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庭審公開的製度保障與程序控製(1 / 3)

庭審公開的製度保障與程序控製

法學研究

作者:石東洋,劉萬裏

摘 要:當前,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樹立司法公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庭審公開作為司法公開的核心內容,理應成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著力點。然而,當前庭審公開實在具體操作層麵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庭審公開的問題與其缺乏科學合理的程序控製關係重大,需要在庭審公開原則的基礎上,明確案件公開審理的範圍,並製定相關技術規範,將庭審公開置於程序控製之下,使其製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關鍵詞:司法公開;庭審公開;規範設計;程序控製;司法公正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5)01-0117-05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依法治國作出了全麵部署,司法公正被提到極其重要的地位。作為一項製度安排,庭審公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內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著力點。當前,我們麵對的不是庭審是否要公開,而是庭審如何公開的問題。美國著名法官弗蘭克法特曾經說,司法不僅在實質上必須公正,而且在“外觀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1]。庭審公開實踐表明,唯有進一步完善當下的庭審公開程序機製,方能架起人民法院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對話與交流、溝通與聯絡的橋梁,從而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實現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一、庭審公開問題的類型化歸納

(一)庭審公開改革的現狀分析

信息技術的發展進步,為社會公眾進一步擴大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條件。依據司法權運行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拓展庭審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已成為司法改革不可逆轉的潮流。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幹意見》(2007)、《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2009)、《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200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幹意見》(2013)等司法文件,將庭審公開的多項措施予以細化。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係列司法文件,相繼推出了庭審觀摩、法院開放日、電子顯示屏直播、網絡庭審直播等多種形式,取得了積極的社會效果。一些地方法院也作出了庭審公開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了該地區的庭審公開工作。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4)》顯示,2013年已建成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各級法院直播案件庭審4.5萬次。對社會公眾而言,並沒有太大的意願去參與與自身沒有關係的一般性案件,而對於一些影響重大、媒體報道的案件,卻表現出極強的參與熱情[2]。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多種媒體直播社會關注案件庭審情況,其中,濟南中院通過微博全程直播薄熙來案庭審情況,取得良好效果。

(二)庭審公開運行的主要問題

我國法院的庭審公開工作剛剛起步,當下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有的法院認為當前的司法公開已經做得夠多了,但是,人民群眾卻認為法院的司法公開工作做得還不夠;有的庭審直播案件缺乏典型性,記者旁聽會遭到拒絕;庭審公開工作的相關機製尚不完善。例如,沒有建立庭審公開的長效機製;沒有嚴格落實工作責任;缺乏考核評價和督促檢查機製以及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外部監督製約機製,等等。最為典型的是,2014年4月S省Y縣人民法院某基層法庭在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張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時,實行了庭審現場同步直播。作為一方申請出庭的證人李某在等待法庭傳喚的過程中,卻通過電話、手機聊天等方式,清楚地了解到庭審現場的具體情形,以至於證人因旁聽案件而無法再出庭作證。而庭審進行時,旁聽席上的當事人雙方的親友卻公然吵罵起來,甚至動手,致使庭審無法繼續進行。而此時庭審現場正在法院大屏幕上播放,一時間庭審成為名副其實的電視劇情景。盡管值班法警、審判人員、書記員及時製止了雙方的吵打行為,並依法給予相關人員相應的處罰,然而庭審鬧劇卻已然傳播出去。這一案例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庭審公開存在問題的縮影。縱觀近年來庭審公開的實踐,對其存在的問題可以做如下的歸納。

1. 意識、理念方麵。一些法官庭審駕馭能力不強,對自身能力缺乏自信,不敢將庭審過程置於公開狀態,害怕出現疏漏與錯誤,擔心被公眾“挑刺”。主要表現為庭審秩序混亂,司法禮儀欠缺,庭審程序引導能力不足,庭審控製、應變能力較差。如一方當事人就某一程序性問題提出異議時,法官往往無所適從。一些當事人不願意公開庭審,認為打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擔心庭審過程錄音、錄像後被傳到網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個別當事人在網上看到庭審視頻後,認為其隱私被暴露,名譽權受到侵犯,於是找到法院,要求對其恢複名譽。

2. 製度、規則方麵。案件公開選擇範圍隨意性較大。對於案件公開的範圍缺乏製度規範,導致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對某些案件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多數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未能公開,而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卻公開審理。對於公眾較為關注的一些案件未能公開,或者公開程度不夠。庭審公開程度不足。庭審過程對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公開不夠,與媒體未能形成良性合作關係。一些公眾熱衷於知曉的案件,未能及時全麵公開,甚至常常限製媒體記者的采訪和報道,以致於部分媒體往往“斷章取義”來報道,而對於產生一定影響的報道,法院則不得已要花費更大人力、物力、財力做案件事實澄清工作。

3. 科技、設施方麵。庭審公開形式單調。部分法院技術設備落後,庭審公開的傳播渠道和傳播載體單一,沒有安裝電子顯示屏等先進傳播工具,更沒能運用新媒體如微信、微博等傳播庭審現場,仍局限於僅僅允許社會公眾旁聽,甚至因為旁聽席有限,多數案件往往隻能是當事人的親友參與旁聽。部分法院尤其是基層法庭辦公設施不完善,未設置專門的證人等待區,導致證人在等待庭審傳喚時,存在事先了解案件庭審內容的可能,甚至導致證據失權之後果。

二、庭審公開運行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理念方麵:庭審公開的價值認識單一化

多數法院和法官對於庭審公開的價值認識往往局限於司法監督功能,即庭審公開可以有效地遏製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單純的自律不足以有效遏製司法公正與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廉潔的重要環節是權利受到規則的有效製約[3],而司法權力受製約的最好途徑是司法公開,即陽光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對於司法公開的目的闡述為“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司法民主水平,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不難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司法公開的價值主要歸納為:保障社會公眾對法院的監督權,提升司法民主水平;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規範司法行為,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權在國家政治結構當中的弱勢地位是法治欠發達國家的普遍狀況。從理論上看,這似乎是由司法權本身的性質和功能設置決定的[4]。而司法公開的另一重要價值恰恰體現在司法權的強化上。正如有的學者所論,從更一般的意義上,司法、媒體、公眾之間主要是一種正向關係——司法公開的目標則是培養這種正向關係:通過司法公開的策略強化司法權[5]。即將審判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以從程序和實體方麵減少外部因素如權力、人情對法官的影響,為法官辦理案件提供有利的辦案環境,進而達到強化司法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