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重返理性
從以上對政治合法性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到,理性在其演變的過程中越來越趨向於片麵和極端,以至於理性對人類來說似乎變成了某種具有壓迫性的外在力量,理性成了某種讓人感到失落和厭惡的對象。然而,即便真的是這樣一種情況,這也並不是什麼壞事;相反,它為我們重新思考和把握理性提供了一種契機,因為我們除了憑借理性來反思現代人類生存的處境之外,還能依靠別的什麼力量嗎?正如康德曾經指出過的那樣,想要通過理性來證明根本不存在什麼理性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那麼,我們如何才能對理性有一個比較全麵的認識和理解呢?筆者認為理性至少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征。
首先,理性是一種人類對世界統一性的認識能力。這其實就是康德意義上人類所具有的知性能力。理性最初的也是最常見的用法是被當作一種認識能力,人們經常用理性認識來指代理性,“有時,理性大體上是我們認識能力的一個代名詞;有時,它被賦予更有限的含義——思想。動物也有知覺認識;事實上,某些動物有著比人更敏銳的感覺。但是,像人們所說的那樣,隻有人才能達到認識的最高形式——思想”蘭德曼:《哲學人類學》,閻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6頁。。這是人們對理性所作的最通常的解釋,從對理性的認識的演變史來看,它也是逐漸由一種具有客觀特征的普遍規律而演變為一種主體人所具有的認識世界、把握世界的能力。就是說,它主要是被理解為一種人對世界的認識能力、認識方式。這種能力是人與動物的分界線,是使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特征,動物也會產生對世界的某種感知和心理,但是動物沒有抽象思維,不能把這種感知提升到概念的水平,不能用抽象的概念來表達它對世界的這種心理活動,雖然動物在一件事物麵前可以表現出某種類似“選擇”的東西,但這種選擇並不是自我意識發生作用的結果,不是在意識到多種可能性情況下做出的真正的選擇,或者說仍是一種受自然必然性支配的本能適應活動。而人在語言的幫助下,不僅獲得了對自我的意識,還獲得了對對象世界的意識,形成了抽象的概念和範疇,並在運用語言的過程中獲得了對語言規則的認識。通過運用這些規則去組織概念和範疇,人們做出了一個個判斷和推理,從而加深了對世界和自我的認識。這種形成自我意識和對象意識並進行判斷和推理的過程,也就是人運用理性能力的過程。可以說,人的認識在本質上就是一個理性的過程,理性規定了認識的方向和任務,並提供了認識的手段和方法。但這並不是否認直覺、靈感、頓悟等非理性形式在人類的認識過程中的作用,這些非理性認識不僅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科學中的新發現和發明,而且也往往是產生理性活動的誘因。人在欲望、本能和情感的驅使下,產生了某種行為和活動的意向性,這就是動機的萌芽,它促使人類為實現這種意向而運用理性能力。雖然如此,但直覺等非理性形式隻存在於認識過程的某一環節中,它們在認識中的作用的實現要依賴於理性形式,人的靈感並不是“無中生有”,而是在多次理性認識所獲得的材料的基礎上才發生的。而且就是其所獲得的認識成果也需要借助邏輯的、理性的形式來進一步證明和完善。總的說來,理性是人類的一種認識能力,而不是上帝或神的某種神秘力量,它是人類認識的本質特征。
作為人的一種認識能力,理性的目的是獲得對世界統一性的認識,不僅要認識外部世界的統一性,還要認識人自身的統一性。理性最初就是作為一種世界的始基、世界的本原出現的,後來它雖然改變了這種客觀化特征,卻換之以主觀認識的形式繼續追求統一性。世界看起來如此氣象萬千,天空中有星辰,地上有河流山脈、花草樹木,而且這一切又都處在不斷的運動變化中,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地點表現出不同的特征;人本身也充滿了豐富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不同國籍、不同膚色、不同性別、講不同語言的多種多樣的人生活在這個地球上,呈現在人們麵前的是一幅錯綜複雜、變動不居的世界圖景。但人類深信,在這種紛繁複雜的現象背後,存在著一個最終的本原,世間的一切都可以從這一本原中推導出來、生發出來,這一本原規定了世間的萬物、萬物之間的秩序和萬物演變的規律。尋找到這一本原,人類就可以把握整個世界。對世界統一性的這種尋求,起源於人類對自我同一性的認識和把握。在認識世界之前,“我”總會追問“我能認識世界嗎”或“我為什麼能認識世界”,然後再追問就會引出“我是什麼”的問題,就像笛卡爾式對“我思”的追問一樣,“我思”是無可懷疑的事實,意即思維是人的本質特征,正是人的這種思維能力把人與別的存在物區別開來。這其實就是一種對人的同一性的把握。