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不甘買單
寧宿徐公司不服宿遷市宿城區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寧宿徐公司認為,為了防止行人和牲畜進入高速公路,他們已經在公路兩側設置了“隔離柵”,並定期進行維護。他們對自己負責的高速路段的管理、養護完全是按照相關的規章製度進行的,在這方麵,公司沒有過錯。
關於高速公路上“隔離柵”的設置,交通部2006年發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中有著非常明確和詳盡的規定,包括“隔離柵”設置的位置,高度等。作出如此詳盡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行人、非機動車、牲畜等闖入公路及非法侵占公路用地。這是確保行車安全、排除橫向幹擾、充分發揮公路功能的重要措施。
法規規定得如此詳盡,寧宿徐高速公路實際路況符合嗎?二審訴訟中,宿遷市中級法院法官深入寧宿徐高速公路對路況進行勘察,發現公路路基兩側有數處排水渠,水渠邊緣處設置有防護柵欄,但在排水口有約0.4米高、0.5米寬的缺口未能圍封,這樣一個缺口,完全可以讓一隻狗沒有障礙地通過。
在二審法庭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寧宿徐公司堅稱自己不應該成為本案的被告,認為寧宿徐公司僅負責收費還貸、廣告經營和服務設施的經營,寧宿徐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履行了應盡的義務,沒有任何過錯。即使原審法院認定“寧宿徐公司有清理路麵之犬的義務”是正確的,清理也僅僅是“及時”清理,而不是“隨時”清理。寧宿徐公司還提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無法選擇交易的對象、交易形式和交易方式,車輛與高速公路公司形成的合同,不能充分貫徹自由選擇原則。
高速公路收費帶有國家強製性和管理性,因此不應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寧宿徐公司的義務,從而將寧宿徐公司的義務無限擴大。
運康公司則反駁上述觀點,並指責寧宿徐公司稱與運康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是推卸責任。公司車輛是經寧宿徐公司準許進入寧宿徐高速公路的,而且是正常行駛,上路後領取了通行卡,運康公司提供的清障費票據也清楚記載收費單位是江蘇寧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泗洪養護中心。這一切都足以證明寧宿徐公司和運康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
二審法院解析三大焦點
雙方唇槍舌劍,各不相讓,法庭上充滿了看不見的硝煙。
宿遷市中級法院對本案二審的三大爭議焦點進行了一一解析。
第一個爭議焦點是寧宿徐公司與運康公司之間是否成立服務合同關係,宿遷市中級法院認為:自運康公司車輛進入寧宿徐高速公路入口,寧宿徐公司向運康公司發放道路通行卡並放行,雙方之間關於涉案車輛通行、收費等事宜即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係。寧宿徐公司關於其並非本案適格的被告,雙方之間並未成立合同關係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第二個爭議焦點是寧宿徐公司及運康公司之間的合同義務應如何確定,雙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運康公司作為高速公路通行者,負有交納過路費並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謹慎駕駛的合同義務,並享有要求寧宿徐公司保障路麵安全暢通的合同權利。寧宿徐公司作為道路通行服務提供者,享有向通行車輛收取過路費的合同權利,同時負有保障路麵安全暢通的合同義務。根據現場勘察情況,寧宿徐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部分位置並未完全封閉,足以使犬類鑽入。運康公司作為車輛通行者,亦未能履行其安全謹慎駕駛的合同義務。
第三個爭議焦點是寧宿徐公司是否應對運康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承擔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其賠償份額和數額,宿遷市中級法院認為:因寧宿徐公司未盡到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的合同義務,並給運康公司造成了損失,應對運康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按70%比例確定寧宿徐公司賠償運康公司各項損失合計9.3萬餘元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寧宿徐公司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