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某律師事務所在實施“營改增”前後的年營業額均為300萬元,通過實施“營改增”前後的稅負繳納情況來比較“營改增”對小規模納稅人律師事務所的納稅影響。
1.在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該律師事務所應繳納的稅負為:應繳納的營業稅=300×5%=15(萬元);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5×10%=1.5(萬元)(假設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稅率為3%,以下同)。兩項合計共繳納16.5萬元。
2.在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該事務所應繳納的稅負為:應繳納的增值稅=300÷1.03×3%=8.74(萬元);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8.74×10%=0.88(萬元);兩項合計繳納9.62萬元。
通過以上比較,在實施“營改增”後,該律師事務所少繳納稅款為16.5-9.62=6.88(萬元),減稅達到了44.10%。
(二)對一般納稅人律師事務所的影響
實施“營改增”後,年營業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稅率將由原來5%的營業稅稅率轉變為6%的增值稅稅率,但同時允許抵扣購進商品或接受勞務時取得的進項稅額。雖然在實施“營改增”後,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稅率增加了一個百分點,但由於其應納增值稅是銷項稅減進項稅後的結果,因此,在此情況下,其實際繳納的稅負是否增加,則取決於事務所取得的進項稅的多少。
假設某律師事務所在實施“營改增”前後的年營業額均為800萬元,通過實施“營改增”前後的稅負繳納情況來比較“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律師事務所的納稅影響。
1.在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該律師事務所應繳納的稅負為:應繳納的營業稅=800×5%=40(萬元);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40×10%=
4(萬元);兩項合計共繳納44萬元。
2.在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該事務所應繳納的稅負為:銷項稅=800÷1.06%×6%=45.28(萬元);應納增值稅=45.28-進項稅。
因此,在實施“營改增”後律師事務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取決於取得的進項稅額的多少,如果律師事務所一年取得的進項稅額大於5.28萬元,則律師事務所在實施“營改增”後稅負將下降;反之,稅負則會上升。
由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稅負取決於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多少,因此,在實施“營改增”後,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繳納的增值稅稅負增加或減少的同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會同時增加或減少。
(三)對公司製律師事務所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在我國,大部分律師事務所目前都是普通合夥或特殊的普通合夥,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合夥製律師事務所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合夥製律師事務所,在實施“營改增”後,不存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但是,目前我國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公司製律師事務所,對於他們而言,在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同時,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實施“營改增”後,對公司製律師事務所稅負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流轉稅方麵,而且也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麵。對公司製律師事務所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主要是因為營業稅在計算企業利潤時可以作為營業稅金及附加扣除,從而減少企業利潤,最終減少企業應納所得稅,而實施“營改增”以後,律師事務所繳納的增值稅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不允許扣除。因此,在此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企業利潤增加,從而導致公司製律師事務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相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