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矛盾突發期的理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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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如婧
摘 要:目前我國正處於產業轉型、製度改革、矛盾凸顯時期。由於經濟的快速增長,社會矛盾日趨複雜,涉及到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文化領域等。從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情民意調查機製、矛盾化解政府治理機製,完善利益分配與協調機製,創新社會管理機製等方麵入手,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進步和社會穩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社會矛盾;原因;化解機製
一、研究背景
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尤其是自2010年起我國GDP總量一躍而居全球第二位。根據國際經驗,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時,社會分化加速,社會開始進入高風險期,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我國1993年人均GDP為2998,1994年人均GDP為4044,已經超過1000美元。2010年人均GDP為30015元,已超過了3000美元。這表明我國社會矛盾已出現複雜多變、群體多樣等特征,各種社會衝突也日益凸顯。從社會衝突角度出發,我國學術界對社會衝突進行了多視角的研究。畢天雲認為,社會衝突主體可以分為:國家衝突、群體衝突、個人衝突,從衝突的強度和烈度又可劃分為非對抗性衝突和對抗性衝突。王偉光認為,社會衝突可以劃分為排除性衝突、兼顧性衝突、協調性衝突、和解性衝突。針對社會衝突的原因,燕繼榮認為社會衝突根源主要是:利益結構失衡論、製度供給不足論、心理落差論。王浦劬認為政治衝突根源為:心理對立說、價值對立說、資源爭奪說、環境互動說。從社會建設領域來看,社會公共資源配置、經濟社會均衡發展、國民貧富差距等方麵都存在著突出的社會矛盾。這些矛盾的存在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故而深入研究當前我國存在的這些社會矛盾既是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需要,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社會矛盾的具體表現及成因
我國處於經濟體製深刻變革的時期,社會矛盾的表現形式具有時代性,具體表現在:第一,主體的多元性。近年來,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以及公共安全等重大突發事故大量增加,刑事犯罪案件持續高發,社會矛盾的主體由過去比較集中的工人、農民和學生等群體擴大到複轉軍人、教師乃至幹部等階層人員。第二,內容的多樣化。各項社會矛盾從其淵源及其表現形式來看有三種類型:(1)社會紛爭。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產生的矛盾和爭議。(2)行政紛爭。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之同產生的矛盾和爭議。(3)其他社會矛盾。如違法犯罪活動、公共安全事故等。這些是特殊形式的社會矛盾,其共同特點在於不存在明顯的矛盾雙方當事人,但都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穩定,需要依法處置。第三,矛盾間衝突性加劇。一些群眾在社會矛盾發生後采取在政府機關聚集、靜坐,甚至毆打機關工作人員、毀壞機關辦公場所和辦公措施,嚴重影響政府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一些群眾通過阻塞交通來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又或者武裝械鬥造成人員傷亡。第四,群體性事件數量增多以及引發其燃點降低。群體性事件多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通過無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麵影響。第五,群眾參與度提高與民意訴求表達方式多元化。
我國社會矛盾的成因具體表現在:(1)利益格局的變動與社會的失衡失序。我國各區域之間以及各群體之間的貧富差距較大,且近幾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使得這種差距有擴大的趨勢。社會保障體係和社會救助體係尚不完善,一些在改革過程中利益受到損害的群眾易產生強烈的社會不公平感,易采取過激行為發泄不滿和怨氣。(2)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我國行政管理體製改革雖不斷取得新進展,但客觀來說,政府缺位、越位、錯位的現象仍較嚴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另外,由於行政組織和中介機構發育不夠充分,政府與社會之間缺少一個“緩衝帶”,使政府往往成為矛盾糾紛的焦點。(3)社會法製缺位與矛盾化解的受阻。目前我國整個社會法製意識比較淡薄,包括某些已訂立的法規還需不斷完善,某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製定相對滯後。如果法律途徑受阻,群眾就會尋求政府途徑。通過把矛盾移交給政府的方式不僅不利於矛盾的化解,有時還會激化矛盾。(4)個別領導幹部的官僚作風和腐敗現象。新時期在解決社會矛盾時,有些黨委政府的領導幹部慣於使用拖、堵、壓的方法導致群眾找不到地方投訴,而這些問題越拖越久,得不到解決和重視。此外,有些領導幹部行為約束不夠,官僚作風、奢侈腐敗使群眾產生對立不滿情緒而引起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