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地共建少數民族音樂文化 傳承發展機製的基本設想
學苑
作者:陳玲玲
我國關於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機製建設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約始於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之際,各級政府部門主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工作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十年來,在傳承發展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具體實踐中存在著兩條完全相反的道路:一是由各地方政府主導的“文化搭台、經濟唱戲”,以保護傳承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為名,行發展地方經濟之實的商業化道路;一是由各文藝教學研究機構主導的“學術研究——教育傳承——文化創新”的精英化道路。今天,商業化發展與精英化傳承的路線之爭已經趨於緩和,兩廂折衷的方案或者說協調共進的方案正不斷得到研究人員和實務界人士的青睞。人類學、文化學、經濟學、教育學等不同學科背景的學者們紛紛從不同領域、不同角度闡述文化傳承與文化發展共生共榮的相互關係,其中在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旅遊開發利用方麵著述頗多。人類學學者覃德清認為,“文化傳承的關鍵是要恢複民族記憶以及與族群身份相適應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適當的旅遊開發可以推進這一過程的發展,從而為民間 ‘小傳統’的傳承發展提供支持。 ”[1]
然而,也有學者意識到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商業化所帶來的不利後果,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本是一種繼承關係,不能依靠突擊式、短時段的群眾運動。領導也不能刻意為了‘業績工程’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淪為急功近利的符號、工具或資源”。[2]資源開發利用式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機製建設固然能夠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因為諸多現實因素的束縛與羈絆,此種機製並未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最為關鍵的是,政府主導式的保護傳承模式遏製了民間力量參與的積極性,也無視資源實際擁有者(當地少數民族居民)的現實利益需求,因此無法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去傳承、發展和創新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我們認同文化傳承與文化發展創新共生共榮的觀點,主張在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傳承發展機製建設過程中堅持走商業開發與教育傳承協調共進的道路,既要遵循市場經濟的一般邏輯,也要尊重少數民族文化傳承發展的自身規律,通過製定科學合理的成本分擔與效益共享計劃,吸納民間的人、財、物等資源共同參與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活動,共享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傳承發展所產生的利益和成果。可以說,在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的機製當中,成本負擔機製和效益分配機製是新機製良性運轉的核心問題和主要保障。本文以南嶺走廊中段瑤族音樂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踐為例,初步構建一套學校和地方共建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機製,並就新機製的具體路徑和運行模式提出一些基本設想。
一、“校地共建”機製的可行性
南嶺走廊中段的瑤族音樂文化曆史悠久、獨具特色,且存量豐富、保存較好,與本地區文化、社會的發展關係密切,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截至 2012年,瑤族傳統文化已有 20餘件代表作被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收錄,其中 6件代表作被《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收錄,主要表現瑤族音樂文化的瑤族盤王節、蝴蝶歌和長鼓舞均發源和盛行於此。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整理與研究工作的逐步推進,瑤族音樂的保護與傳承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並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應。但由於該區域瑤族支係繁多、語言混雜以及經濟發展乏力,瑤族音樂的傳承發展麵臨後繼無人的現實困境,亟需一條助其發展的可行性路徑。在對包括瑤族音樂在內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的路徑探索方麵,國內學術界已經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有文化人類學學者主張高校、中小學等各類教育機構均應充分發揮傳播地方知識、傳承傳統文化的功能,積極介入瑤族音樂文化的保護傳承與創新工作; [3]也有學者專門突出高校在傳承民族傳統文化方麵的重要功能,著力打造修養型教育、結構型教育、專業型教育三位一體、協調共進的少數民族音樂文化教育傳承良性機製; [4]還有學者從社會學的角度展開研究,認為必須通過合理的製度安排來保護傳承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包括由具有企業家精神的政府主導、剩餘索取權利的合理安排和相關利益者的共同協調等三個方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