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律師事務所的影響與對策分析
審計廣角
作者:姚毅
【摘 要】 “營改增”是我國政府2012年以來實施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其主要內容是實施營業稅向增值稅轉型。律師事務所作為現代服務業中的鑒證谘詢服務業,也在此次改革的範疇之中。文章在分析“營改增”對律師事務所影響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降低律師事務所的納稅風險。
【關鍵詞】 營改增; 律師事務所; 稅負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2-0091-02
一、前言
為減輕企業稅負,徹底改變營業稅重複征稅的弊端,提高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國務院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並在2013年8月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範圍擴大至全國所有省份。律師行業作為現代服務業中的鑒證谘詢服務業也屬於此次“營改增”的範疇。因此,深刻理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內容,分析其對律師事務所的影響,並針對其影響提出相應的對策,對規避律師事務所的納稅風險和促進律師事務所的良好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營改增”的主要內容
2012年國務院實施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稅範圍和稅率
將原先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並在現行增值稅稅率的基礎上,對一般納稅人增加二檔稅率,分別為交通運輸業實施11%的稅率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施6%的稅率(動產租賃業稅率為17%),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則統一實施3%的征收率。
(二)納稅人的劃分
增值稅將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於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納稅人的劃分標準為年應納稅營業額500萬元,即年應納增值稅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年應納增值稅營業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律師事務所在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沒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
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服務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隻能開具普通發票,且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律師事務所在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隻能開具普通發票,且沒有抵扣進項稅之說。
(三)納稅方式
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在繳納增值稅時實施抵扣製,即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律師事務所則直接用營業額乘以3%的征收率,即應納稅額=營業額×3%。
三、“營改增”對律師事務所的影響
“營改增”對律師事務所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對小規模納稅人律師事務所的影響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由於其在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營業稅的稅率為5%,而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的征收率僅為3%,雖然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抵扣購進商品或接受勞務時取得的進項稅,但由於稅率下降了2個百分點,因此,實施“營改增”後,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律師事務所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