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策分析
(一)加強管理,提高律師事務所會計核算水平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在國家稅收和財政收入中占的比重較高,各級稅務機關對其監管和征收比營業稅的要求更高。因此,在實施“營改增”後,律師事務所應提高自身會計核算水平,改變以往流水賬或代賬的記賬模式,按照會計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相應的會計崗位和製度,建立符合會計要求的記賬模式。
(二)積極開展事務所內部培訓,提高全體律師納稅意識
雖然律師事務所是法律服務行業,律師比一般人對法律的理解都更為準確,但由於稅法知識的專業性且與會計相關知識結合,大部分律師對稅法並不十分了解。在實施“營改增”後,由於律師都將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發票,因此,律師事務所開展內部培訓,提高全體律師的稅法知識特別是增值稅知識,對於律師事務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進項稅額的抵扣以及應納稅額的計算都具有重要意義。
(三)重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的抵扣環節發揮著重要作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不全或不符都將無法抵扣進項稅,超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認證期限則需要上級國家稅務局進行認證,如果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更為複雜。因此,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應製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辦法,杜絕上述不能抵扣或發票遺失的情形出現。另外,律師事務所在選擇供應商時,應盡量選擇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這樣事務所才可以通過進項稅額來降低增值稅稅負。
(四)律師事務所和行業協會應呼籲適當降低稅率
實施“營改增”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由於實行3%的征收率,比原來營業稅5%的稅率減少稅負40%以上,達到國家實施“營改增”的結構性減稅目的。
但對於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而言,實施“營改增”後,在原來營業稅5%稅率的基礎上實行6%增值稅稅率,稅率增加了一個百分點,雖然作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但律師事務所在日常業務中,辦公場所的租賃費和出差辦案費用所占的比重較大,幾乎很少有購買固定資產等費用,而辦公場所的租賃費和差旅費在現行政策下並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因此,實施“營改增”後,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稅負可能不降反升,達不到國家實施營改增的減稅目的。在此情況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行業協會都應積極呼籲政府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或者針對律師事務所適當增加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以真正達到減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S].財稅〔2011〕111號,2011.
[2] 謝娜.關於我國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幾點思考[J].會計之友,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