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原委(2 / 3)

請問,這是無中生有嗎?!

(4)為什麼我又於一個星期天上午先去布家找布,布又哄騙他老伴說“開會”。可我在海療四科大門口碰上了布負浪?(我隻去了海療三次,每次布都跟老伴撒謊,為什麼?!)布在大門口見了我反而加大了油門往西駛去,跟我玩起了“貓捉老鼠”的遊戲來。布為什麼不敢理直氣壯地下車去看他表妹?!反而開開停停、停停開開故意避開我?!他為什麼將車藏在樹叢中時,顧不得在二樓陽台上向布揮手讓他來接她的朱莉婭而佯裝沒看見徑自溜之大吉呢?!

上述事實一年前我就向上級作過反映。為什麼不敢查?!

這是憑空捏造嗎?!

(5)既然布與朱的關係清白的像一片白雪、一束白雲,那麼,為什麼在“秘聞點滴”暴光後,布負浪竟在全委大會上公開撒謊,說“朱莉婭大家都認識!她常來計委找我辦事!人家結了婚,孩子都老大了!丈夫在部隊上,部隊可以來人作證!”等等。

真是天方夜譚,喬老爺亂點鴛鴦譜!

布負浪為什麼搬出另一位家住掖縣路18號、在布的過去單位化工局工作的離婚女人來掩飾朱呢?他心裏沒有鬼為什麼要愚弄市計委輿論?公正的法庭敢探究一下個中奧秘嗎?!

(6)家住海療、其愛人是朱莉婭的專門醫療護士的拉落興,曾先後幾次向我講了“秘聞點滴”上布與朱的實際關係。僅“海軍大校威爾森誤會了朱的感情”這一官方“調查”結論,就足以說明“秘聞點滴”上的有關內容拉落興並沒有絲毫誇張。拉落興還講過,“大校來信讓朱莉婭做他的情人。讓朱到北京去住。住在大校的一位丈夫不在家的親戚家”等等。還有,拉落興對我親口說過,他家還有朱莉婭的照片,朱還托拉落興幫她找個對象。拉落興跟朱開玩笑地說,“你淨軋夥老頭,誰敢給你介紹?!”

請問,這能說明市監察局的《彙報材料》中所說的“經朱的醫療大夫鑒定,朱莉婭不能結婚,沒有結婚生活的條件”嗎?!(這是公安人員審訊馬罪人時講的)。如果拉落興沒對我講這些,我怎麼會如此捏造和虛構呢?!這隻能說明有人連“虛構”和“捏造”這一最起碼的涵義都沒搞清楚搞明白。

(7)在我與拉落興不太熟悉而經人介紹向他借錢出書時,拉落興立即對我說,“去堵布老板一下,掖他一把,到時票子就來了!布在海療養了個小老婆,斷斷續續快十年了,一堵一個準!如果不信,就等他愛人哪天值夜班布再去海療218房間午休、住宿時,堵他一下。裏麵就一張床。布老板整天呆在裏麵幹什麼?!”拉落興還說過,實在抹不下臉來,就利用海療四科樓下一樓值班室的傳呼裝置,聽聽他們在說些什麼?!

我當時並不知道有此裝置,但現在證明確有,就在一樓護士值班室裏。

請問,這是無中生有嗎?!

(8)在拉落興向我披露布負浪與朱莉婭不正當關係之前,早於人民醫院住院、並與拉落興很熟的路易莎老師早已知道了此事。路曾經用激將法激我,“你們就沒有這個膽量去海療堵堵布負浪!”她還很喜歡熱鬧地用手比畫出一隻“手槍”說,“不行,就找幾個人嚇唬一下朱莉婭,保險能招出驚人的經濟問題來!”等等。難道這也是憑空捏造嗎?!

(9)“秘聞點滴”中關於朱莉婭乘飛機去上海做心髒手術一事,經我了解,確有此事。是威爾森大校和瓦格納總經理陪朱去的。拉落興還嘲弄過瓦與朱“假表妹、假兄妹”之間的關係。無獨有偶。布負浪也曾經在市計委於警備區招待所租用的一間“八五”期間國土規劃辦公室裏,大講朱莉婭去上海做心髒手術一事。原話是,“小朱要外出上海做心髒手術,我很擔心,不同意她去。後來,人家小朱自己找了一位海軍基地的副司令幫忙做了手術。沒想到,手術很成功!”等等。

這不是從布的大嘴巴裏進一步證實拉落興給我講的朱乘飛機外出看病、旅遊的事實很確鑿嗎?

請問,這都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和虛構事實嗎?!

