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體係需夯實政府主導地位(1 / 3)

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體係需夯實政府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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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寧琛

摘 要:農村殘疾人具有農村人和殘疾人雙重屬性,可謂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是一個尤其需要社會保障的特殊群體,但是農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體係並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存在很多的缺失和不足,又由於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和強製性,因此在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體係中需夯實政府主導地位。

關鍵詞: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

在我國各社會階層中農民屬相對弱勢群體,相對於健全人,殘疾人又是個特殊的弱勢群體,農村殘疾人算得上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由於農村殘疾人的雙重屬性,使得殘疾人社會保障對其至關重要。然而我國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僅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存在社保種類少、覆蓋麵低,運行機製不健全,實施措施不完善等一係列問題。進一步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也是切實維護農村殘疾人權益的根本途徑和載體。正是由於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才需要進一步夯實政府的主導地位,使農村殘疾人能夠真正享受到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一、強化政府在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體係中的主導地位

國家的穩定是國家繁榮發展的基礎和保障也是政府的責任所在。社會保障是維係社會穩定的一種製度。社會保障是一項強製性的製度,此特征決定了政府在推行社會保障製度中必須處於主導地位。因此,要不斷強化政府的責任,突出政府在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中的主導地位。政府的主要職能有促公平保穩定,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等,社會保障是構成其職能的重要內容。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和生活日益多元化,農村殘疾種類的多元化及殘疾人症狀的複雜性日益突出,家庭已經無力提供殘疾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這就打破了一直以來主要由家庭供養,政府和社會臨時救助的社會保障模式。殘疾人對政府的依賴越來越高,更加依賴政府運用公共管理職能為殘疾人提供的保障。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促進殘疾人及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是每一個負責任政府的基本職責。由此可見要完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必須要強化政府的主導地位。

二、政府要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體係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終是黨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體係,改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缺失的狀況,政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國情,使社會保障體係的設計不斷的科學化,係統化。

(一)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的法律體係

(1)建立一套基本的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律框架。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建立不能簡單的以生存為唯一目標,政府要從法律層麵保障殘疾人的切實利益,使殘疾人社會保障科學化、係統化、製度化。加強殘疾人基礎保險和福利製度的建設,不斷豐富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內容。不斷完善其運作機製,同時還要建立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績效評估和監督體製,從法律層麵強化約束機製,加大執行力度。

(2)《殘疾人社會保障法》是殘疾人社會保障的法律基礎,要加強其實施的剛性。隨著社會的多元發展,這些法律雖經過修訂但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實際情況,需要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需求進行重新分析和定位,以期滿足殘疾人的發展需要。國家需不斷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方麵的法律法規,以適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的運行實施提供全麵的係統的法律支持和幫助。

(二)適時擴展社會保障內容,注重社保子係統之間的協調

1.政府要不斷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內容。社會的多元化發展使農村殘疾人的致殘方式也多種多樣,很多殘疾人並非天生殘疾而是在後天的社會勞作中致殘。因此,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內容要適時的更新,擴展內容以適應社會的多元發展。

2.加強各子係統之間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