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下遺囑,確保將財產交給屬意者
金色維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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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親人離世,很多老人一人獨居,對於照料自己的好心人,老人們心存感激,想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他們。但由於未寫下遺囑,老人辭世後,半路上殺出個“老人的親屬”來爭奪遺產,於是,財產到底由誰繼承,就充滿了變數。
【案例1】
單身姑媽的遺產由誰繼承?
張阿婆一生未曾結婚生子,平時與侄子小張同住,生活起居也皆由小張負責。張阿婆共有兄弟姐妹8人,除了小張的父親,其餘兄弟姐妹皆先於張阿婆過世。
2003年9月張阿婆不幸去世。一年後,小張的父親也去世了。張阿婆位於黃浦區的私房一直由小張居住至今。2009年初,在上述房屋即將動拆遷之際,小張卻收到了一張法院的傳票。原來,是堂兄大張前來起訴,要求依法繼承姑媽張阿婆的遺產。
【法院判決】
庭審中,大張認為張阿婆的遺產應當由其8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現各位長輩均已過世,就應當由各位長輩的子女們繼承均分。最終法院判決,張阿婆的遺產由小張一人繼承。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阿婆的遺產到底該如何繼承?大張認為遺產應該由張阿婆的兄弟姐妹繼承。依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張阿婆既然沒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其財產應當由其兄弟姐妹繼承,這樣的說法沒錯。但問題是,張阿婆的兄弟姐妹除了小張的父親外,都先於張阿婆過世了。大張想當然地認為,各位長輩的子女可以實行代位繼承權,這是不對的。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為此,該條明確了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係血親,而不適用兄弟姐妹間的繼承。所以,張阿婆的遺產隻能由小張的父親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
而在本案中,小張對其姑媽張阿婆遺產的繼承係法律上所謂的轉繼承,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小張的父親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過世,其能夠繼承的份額應該由其繼承人小張來繼承。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而小張確實在姑母生前給予了照顧,得到姑母的遺產也在情理之中。
【案例2】
半路上殺出個“養兄弟”
張先生跟老王,兩人做了幾十年鄰居。老王終身未娶,父母早已作古,又沒有兄弟姊妹,是一位孤老。幸好有張先生一家時常關心照料他。2012年2月,老王因患病無法自理生活,住進了醫院,在老王最後的日子中,都是張先生沒日沒夜地照料,然而,老王還是因病情惡化離開了人世。在張先生幫老王料理完後事以後,便搬進了老王留下的房屋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