(馬罪人理直氣壯,說完兩眼望著眼前一排道貌岸然的審判官們。他蓬頭垢麵地使勁瞪眼看著他們。說完,他仍站立不動聲色。)

綜上所述,是布負浪率先對我進行惡毒誹謗的!我在多次告狀無門、沒有工資一年的絕境下才被迫挺身反擊的!況且上述九點的人物、地點、時間和事實都存在,怎麼就因為布負浪權大氣粗而將舉報的事實認定為構成誹謗罪了呢?!

(毋庸置疑,理解是馬罪人現在最迫切需要的精神食糧。但現在看來,渴求理解無異於是將自己幸福的大廈建立在別人可以隨意衝毀的沙灘上。如果能及早認識到人與人之間本質上就天生無法相互理解的本能這一客觀事實,或許馬罪人就可避免將人生最寶貴的時光和精力向虛空和無奈徒勞領域往複拋擲。很遺憾,馬罪人是年並沒有像佛家那樣來個鳳凰涅磐般的脫胎換骨,活出個“自我便是世界”的境界來。)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我依然篤信不疑。

如果我的做法能構成誹謗罪,那麼,又怎樣解釋布負浪率先誹謗我而給我造成的一切惡果呢?!布的腐敗線索被揭露出來非但無功、反而有罪嗎?!在大量的人證、物證麵前,布負浪該定什麼罪?!他應不應該也站在被告席上?!法律和黨紀國法應不應該先製裁布負浪先生?!

謝謝各位!

陳述人:馬罪人

1991年1月26日

馬罪人喘了口粗氣。他心裏很感激法院能給自己這麼一個難得的機會陳述一下。盡管這樣的機會來之不易,而且很吝嗇。他望著法官們竊竊私語的表情,心想,這幕戲該收場了吧?他甚至因激動而一陣子感激大家。不過,被折磨過來的馬罪人沒有喪失理智,他始終在叮囑自己,千萬不要說過頭的話,一定要穩住激動的神經。

“我問你,馬罪人!抓賊抓贓,拿奸拿雙!你都拿了些什麼?!”

馬罪人剛陳述完畢,一位白發繞頭的坐在審判員席位上的老審判員驀地中斷了瞌睡,冷不丁地翻著白眼突發異問。

他似乎很惱火。在審判長的暗示下,看上去還有些勃然大怒。他故意挖苦馬罪人。在突然發問的腔調中,似乎要有意顯弄一下自己的出其不意和博才多學。他略微往前欠了欠身子,又矯揉造作地翹起屁股說完趕緊坐下來。

“你老人家問得有些太掉架了!我不是想不想拿布負浪與朱莉婭的‘奸’的問題,而是拿了又會怎樣、又能怎樣處理的結果問題!那太沒有價值了!我隻是想將他們的腐敗內幕暴暴光,看看誰的事大!你剛才所說的那句成語一點沒錯。不過,由我再提醒一下,辭典上可沒寫著‘抓賊一定抓贓,拿奸非得拿雙!’何況我連吃飯錢都被中斷了,上哪去買那麼貴重的微型照相機、錄音機?再說,私闖民宅拍照、錄音是非法行為,我馬罪人好歹是個國家幹部。請問,咱們公安局、法院受理了那麼多案子,不都是根據線索而挖出來經濟及其他問題的嗎?!有幾樁案子有那麼巧的現場照片和錄象錄音?你們拿出來我看看!我將我舍生忘死調查來的情況和事實線索向上級執法部門反映,意圖就是讓這些專幹這一行當的部門順藤摸瓜,查牢查實。如果‘贓’和‘雙’都讓我一個人承包解決了,還要機構龐大的公檢法隊伍幹什麼?!”

馬罪人冷聲冷氣地反唇相譏道。事後,他對自己的反駁覺得很有力。他感到自己敬而遠之的應酬話來得很好,甚至很經典。他覺得就應該這樣提醒對方才是。

這位狀似耄耋之年的法官大人再也不吱聲了。他隻是默不作聲地略微點了一下頭。

“現在由公訴人念念拉落興和他的愛人聖瑪麗在公安局調查他們時的供詞!”

審判長打破窘境,使庭審按“計劃”繼續下去。他的聲音似乎顯得有氣無力,快要聽不見的樣子。他認為對馬罪人的真實反駁不必大驚小怪。這都是些司空見慣和耳熟能詳的事情,他見多識廣得多了。

“拉落興說,他認識馬罪人,但從沒向馬講過布負浪與朱莉婭的關係。馬罪人問過我,我隻說過,‘布與小朱關係很好’!至於好到什麼程度,我沒說!”

公訴人繼續念著。她含怒的輕聲念著。她心裏在暗暗咒罵著馬罪人,感覺這小子大難臨頭了還在故意挑釁、嘴硬。法律的鐵拳很快就要把你砸成碎片!