在這種尋求人的同一性的思維方式的影響下,人類也試圖以此種方式去認識世界,認為隻要把握了世界的同一性,就可有效地認識萬物。但是,這種同一性並不是一種隨意的同一,不是那麼想當然地綜合一下或抽象一下就可以從事物中概括出來的。正像雅斯貝斯所說的,“理性追求統一,但它並不是單純地為統一而追求隨便哪種統一,而是追求一切真理全在其中的那個統一。這個統一是仿佛從無限遼遠的地方由理性給我們呈現出來的。仿佛是消除一切分裂的一股牽引力”,“理性仿佛是這樣的東西,它首先照亮各種各樣的大全,然後防止它們的孤立,並且最後爭取一切樣態的大全的合而為一”雅斯貝斯:《生存哲學》,王玖興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4年,第52-53頁。。這就是說,理性所追求的是聯合各種真理的同一,是在對世界各種現象正確認識基礎上的同一,“真”是其“同一”的前提。總之,理性的目標是尋求對世界統一性的認識,但它不否認世界多樣性的存在。相反,是以這種多樣性為基礎,“一”與“多”的關係始終是它關注的主題。
其次,理性是一種行動能力、指導實踐的能力。理性不隻是一種單純的思辨,它內在地含著行動的意義。理性來源於人類對現實生活的思考,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人類的實踐,它不是為了認識而認識,而是為了實現人類對世界的改造和對自身的完善,最終實現人的自由全麵發展而努力以抽象的思維去把握世界的同一性。人的行動如果沒有理性思維的指導,而是僅依靠本能來行動,那麼,人類不僅不能有效探索世界的奧秘、發現事物運動變化的規律,從而對世界和自身進行有效的改造,而且沒有理性的指導,人類根本就不可能形成積極行動的目標,製定周密的計劃以實現這一目標。人靠本能也能活著,也會有活著的目標,但僅僅隻是活著,生存成了生命中唯一的動力,這樣的存在,與其說是人,不如說是操著語言的動物。人除了生存之外,還有更多更高級的目標與遠大理想,人總在尋求某種有意義的生活,精神的慰藉和自我實現的滿足感,都是人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東西,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人是在為追求而追求,為理想而奮鬥。這種理想,不僅包括對整個人類命運的關懷,也有對國家、民族和社會前途的關心,即使隻是限於個人的視野,也有對個人價值意義的追尋。這種關懷和追求,不是所謂的人類本能能夠把握和實現的,隻有理性才具有這種功能。有人會懷疑,如果理性能夠提供所有的人生價值和意義,為什麼還會有人消極避世,轉而到宗教中去尋找心靈的慰藉呢?在宗教信仰中,理性似乎失去了它的地位,剩下的隻是非理性的狂熱和崇拜。仔細分析這種傾向,我們可以發現,人之所以信神,是因為他對自己的理性的懷疑、對知識的懷疑、對科學的懷疑,他看不到理性在改造世界和改造人自身的活動中的強大力量,在野蠻和蒙昧時代,人類由於還沒有自覺到自己的意識,不能正確地認識自然現象和人本身,因此其對神秘力量的崇拜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今天人類意識和理性思維有了極大發展和提高的情況下,人類應該依靠理性而不是非理性才可能取得更大的成功。這並不是說人不可以信神,這種信神的行為也是人類理性選擇的結果,我們隻能說他選擇了神、放棄了理性,但這種選擇恰是人類理性能動作用的結果,是理性指導他選擇了神。動物就不可能進行這種選擇,因為它們沒有理性的自覺。另外,就是現在的眾多宗教也是人類理性創造的結果,人在自己的思維中創造了神的影像,並發明了各種神人之間的規則,也是人類完善了各種宗教教義和信條,可以說,神的崇高地位建立在人的理性論證的堅實基礎上。所以我們說,理性改變了這個世界,它給我們提供了行動的指南、人生的意義,還有實現理想和價值的手段與方法。沒有理性,我們無法作為人存在。
理性雖然以抽象的思維形式存在,表現為一係列抽象的概念、判斷和推理,表現為人對世界和人自身的能動認識,但認識不是其最終的目的。人對現實生活的理性把握不隻是一種觀念的把握,更是一種行動的把握,是要把理論化為現實的行動力量,改造世界、改造人自身,實現人的全麵自由發展才是理性的根本目的。因此才有了人類在科學知識的指導下轟轟烈烈改造世界的活動,才有了新工具、新機器的發明,才有了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財富的增長,才有了人類綜合素質的改善和提高。所以說,理性內在地是一種行動的力量,它本身就包含了行動的意義。
