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行中的跟蹤研究(3 / 3)

(五)顯現了“營改增”試點期間的稅務風險

“營改增”試點兩年,顯現了較多的相關稅務風險。一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騙稅風險: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增值稅稅額。二是虛增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風險:(1)購進的貨物已經實施進項增值稅稅額的抵扣,後來又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貨物,沒有進行進項增值稅稅額轉出的賬務處理。(2)不能實現銷售,不會產生銷項增值稅稅額的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在購進原材料時已抵扣進項增值稅稅額,沒有進行進項增值稅稅額轉出的賬務處理。三是隱瞞銷售收入的偷稅風險:年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業務擴展,達到了500萬元以上,為了繼續享受3%的低稅率,采取隱瞞銷售收入的手段,使年應稅服務銷售額始終調控在500萬元以下。

“營改增”試點期間,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率為11%,而從其他非試點地區取得的“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率為7%。因此,試點期間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的納稅人,如果不注意地點不同而造成的抵扣稅額差異和相關的抵扣政策,不懂得防範稅務風險,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騙稅、漏稅、逃稅、偷稅行為,受到法律的懲罰。

三、“營改增”試行兩年中形成的稅務籌劃

(一)一個“一般納稅人”分解成多個“小規模納稅人”

對於很少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能抵扣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很少能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分解並申報為多個“小規模納稅人”達到節稅目的。例如:某運輸公司經營普通貨物運輸和冷藏貨物運輸兩項業務。本年應稅服務銷售額950萬元(不含增值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進項稅額27萬元。

1.如果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本年應繳納增值稅=950×11%-27=77.5(萬元)

2.如果按普通貨物運輸額(460萬元)和冷藏貨物運輸額(490萬元),分離為兩個小規模納稅人:

本年普通貨物運輸應繳納增值稅=460×3%=13.8(萬元)

本年冷藏貨物運輸應繳納增值稅=490×3%=14.7(萬元)

稅務籌劃效果顯示: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本年可節稅49萬元(77.5-13.8-14.7)

(二)企業將主、輔業分離,由高稅率轉為低稅率

“營改增”試行期間,很多企業將為本企業提供服務的倉儲、包裝、配送、物流和研究開發等部門分離成單獨核算的服務企業或運輸企業。通過有效剝離後,不僅可以從中分享現代服務業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更多益處,更明顯的是一般納稅人中的現代服務業6%和運輸業11%的稅負大大低於一般納稅人中的生產企業17%的稅負。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3%的稅負大大低於6%、11%的稅負。例如:廣東省有一家公司符合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稅率為6%。該公司通過注冊一個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確認標準的新公司,將部分現有業務轉移出去後,分開開票,降低了企業一部分稅負。

(三)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固守低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僅為3%,可以較多地減輕稅負。如果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為了不晉升為一般納稅人,可以另分離一個獨立核算的小規模納稅人。

(四)始終按“不含稅銷售額”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的稅額

按現行會計準則規定的賬務處理,企業發生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含稅收入,而銷項增值稅額的計算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稅率。如果是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應進行換算。換算公式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稅率)。

例如:湖南某交通運輸公司本年含稅營業額3 500萬元(增值稅稅率11%),取得耗用油品等增值稅專用發票950萬元(增值稅稅率17%)。

本年應納增值稅額=3 500÷(1+11%)×11%-950×17%=185.35(萬元)

如果按含增值稅的銷售額3 500萬元計算,本年應納增值稅額=3 500×11%-950×17%=223.5(萬元),則要多繳增值稅稅額38.15萬元。

此外,還可以通過重組、注銷、轉讓、報廢等轉銷舊設備,然後購進先進設備抵扣進項增值稅。

綜上所述:“營改增”試行期間,顯示出很多正麵效應,同時也出現較多的在“營改增”擴至全國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為了2015年在全國推行“營改增”鋪平道路,確保“營改增”的順利推進,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必須在近期內,從政策方麵解決四個問題:一是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關係和支出責任;二是分行業優化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和分行業完善進項增值稅稅額抵扣的具體規定,以及進項增值稅抵扣的會計核算;三是強化查處企業的騙稅、漏稅、逃稅、偷稅行為;四是加強“營改增”宣傳,進一步做好“營改增”後的稅收服務工作。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S].財稅〔2013〕37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S].國家稅務總局〔2012〕33號.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S].財稅〔2011〕110號.

[4] 葛長銀.“營改增”的功過評說與建議[J]. 財會學習,2012(6).

[5] 樊其國.“營改增”中的三大稅務風險:騙稅、逃稅、偷稅[N].中國會計報,201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