘丈定租後,蒙古旗保證今後“永不增租”。雙方達成協議後,並立碑為證,將之置放於長春財神廟院內。光緒十一年(1885年),夾荒地所有者郭爾羅斯前旗輔國公向中央理藩院申請長春廳協助重新勘定夾荒地,並增加地租。適值李金鏞任長春廳通判,經詳細考察,以“永不增租”碑為證駁回了郭爾羅斯前旗輔國公的請求。

光緒十五年(1889年)秋,覺羅同勳任長春知府,此人貪得無厭,收受圖普烏魯濟圖的賄賂,上任後便與其勾結,圖謀重新勘丈夾荒、加租。不久,覺羅同勳便派協領全福率兵強行對夾荒地重新勘丈。佃民劉泳遂聚集一批稍有膽識的村民,與全福交涉,未果,便將全福等人驅趕出夾荒地。佃民們表現出的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決心,使得覺羅同勳心生害怕,此事便不了了之。

光緒十九年(1893年),張呈泰任長春府通判,將此事重新提上議程。與該旗輔國公商量後決定,在當時交租麵積45014.7坰的基礎之上加征一倍,並再次保證“永不增租”。張呈泰隨即將蒙旗意見轉達至恒裕鄉鄉約以及甲長們。土紳們對此表示反對,並提出“驗契攤租”的方法。兩相比較後,張呈泰采納了土紳們的意見,同時巧妙地將蒙漢之間的矛盾完全轉嫁到佃戶身上。

光緒二十年(1894年)春,長春知府文韞派出官員,會同農安縣知縣尹融,率兵進入夾荒地段。強製“勒驗民契”,遭到佃戶們的強烈抗議。吉林將軍長順聽聞後,不加調查,便以“刁民藉事,糾眾抗官”奏報朝廷。同時,調遣吉字營、齊字營各500名士兵,包圍4個甲的村屯和夾荒地段。光緒二十年(1894年)5月7日,護軍參領文元向長春府徐家店、裕通福兩個自然屯(今皆屬農安縣三崗鄉)發出進攻命令。死傷村民80餘人,200餘人被捕。佃戶首領劉萬有被“就地正法”。5月18日,文元率兵進攻長春府雙城堡、朝陽堡兩個自然屯(今皆屬公主嶺市雙城堡鎮),導致村民死傷600餘人。引發震驚東北的“農安慘案”。

“農安慘案”發生以後,影響頗大,朝野輿論對此議論紛紛。尤其是在中日甲午戰爭正在如火如荼進行的當口,清廷非常擔心因此案件引發內亂,從而導致軍心渙散,影響戰爭的進程。時任琿春副都統的恩澤也十分關注朝廷對於此案的處理。恰在此案發生後不久,即光緒二十年(1894年)十月,清政府下旨擢升恩澤為黑龍江將軍,仍署吉林將軍。官居從一品,恩澤的政治生涯達到了頂峰,這也為他過問“農安慘案”提供了政治資本。

其時,由於農安地屬吉林地界,恩澤上書朝廷,現今倭寇屢次騷擾邊界,百姓叫苦不迭。現聽聞長順在不了解農安縣的具體情況時,便下令手下殘殺百姓,將百姓視為匪徒。此行為既不利於長治久安,也不利於民心安定。

懇請朝廷速下批文,停止丈量農安縣境內隸屬於蒙古的夾荒地段。等將此次擾民事件處理得當,再行停止之事。隨後不久,即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八月,給事中洪良品奏參吉林將軍長順、長春知府文韞、委員張成泰、翼長富興、知府明徵及機器局各員弁,在“農安慘案”中串通一氣,貪殘朋蔽,納賄招權,要求嚴厲查辦。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九月,朝廷作出回複:“諭令恩澤全力調查有關吉林將軍長順以及信用知府文韞等人貪汙受賄、殘殺百姓一案。”據恩澤回奏,經過詳細調查,有關人員貪汙受賄之事,尚不足以立案。但是,這幹人等在處理農安夾荒一案時,涉嫌草菅人命,致使百姓近千人傷亡,直接造成當地民心渙散。通判張呈泰擅自更改蒙古旗主與佃農之間固存的協議,使得當地佃農利益受損,鹹表不服。張呈泰遂會同知府文韞對佃農村落出兵,造成大批佃農傷亡,釀成巨案,實屬天理難容、罪無可恕。

清廷對於恩澤的奏議非常重視,並對涉案相關人員作了懲處:著通判張呈泰革職流放新疆贖罪;長春府知府文韞,著革職永不敘用;翼長文元在不詳加考察的情況下草率帶兵出隊,實在是有欠謹慎,著交予刑部商議處理;至於補用知府明徵,經查並無貪汙受賄等行為,隻是東北地帶民風與之常有衝突,著吏部將該員調往其他省分補用;而吉林將軍長順,於農安夾荒一案,未能妥善處理,且私自出兵,直接導致農安慘案發生,著交予刑部處理。隨後,吉林將軍長順得降二級留任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