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建立健全權力的監督與製約體係的思考(2 / 2)

三、如何解決關緊權力的“籠子”問題

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得做籠子,怎麼做,做什麼樣的籠子,籠子是不是堅不可摧。這些都是當權者和學界共同深究的難題,是在健全權力製約和監督體係中亟需進一步思考的問題。理順權力關係,劃分權力和權利邊界歸結為在權力製約和監督體係中,如何協調人大和“一府兩院”的關係、黨政關係、黨內關係、黨群幹群關係和黨際關係。

一是協調好在權力製約和監督體係中的人大與“一府兩院”關係。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也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體現了主權在民原則。國家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均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在人大與“一府二院”關係上,我國各級人大對各級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即“一府兩院”的監督權主要停留在於理論上,而事實上沒能充分實現人大的監督權。究竟通過什麼途徑使這種理論上的監督權變成事實上的監督權,還需從製度上進一步做實。二是協調好在權力製約和監督體係中的黨政關係。理順和完善黨政關係是改善黨的執政方式關鍵之一,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黨政關係的認識和改革構成了政治體製領域的焦點和難點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上,通過正確處理黨組織與人大組織之間的關係,建立起黨與政府的新型關係;通過司法財政獨立,研究新的薪資製度,進一步完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建立起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的新型關係。三是協調好在權力製約和監督體係中的黨內關係。在黨內關係裏,如何發揮黨內民主監督的作用,自建國以來,在黨組織內部逐步健全了權力製約和監督係統,在黨內也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專門紀檢機構。亟待加強黨內立法,進一步完善現行的黨章黨規,諸如推出新的黨內法規,健全完善已有《黨內監督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四是協調好在權力製約和監督體係中的黨群、幹群關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麵前”。如何健全人民群眾參與機製,改變各種利益主體難以以獨立自主的群團方式對黨政領導機關施加影響的現狀,充分實現公民享有的參與權,並把這種權利轉化為製約和監督公權力的有效力量。

五是協調好在權力製約和監督體係中的黨際關係。政黨政治是民主政治最為普遍的形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點之一。從政黨發展的兩百多年曆史來看,各國政黨的產生以及相應的政黨體製各不相同。我國政黨體製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製,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是民主黨派的主要職能之一,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必然要求。在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關係上,各民主黨派對共產黨的監督不同程度地還存在著“弱監”、“虛監”、“空監”的問題,這表現為民主黨派監督的約束力較弱,監督黨和行政部門的必要手段缺乏;民主黨派監督的製度建設嚴重滯後;民主黨派監督的知情能力較差,民主黨派監督作為一種外部監督,對被監督對象工作業績和職務行為的了解有一種天然的障礙。(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參考文獻:

[1] 參見周淑真、武建強:《淺談發揮民主黨派的監督作用》,《理論縱橫》,2009

[2] 參見鮑洪湘:《靠製度的籠子“關緊”權力》,載《學習時報》,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