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與法律關係的完滿形式
應該認識到,自由作為一種精神追求,按照理論假設推論其程度要遠遠高於現實自由的程度。這便是一種應然狀態與實然狀態的區別。應然狀態或許永遠無法實現,卻可以作為一種目標參照,指導實然狀態的不斷完善。處理好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我們就可以保證朝著絕對自由的方向不斷邁進,獲得更大程度的自由。
我國古代曆史中道德與法律的關係體現為“禮(德)”與“刑”的關係。從西周的“明德慎罰”、漢代的“德主刑輔”到唐代的“德本刑用”,中國古代社會形成了獨特的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類型。從最初的“出禮入刑”到“引禮入律”,再到後來的“一準乎禮”,可以說,中國古代社會幾千年的發展都糾纏在道德與法律之間。可以看出,當道德與法律的關係較為平衡、融洽的時候,封建王朝的統治往往是穩固的,社會往往是繁榮的,比如西周之初、西漢之初與唐朝之初。反之如秦之倚仗法家的“法治”,排斥禮教,宣揚棄禮任法,則曆二世而亡。
古代社會中,特點較為鮮明的就是唐朝時期的法律製度。唐初耗費幾十年的時間,廣泛立法,強調道德與法律的協調,以儒家經典解釋法律,逐步形成了“禮法合一”、“德本刑用”的法律體係,達到了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促進了中華法係的確立。唐朝社會由此呈現經濟繁榮、國力強盛、思想開放、政治清明的局麵,達到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峰。
因此,道德與法律關係的完滿形式應當是互為表裏,相互融合,而不是為界定界限而被人為割裂開來。事實上,道德與法律也是無法被割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官的心審就與道德有著極大的關係。西方基督教國家的立法大多源於《聖經》的精神,《聖經》的道德力量為其法律的權威起到了很好的支撐作用。比如庭審中,證人在作證之前需要手按《聖經》起誓。這在不了解內情的人看來,也許並無極嚴重的意義。但對一名虔誠的基督徒,或者是在基督教社會成長起來的人來說,如若作偽證,則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更要在心理上承受極大地負擔。
綜上,道德需要法律的支撐,法律同時需要道德的導引。法律應當是製度化後的道德,而道德又是法律製度的價值追求。法律應當以道德標準來進行自檢,將道德標準內化為法律規則。法律是社會運轉的剛性原則,道德是社會運轉不可缺少的柔性要素。隻有當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普遍提高的時候,法律的有效性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法律用強製的手段確保個體不去侵害群體的利益,道德則使個體更加積極地參與群體生活,嚴格自律。基於此,道德與法律的相互作用才能夠保證個體在社群中不會為私利去損害他人利益,從而間接使個體享有群體生活中更加廣闊的活動空間,達到自由的存在與發展。因此,道德與法律關係的完滿形式不僅可以保證個體在群體中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也同時將促進整個社群的健康發展,使社群秩序日益和諧。
結語
現代的自由,更是一種人的本質追求的體現。追求自由的任務已經不再是與某個階級或政府作鬥爭,而應當是整個人類群體通過對自己的嚴格自律,克服人性的弱點,實現真正的人的本質。就個體而言,道德側重自律,法律側重他律;就整個人類社會而言,道德與法律皆是自律的手段,它們必將成為人類群體生存與發展的重要精神要素。
自然科學與工業的發展固然可以成為人們擺脫困窘,努力實現自由的途徑,但是人的真正自由永遠不可能通過外在的力量來實現。可以看到,自然科學與工業的發展一方麵帶給人類實現自由的希望,另一方麵卻也給這一目標帶來了不容忽視的阻力。物質主義的泛濫與人性的貪婪使人們的自由越來越受到限製,越來越虛無縹緲。糾正這些謎誤,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找到方向,仍然需要精神要素。
道德與法律發展不健全,人便無法實現全麵的發展,自然也無法實現真正的自由。對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分析是必不可少的,但若忽視了精神要素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後果同樣不可想象。哲學的任務便是從物質主義絕對化的誤區中走出來,重視道德與法律的相互作用,努力提高人的精神生活水平,保證個體在群體生活中可以享有較高程度的自由。(作者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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