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沒過幾天,來了一位陳先生,他自稱是老王的兄弟,要求繼承老王留下的房產。原來陳先生跟老王本來是表兄弟,陳先生父母早亡,老王的父母就將當時年幼的陳先生接到家中生活,並認為養子,而老王就與陳先生成了養兄弟。陳先生認為,老王去世後,遺產依法應當由其一人繼承。
對於這位不速之客的說辭,張先生不敢相信,也不願相信。由於他執意不肯讓出房屋,2012年7月,陳先生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張先生說,房子是老王主動給他居住的。因為,身為孤老的老王的晚年生活都是張先生一家照顧的,老王出於感激,便決定把房子讓給張先生居住。據張先生介紹,老王還曾決定要將房子贈送給他,隻是由於辦證時手續遇到麻煩才沒有過戶成功,但是他跟女兒的戶口都在老王的房子裏,可見老王是同意將房子給他的。張先生認為,陳先生隻是跟老王一家共同生活過,並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不應當有繼承權。而陳先生向法官出示了一係列證據,包括戶籍資料、親戚的證詞、居委會證詞,證明他與老王父母是養父母關係,並共同生活過。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認定,陳先生作為老王的養兄弟,依法符合《繼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中關於法定繼承的條件,依法對老王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所以判決老王的房產歸陳先生所有。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陳先生究竟是不是老王家的養子?在我國,解放前《收養法》還沒實施,自然不存在收養登記,按照當時法律的關係,隻要親友證明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即使未辦理收養手續,也應該按收養關係對待。本案中,陳先生提供的戶籍資料和證人證言,都能夠證明陳先生與老王的父母是養父母關係,並且共同生活過,在《收養法》實施後,雖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但按照規定,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
而張先生卻沒有提供更有力的證據加以反駁。因此,可以判定陳先生和老王是養兄弟關係,陳先生依法享有老王遺產的繼承權。而張先生反複強調,老王生前曾表示將房產贈與他,但他拿不出證據證明這一點,所以法院不予認可。
【溫馨提醒】
很多孤寡老人由於沒有子女,享受了熱心人或機構的照顧,老人出於感激,承諾將遺產留給該人或機構,卻沒有留下正規遺囑,待老人去世後,忽然冒出個親屬爭遺產,而法律對此又確能支持。這在事實上,對曾經盡心照料過老人的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單身老人如有意將自己的遺產在百年之後贈與個人或機構,應及早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