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1 / 2)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

法治在線

Q1:張律師,您好!

我在2011年年初的時候,通過受讓的方式獲得了A資產管理公司對於B集團公司的債權,當時該資產管理公司已經獲得了上海市某區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並且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但是由於被執行人沒有財產,該案一直處於執行中止狀態。我受讓該債權後,通過各方調查,發覺被執行人曾向自然人大股東轉移公司資產,我們想通過訴訟,以被執行人的自然人大股東作為被告,要求其在非法轉移資產的範圍內向我承擔責任,不知道這樣的訴訟是否可以?我主要有這樣幾個問題:

1.原判決書已經生效,我再次起訴債務人的大股東是否屬於一案二訴?

2.執行案件中止至今已經6年,我的債權是不是已經超過時效?

3.我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是否有資格直接起訴公司的股東?

4.該案的被告如何列明?

5.在訴訟中,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求助人:浙江嘉興 茹先生

A:茹先生,你好!

您提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也曾頒布《關於審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案件的若幹意見》,所以您直接訴濫用股東權利的被執行人大股東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原資產管理公司已經訴該集團公司,其案由可能是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債權債務關係,您此次是基於新的法律關係起訴公司股東,其案由是“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不僅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我個人認為不屬於一案二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審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案件的若幹意見》第3條第1款就明確說明了原判決文書已經生效,可以對公司股東提出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你的第二個問題,該案曾被中止執行6年,但你是去年年初獲得的受讓債權,我個人認為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因為訴訟時效是請求權的時效,您的請求權從2011年年初產生,實效應該從該時間點起算。

第三,你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在一般情況下,隻能起訴債務人公司,而不能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股東。但是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獨立地位,你可以通過否定公司人格的方式直接起訴公司的股東。

而且根據《關於審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濫用權利的股東是被告,公司是第三人。在訴訟中,你必須證明以下幾點:(1)該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2)公司逃避債務;(3)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在訴訟過程中,你必須舉證,你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審計,以確定公司非法向股東轉移公司資產。

公司類案由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不僅涉及法律問題,更涉及財務問題等其他各方麵的問題,我希望你能充分運用收集的證據,主張你的合法權益,讓濫權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Q2:張律師,您好!

我於2006年和另兩位自然人股東共同設立某紡織裝飾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9年,公司股東同舟共濟,度過了一個個難關。2010年起,公司總算贏利,這時候公司董事長陸某建議將公司搬至江陰生產,以減少成本,增加收益,我們均同意。為此我們將20多台大型設備轉移至江陰,我因為負責業務開拓,留守上海。自2010年6月起,公司沒有任何收入進賬。

經我們調查,公司董事長陸某已經另外開設了紡織公司,從事的經營範圍和我們公司完全一致,並利用我們原先的機器設備開始生產,他通知我們公司的客戶,說我們公司已經倒閉清算,今後由新公司繼續供貨。為此我們股東都非常氣憤,但他是公司董事長,掌握公司的公章,我隻是一個公司監事,我想問:1.公司董事長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2.如果我們要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我們應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