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政道路工程負外部效應的矯正(1 / 3)

市政道路工程負外部效應的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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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嚴堃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車輛數目猛增,城市對道路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大量的市政道路工程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在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時,也為道路兩邊的居民造成了諸多不便,如空氣與噪音的汙染,對社會帶來了很大的損失。政府作為這種外部不經濟效應的發起者,應該如何解決這種行為帶來的負外部效應呢?

關鍵詞:政府行為;負外部效應;測度;矯正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據公安部交管局統計,2008年末,全國民用轎車保有量2438萬輛,增長24.5%,2010年9月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1.99億輛,其中汽車8500多萬輛,且每年新增機動車2000多萬輛。為了應對機動車保有量的突增,市政道路工程成為建設現代化城市的核心,這種道路的建設是立體的,上有高架橋,輕軌,中有新馬路,下有地鐵,過江隧道。這些新渠道讓我們的出行更加便利,使我們的城市日新月異,但同時,它也是把雙刃劍,由於城市特別是市中心,土地資源十分有限,以及城市規劃過程中的一些不可預見性,使得許多道路離民宅過近,許多道路距民宅不足十米,有的甚至貼著居民樓,住戶的窗戶離馬路隻有一個人行道的距離。雖然沒有法規規定道路與民宅的最小距離,但這種事實已經對附近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深夜的來往的車輛發出的噪音影響居民正常睡眠,沒有良好的睡眠會導致第二天的工作生活不能正常進行;道路的揚灰使得住戶們整日不能開窗透氣,不能晾曬衣服,給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不便;道路建設之前的土地,不少原本是綠草茵茵的空地,修成馬路後,不僅減少了給人們陶冶情操的綠地,帶來了汙染,對低層住戶,還有一種額外的麻煩,麵對馬路上來往的人群,為了保證自己日常生活的隱私,還不得不加裝窗簾在經濟上又造成了損失。

福建的記者,對琴亭高架橋旁的居民進行了采訪,通過記者調查,發現,這裏噪音灰塵侵擾居民,白天吵的聽不見敲門聲,晚上分貝過高幹擾睡眠。廈門仙樂路高架橋,隔音牆修建不均勻,且效果很小。在鄭州,記者乘坐公交車對三環進行了實地查看,“晚上睡不好,白天更別說,這車都不停地跑,車速還快,震得耳朵疼。”在中州大道和農業路交叉口附近,一位市民這樣表示。

在這種城市化的進程中,我們可以相信,這種現象絕不僅是個例,它開始發生在各個城市的各個地方。一條馬路,為不少人帶來便利,但也為附近的居民日常生活上帶來很大的影響,使他們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這裏主要針對市政工程的道路建設對周圍市民帶來的負外部效應進行討論,並提出一些解決方法。

二、負外部效應的矯正

由於這種負外部效應,不是市場機製導致的,所以我們就要麵對這樣一個文問題,就是誰是這種負外部效應行為的發動者,他應該以何種方式對負外部效應的承擔者進行補償,又應該補償多少。

(一)負外部性由誰來負責

我們不難看出,這個負外部性的發起者有兩個,一是工程的實施者,政府;二是道路的使用者。外部效應的存在,造成資源配置缺乏效率,從用者付費,汙染者付費的角度來說,這些空氣以及噪音汙染最直接的生產者是道路的使用者,那麼是不是應該要這些道路的使用者征稅或者收費?首先,汽車使用者的汽油中也包含了養路費,其次我國道路建設的資金來自於對我們的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這些使用者隻是正常使用自己已經付費了的公共產品,道路附近居民生活水平的下降,最根本的問題出在政府,政府規劃的短見性,造成了政府活動達不到預期目標,公共產品不能很好的滿足民眾,產生了這種負外部效應,因此,應該有政府向負外部效應承擔著進行補貼,從而達到邊際私人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成本。

(二)采用何種方式補償

解決外部效應,最通常的做法是將其內部化,做法是通過一些措施,如產權變化,使這些效應轉由所有相互聯係的主體承擔。使得生產者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差額縮小甚至消失。對於道路這種公共物品,是為了增加社會福利而建設的,但由於外部效應,尤其是負的外部效應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政府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實現外部效應內在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常有這樣幾種,一是經濟一體化,二是建立法製秩序,三是公共管製,四是財政手段。①

介於道路是公共物品這一特殊性,經濟一體化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如果,政府要采取這種方式來內部化外部效應,那麼就要重新分配產權,將導致負外部效應的主體政府與承擔者,即道路旁的居民聯係起來,也就是說政府要讓渡給這些居民一部分管理道路的權力,如對通過過往的車輛收費,來補償自己的損失這明顯是不合理的。

通過建立法製秩序,如規定道路與民宅的最小距離,而現在隻有相關規定出台,限製高速公路與民宅的距離,對於普通公路與民宅距離沒有規定,與此相關的,直到2008年,國家環保部公布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明確規定醫院病房、住宅臥室、賓館客房等以休息睡眠為主、需要保證安靜的房間,夜間(22:00至次日6:00)噪聲不得超過30分貝,白天(6:00至22:00)不得超過40分貝。這一規定的出台,讓那些負外部效應承擔者感到欣慰,然而,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當居民的效益受到損失是無法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的。規定上升到法律有著一個漫長的曆程,任重而道遠。但是就算有朝一日出台了法規,對於已經建好了的道路也是沒有約束力的。這種方法不能使道路外部效應內部化,不能作為解決之道,它的意義在於對避免今後道路建設工程造成類似的外部效應起到了防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