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法學研究
作者:唐新華
摘 要:傳統醫藥是中華文化瑰寶,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是中華民族寶貴財富,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價值。建立科學完備的傳統醫藥知識數據庫,建立健全專利來源披露和事先知情同意製度,能夠為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提供防禦性保護;加快傳統醫藥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傳統醫藥集中管理機構,充分運用地理標誌保護製度,能夠為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提供積極性保護。
關鍵詞: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5)01-0113-04
傳統醫藥是指“在維護健康以及預防、診斷、改善或治療身心疾病方麵使用的以不同文化固有的、可解釋的或不可解釋的理論、信仰和經驗為基礎的知識、技能和實踐總和。”[1]在我國,傳統醫藥包括中醫藥和各少數民族醫藥。傳統醫藥具有珍貴的傳統文化價值和巨大的商業開發價值,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是國家重要戰略措施之一。然而,目前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現狀不容樂觀。一是對傳統醫藥開發的力度、廣度和深度都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經濟發展以及人們醫療保健的需要;二是傳統醫藥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其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尚未得到充分挖掘和實現;三是由於人們保護意識不強,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製度不夠完善,保護手段不夠科學,從而導致了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屢見不鮮,嚴重侵犯了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阻礙了整個傳統醫藥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進一步研究如何保護好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使傳統醫藥知識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促進傳統醫藥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要保護好傳統醫藥知識產權,就必須采取有效的保護策略。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報告,結合傳統醫藥的特點,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策略包括防禦性保護策略和積極性保護策略。
一、防禦性保護策略
WIPO報告指出“旨在防止傳統意義上的管理者之外的人在傳統知識上獲得知識產權為目的的方法”都是防禦性保護策略[2]。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防禦性保護策略主要是為了“防”,防止他人不合理地獲取知識產權,防止本該屬於傳統醫藥知識持有人的知識產權不被他人非法侵害。
(一)建立科學完整的傳統醫藥知識數據庫
從科學的角度講,數據庫是指“為了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應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係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關聯的數據集合。”[3]從法律角度看,歐共體1996年3月11日頒布的《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第1條對數據庫下了如下定義:數據庫是指“以係統或有序的編排,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手段單獨加以訪問的獨立的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數據庫的建立對於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具有積極作用。一方麵,將傳統醫藥知識進行收集、整理、演繹,納入傳統醫藥數據庫中,能夠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另一方麵,便於各國專利授權機關在審查專利申請時,能夠在常規文獻檢索中獲取相關信息,避免錯誤授予專利。
雖然目前我國已建立了數百個開放式的傳統醫藥知識數據庫,但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傳統醫藥知識尚未被係統的整理和彙編,還沒有形成完整、規範的傳統醫藥知識文獻資料數據庫。因此,我們應對已有的關於傳統醫藥知識的文獻資料進行整理和彙編,同時還要把那些散落於民間的傳統醫藥知識進行收集歸檔,形成科學完整的傳統醫藥知識數據庫。完善傳統醫藥知識數據庫製度,可以借鑒印度和厄瓜多爾的有益經驗,結合傳統醫藥知識的特征,建立傳統醫藥知識公開數據庫和傳統醫藥知識保密數據庫。在印度,國家建立“傳統知識圖書館”數據庫,收集大約36000份印度傳統草藥品種和配方的信息,以國際專利分類製度為基礎,將傳統知識按部、大類、小類、主組、分組來分類,國際專利審核人員都可以通過該數據庫審查是否存在在先權利[4]。而在厄瓜多爾,則將傳統知識保存在秘密數據銀行裏,想要獲取這些知識就必須進行商業秘密談判。每個社區可以把土著群體的植物知識備案並登記在不開放的數據庫裏從而擁有商業秘密,這個商業秘密可以向通過訂立標準合同保證與社區分享利益的公司披露。傳統醫藥知識公開數據庫主要是收集那些知曉度和公開度高的、處於公有狀態的傳統醫藥知識,人人都可以分享這些知識。傳統醫藥知識保密數據庫則要收集那些知曉程度低、處於秘密狀態的傳統醫藥知識。相關部門在收錄的時候,要做好確權登記工作,明確持有人或權利收益主體,以便日後通過惠益分享製度實現它的商業價值,確保各方主體權益的公平實現。
當然,任何一種製度的設立都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通過建立數據庫來獲取著作權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也有它的局限性。正如有觀點認為,“將傳統知識進行文獻化也有負麵影響,可以說它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因為它在阻止傳統醫藥知識被盜用的同時,也把傳統知識自身擋在了專利製度的門外。”[5]因此,除了建立健全數據庫製度之外,還需要完善其他相關製度。
(二)建立健全專利來源披露和事先知情同意製度
專利來源披露和事先知情同意製度是《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中規定的一項製度,是指申請醫藥發明的人在專利的申請過程中要履行披露的義務,要對該專利所依據的傳統醫藥知識的最初來源地做出詳細的說明,並且該醫藥知識的獲得已經提前告知了傳統醫藥知識的來源國和持有人並且征得了他們的同意。它與專利製度相結合使用能夠有效遏製生物盜版現象的發生,對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