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公務員反腐倡廉監督製度建設
管理視窗
作者:成嬌
摘 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轉型變革,權力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加廣泛,權力尋租的可能性不斷增大,公務員腐敗現象大量存在,並且呈現出蔓延滋生的趨勢。權力腐敗自然有公務員的主觀原因,但是監督機製不完備而導致的腐敗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本文在分析我國公務員反腐倡廉監督製度建設取得的主要成效的同時也剖析了其存在的問題,並對完備我國公務員反腐倡廉監督製度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權力尋租;腐敗;監督製度
一、我國公務員反腐倡廉監督製度建設的主要成效
1.初步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監督法律法規製度框架。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倡廉法規製度建設,法製化建設的進程進一步加快,法規製度建設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例如,為了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行政複議法》、《審計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建立了行政複議、審計監督、行政訴訟製度,加強了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1]這些法律製度的建立和完善標誌著我國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創新和實踐發展取得新成果,行政監督工作法製化水平又上了一個新台階。
2.初步建立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製度。
在行政機關內部,建立起了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專設的行政監察機關及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為保證行政工作延著法治的軌道進行,還設立了以政黨監督、政權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外部監督。各級紀委、國家監察機關等都建立了舉報製度,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網站,受理公民對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檢舉和控告。
3.初步建立了一套加強對重點領域權力行使監督的製度。
自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以來,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不斷取得新的進展。《公務員法》的製定和頒布對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勤政廉政,保障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另外,積極推進財政管理體製改革,深化部門預算公開,政府采購製度等改革,有效抑製了財政資金使用中的腐敗行為。
二、當前我國公務員反腐倡廉監督機製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督機構設置不科學,相互之間不配套,難以形成監督合力。
國家公務員作為監督的對象而受到黨的紀律委員會、司法機關、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但是現行各監督主體的職責權限並沒有清楚的法律界定,監督機構之間分工不夠明確,一些製度、規範、職責交叉重疊,由此導致對公務員的監督得不到有效落實。[2]致使出現個別的權力腐敗、以權謀私現象。
2.監督製度建設滯後,難以滿足實踐需要。
隨著時代的發展,反腐倡廉的形勢和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些製度沒有根據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修訂和完善,使監督製度在某些方麵滯後於形勢的發展。例如,在當今通訊手段和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情況下,新聞輿論、網絡監督理應在揭發腐敗上發揮重要作用,但是有關新聞輿論監督和網絡監督的相關法律遲遲沒有出台,一些監督主體的監督權缺乏製度上的保證,監督行為缺乏有效的規範,致使新聞監督等在對預防腐敗上的效用大打折扣。
3.監督製度缺乏可操作性
現行的監督製度存在著原則性監督製度多,具體化、明確化、可操作性強的細則和辦法少等問題。有些製度缺乏科學合理的標準和要求,缺乏明確具體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嚴重阻礙了反腐倡廉製度建設科學化進程。許多違法行為不能被及時發現和糾正,導致了對公務員監督的主觀性和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