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檢察督促令”的生態保護法律載體作用
全國黨刊聯合征文
作者:任磊
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是文明,生態保護檢察的重點是保護。作為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建設美麗中國、深化生態文明體製改革,加快建立生態文明製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製機製,以及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製作出了具體部署。這對於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作用。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進入新世紀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保護環境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積極探索環境保護新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我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老的環境問題尚未得到解決,新的環境問題又不斷出現,呈現明顯的結構型、壓縮型、複合型特征,環境質量與人民群眾期待還有不小差距。這迫切要求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製,充分發揮體製的活力和效率,為解決生態環境領域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提供體製保障。
“檢察督促令”的重大意義
隨著生態環境保護專門化的推進,運用司法手段保護生態環境已經成為一種共識,生態保護過程中“防微杜漸”更勝於“亡羊補牢”。貴陽市檢察院生態保護檢察局作為全國檢察機關生態保護檢察工作專業化、規範化、規模化的先行者,在重拳打擊生態類刑事、職務犯罪的基礎上,就如何找準工作定位,提升生態保護檢察工作效力,著力打造貴陽檢察生態保護升級版進行了理性思考和實踐探索。
2013年5月1日,《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作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首部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對貴陽市生態文明建設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條例》第三十八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環境訴訟案件或者參與處理環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或者法律意見、檢察建議或者督促令,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及時回複”的規定,開創了檢察機關在生態保護領域以非訴方式延伸法律監督職能的先河。“檢察督促令”成為檢察機關履行生態保護職能的重要載體,為檢察機關生態保護工作開辟了新路徑。
自2013年3月1日,貴陽市檢察機關兩級院生態保護檢察局成立以來,與偵監、公訴和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緊密配合,在依法打擊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普通刑事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同時,對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環境汙染違法事件采取發出檢察督促令的措施。督促相關單位、企業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監督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解決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直接影響老百姓生活的環境汙染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環境損害。目前已發出的38份檢察督促令,督促事項均得以落實,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護航作用。
發揮“檢察督促令”的非訴訟法律監督作用 ,彌補對環境違法活動的監督空白
生態破壞是一個動態、漸進的過程,破壞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是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沒有達到一定的量構不成刑事犯罪,但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汙染往往是難以修複的,在行政違法事件中製止生態破壞的蔓延極其重要。依托《條例》的實施,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對非訴訟環境事件的法律監督作用,根據《條例》第三十八的規定創新使用“檢察督促令”,有效彌補了對環境違法活動的監督空白,著力為老百姓營造無“灰霾 ”、無“異味”、無“汙水”、無“噪聲”的城市宜居環境。
烏當區檢察院針對該區奶牛場火石頭攪拌站、中交二公司等十六家經營戶來料加工造成噪聲擾民和粉塵汙染、水田鎮田園木材加工廠未年審、振華灣養殖場異味汙染等問題向烏當區生態文明建設局發出檢察督促令、檢察建議19份,促使該區組織生態、安監、公安、城管、工商等單位聯合執法,相關汙染問題得到有效遏製。又如清鎮市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貴州工商職業技術學院的生活汙水直接排入百花湖,經監測,COD(化學需氧量)、氨氮超標,對飲用水源造成汙染。為確保貴陽市飲用水安全,貴陽市檢察院生態保護檢察局向清鎮市城投公司發出檢察督促令,要求其盡快解決貴州工商職業技術學院排汙管道建設問題。清鎮市有關部門迅速責成清鎮城投公司負責完成該學院的汙水收集管網工程,並對貴州工商職業技術學院超標排放行為處以15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