“聖瑪麗說,她從來沒跟愛人拉落興講過朱與布的事情!也不認識馬罪人!”完畢。

最後,公訴人咧了一下嘴,眼睛直視前方,白裏透紅的麵龐上眉毛緊皺一堆。念完,她高傲地望了大家一眼,幹咳了一聲很快恢複到常態。

活見鬼,“調查”了兩個月,關鍵人物和證詞一共不到半張紙!

馬罪人的表情慍怒,不露聲色,沒有表現出任何不安。他隻是狠狠地瞪了公訴人一眼。但很快又憐憫起她來。她有什麼過錯呢?她要吃飯。換上自己一樣也會迫不得已跑這個“龍套”的。馬罪人裝作若無其事的樣子,因為一切都在自己的預料之中。

“馬罪人,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審判長似乎手握“尚方寶劍”,冷冷的神情中掩飾不住那一絲得意。他得意地笑著,不安地在座位上坐下起身。他看到馬罪人這副漫不經心的神態,覺得碰了一鼻子灰,心中一氣,臉色全變。

“我覺得拉落興講得太可笑,完全不對!另外公安機關將我羈押了整整兩個多月進行‘偵察’,再加上法庭一個多月的‘取證’,就了解了拉落興夫婦倆這麼丁點的謊話,而且連三歲的孩子也不會相信!以此來作為主要證人拉落興的供詞你們不覺得乏味和可笑嗎?!這使人感到像在演一場走走過場的‘皮影戲’,又好象是毫不負責任地隨便抓了位過路客敷衍了一下了事,滑稽可笑!為什麼連點皮毛都不敢深入一下呢?!對此,我堅決要求拉落興出庭對證!再者,那份‘秘聞點滴’羅列的十條內容都存在,不然咱們就當庭一一對質!”

馬罪人忽然大笑起來,衝著審判長睜大的眼睛一字一板地說。

盡管馬罪人知道“對質”是幼稚可笑的非分之想,但馬罪人還是向審判長提了出來。馬罪人以誠懇的態度堅持著要當庭對質。他發現法官們一直在交頭接耳,秩序挺亂。大家在悄莫聲兒地討論著什麼。馬罪人比任何人都清楚,替自己解疑釋惑的隻有痛苦和冷漠。他忽然感覺,疲倦到極度的神經多麼需要安穩地放鬆一下啊!哪怕是片刻的坐一下,神經就會得到片刻的休息享受。

“該律師發言了!哪位先講?”

不出所料,審判長果然在故意回避馬罪人提出的“要求拉落興出庭對證”和對質“秘聞點滴”內容這兩大關鍵性的要害問題。

他兩手插在褲袋裏,氣哼哼地很不耐煩地冷冷地問。邊問兩眼邊用力地跺著地板。他將話鋒轉向律師席,發完話,轉了一下頭,又很自信地眨了一下眼,然後表情冷漠地望著律師。

迎荷市律師與北京律師麵麵相覷了片刻,相互推讓了一下,又客氣了一番。

北京律師首先不慌不忙、不慍不火地微笑著手指著馬罪人,要求法庭去掉馬手上的手銬,因為這是違法的。

法庭沒予理睬。律師的建議有什麼值得認真的必要呢?律師或許也隻是個擺設。

經過一番協商,律師們攤開各自案桌前的調查及辯護材料。

一發發射向布負浪的子彈終於出膛了。

一支支射向那黑暗角落裏見不得陽光的卑鄙勾當的利箭終於出弦了。

人生是一個既殘酷又宏偉的搏鬥場,商品社會為人們提供了比拚廝殺的碩大舞台。從絕對意義上說,每個人都是被命運之手無情推入的角鬥士。在這場漫長而殘酷的搏殺中,若想取勝,既要懂得在明處的比賽規則,又要防範在暗處的殺機與陷阱。這裏,任何幻想和怯懦都於事無救。如果你是弱者,便隻能憤世嫉俗、向隅而泣;如果你是強者,說不定倒願意品嚐勝利抑或失敗中的勝利之歡欣鼓舞和成功的快感喜悅。

在以下即將開始的律師發言中,人們不難看出迎荷市監察局個別辦案人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齷鹺角色。他們以組織的名義炮製出台的所謂《彙報材料》到底上下蒙騙了多少人呢?!去問蒼天,去問大地吧!

為什麼馬罪人會首當其害?

為什麼寫假《彙報》的魁首迄今仍在官運亨通,享盡榮華富貴?

迎荷市第二律師事務所的克銳漢律師首先發言。

馬罪人誹謗案一審辯護詞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六條等有關法律規定,經本案被告人馬罪人家屬的委托和迎荷市第二律師事務所指派,並經被告人馬罪人同意,今天我們依法出庭為被告人馬罪人履行辯護職責。

需要說明一點的是,由於被告人馬罪人的親屬根據法律規定已聘請了北京市青山律師事務所的艾軍卓律師同時擔任一審辯護人,因此,我們首先發言,隻能代表一方麵。隨後,艾軍卓律師還要就本案的定性及有關事實情節的認定闡述意見,請法庭能予以充分注意。

我們接受委托後,查閱了本案預審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認真研究了起訴意見,今天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全過程。綜合以上這一切,我們認為檢察機關起訴意見時對被告人馬罪人誹謗犯罪的定性,在證據方麵是不足的。從案卷材料和今天庭審調查核證的全部證據看不能充分地確鑿地說明被告人馬罪人的全部行為構成誹謗犯罪。

首先指出的是:我們認為被告人馬罪人作為一個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較短的一段時間內,采用非組織手段,使用國家機關機要設備和人員,複製如此多數量的冒名材料,在如此大的一個範圍內違法張貼和散發,可以說是自“文革”以後,刑法頒布生效以來較為罕見的一起具有特殊性的非正常事件。對於被告人馬罪人的這一行為,我們是不讚同的,對此隻能表示遺憾。由此又引出這麼一個問題。據了解,被告人馬罪人參加工作以來,在本職業務上有突出成績,在專業理論及業務水平上頗有造詣和建樹,相當數量的業務理論和科研成果獲獎。他為什麼走到今天被告席上,我們認為並不是簡單地對工作調動不滿,其中有許多個人、社會、政治等多方麵原因。我們希望能就本案的審理,引起市計委(被告人及被害人所在單位)等思想政治教育部門及法學界、新聞界的重視和研究,求得正確、有說服力的結論。

下麵,我們就起訴書所指控、認定的本案有關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談幾點辯護意見:

其一: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馬罪人的行為雖然對朱的人格,聲譽同樣造成損害,但根據法律規定對朱的誹謗是不成立的。

刑法規定的誹謗犯罪,從客觀方麵上說,除了必須具有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外,另一個特征就是行為人的誹謗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人所進行的具體誹謗行為。雖然這一特定的對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三人。但具體分析還要看行為人主觀方麵的犯罪故意。就是說看行為人在主觀上的直接故意是指一人,還是二人、多人,具有貶低損害其人格、聲譽的個人目的。

從本案的主要事實情節來看,起訴書所認定的《秘聞點滴》材料,到底是針對一人還是針對特定的二人呢?我們認為,這個材料從被告人搜集、撰寫、行文,到散布、張貼,不言而喻主要針對其機關負責人布這一特定對象而進行的,特別是在散發、張貼上,都是在布的活動範圍內進行的。今天庭審調查時,被告人也承認,“布點一次我的名,我就張貼一張”,就可以證實。雖然《秘聞點滴》這個材料所列出的十條內容,大部分是圍繞朱個人情況寫的,但朱實質上隻是在材料中作為針對布、“貶低、損害”布的一個特定情節而存在的。被告人在主觀上不存在對朱個人人格、聲譽的直接“損害”目的。沒有朱,對布的針對就無所適從。因此可以說,被告人擬就的《秘聞點滴》材料從客觀上是針對布這一特定對象而書寫散發的,從主觀上間接對朱的人格聲譽,同時也形成了“損害”。

根據刑法規定的內容來分析,誹謗犯罪的構成是較為特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雖然同樣會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和聲譽的話,不能認定為構成誹謗罪。因此,就本案來說,被告人馬罪人的行為不論是否對朱人格聲譽造成損害,均構不成對朱的誹謗。相信法庭會注意到這一點的。

其二:就本案來說,認定被告人馬罪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不在於其散發、張貼、複製的手段、方法是否“惡劣”,而在於其是否“捏造”了某種虛構的事實。

按照我國刑法第145條規定,構成誹謗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和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方麵的認定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充分、確鑿,就不能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具體從三個方麵來看。

1、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捏造某種虛構的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散布這些捏造事實的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人所進行。

2、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和聲譽的目的。

3、在主、客觀方麵充分具備以上特征外,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以上這三方缺一,均不能認定為犯罪。從今天的庭審調查及起訴意見來看,我們不否認被告人馬罪人的一切行為在主觀上確是針對布而施行的,(如果材料失實)確是對布個人人格、聲譽會造成貶低和損害、在散布的手段上達到了令人難以容忍的地步。但具體來核證其犯罪能否構成主要看在客觀上被告人編寫的《秘聞點滴》這一材料是否是捏造的虛構的事實情節,這是本罪各個特征、要件的基礎和核心,沒有這個基礎和核心的成立,其他一切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