再次,理性是一種批判能力。理性不隻是一種簡單的認識能力,它並不把自己當作一種可以一勞永逸地提出關於世界的“普通真理”的僵化保守的力量,它最重要的一個方麵是具有反思和批判的特質。曆史在發展,社會在改變,不同的時代特征給人類理性提出了不同的課題,理性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從不同的角度去把握世界的統一性,並做出不同於以往的統一性說明。同時,理性也具有這種發展的力量、創新的力量,理性本身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進行不斷的反思,它批判一切陳舊的東西,不僅批判現存的秩序和事物的世界,而且批判人的世界、人的思想和行為;不僅批判感性的盲目,也批判理性自身的自大。它不承認世界存在著永恒的和普世性的真理,不認為世界現存的一切都是不可改變的,而是主張真理是相對的,不同時代、不同的地方的人們對世界的認識有可能存在差異,都隻能探索到關於世界普遍聯係的一部分知識,這種知識是人類認識長河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後來者在現有知識的基礎上能發現更多關於世界的真理。因此,理性認識本身所達成的結論隻具有相對的真理性,它需要被批判、被揚棄才能形成關於世界的真的知識。在這一批判過程中,理性並不放棄對世界統一性的追求,而是以一種更具有時代感、使命感和責任感的態度來從事這種統一性的工作,這才是真正的理性精神。康德曾經以他的《三大批判》給理性進行了定位,認為純粹理性(抽象思維)能力隻能限定在現象界,它所認識到的隻是世界的現象,至於萬物的本原或叫“物自體”則不是純粹理性所能認識的,隻能由實踐理性來實現。無論人們怎麼看待康德對理性所做的劃界工作,但他畢竟提出了一個很正確的問題,就是理性不是萬能的,理性所達成的結論也不是正確無疑不可改變的,理性本身需要被批判。正是在理性的這種批判功能的指引下,人們不斷地反思過去的認識、過去的行為,期望在新的條件下以更合理的方式去實現對世界的認識和改造。理性本身也在這種不斷的批判過程中煥發出新貌,不僅表現出不同的形式,而且也具有不同的內容。
其實,無論是對理性進行貶斥而主張以非理性來取代理性,或是以一種批判的態度來看待理性而主張重建理性,都是人類理性能力的運用,沒有對理性的深刻反思,沒有理性反思功能的發揮,這種批判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人不可能依靠本能或衝動就想當然地意識到了現代理性主義的弊端,人的反叛也是在理性作用下形成的,沒有理性,人還能活著,但那已不是人,而是靠本能活著的動物。
最後,理性的最高目的是追求真、善、美的統一。理性作為人的一種認識能力,其目的是為了探索世界的同一性和人自身的同一性。也就是說,要尋找世界發展變化的規律和人類社會曆史運動的規律,這種規律的尋求是以“真”為標準來衡量的。但人的認識是否具有客觀真理性不是一個純粹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是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獲得和證實真理性認識的,因此,真理指的是主體在實踐基礎上獲得的反映事物客觀規律性、具有普遍可證實性的認識。它包括事實真理和邏輯真理兩個方麵,事實真理是人在可重複性的實踐基礎上把握到的經驗事實內部的因果必然聯係,邏輯真理是運用概念、判斷和推理,遵循邏輯規則、可為邏輯所證明的真理。這兩種真理都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征,都是人類理性認識的結果,也都植根於人類的現實生活與實踐。但是認識並不是理性的最終目的,人不是為了認識而認識,而是為了實踐,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與人自身而去認識。人的這種實踐活動是有一定的價值取同的,人總是在一定的理想和目標引導下從事自己的活動,這樣的理想和目標就是人對現實的超越,對可能性空間的向往和對美好未來的追求,理性總是指導著人類利用現實事物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間創造超越現實世界的理想世界,從而使人類的現實行動充滿了意義,這就是理性的求善性。當然不能否認,在人的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著對不那麼美好的事物的追求、對功利的追求甚至是對某種“惡”的踐行,但它們都不是真正以理性的態度來對待人生和人的實踐的。由於人的認識與實踐活動的不可分割性,致使理性對“真”的追求和對“善”的向往也是相互聯係、密不可分的,真與善的結合也就是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而實現這種統一,也就意味著我們達到了“美”的境界,實現了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自身之間的和諧統一。世間有萬物,萬物皆歸一,一切均有序,這就是理性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一個真、善、美統一的世界。在一定的曆史階段和曆史地點,一定的人群或個人由於其理性的有限性,隻能實現一定程度的真、善、美的結合,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理性不具備尋求統一的能力,在人類的曆史長河中,理性通過不斷的批判和反思、不斷地揚棄舊的獲取新的,使自己得到不斷的發展。
由此可以看到,理性並不隻是人類所具有的用來認識自然和社會的工具,更重要的,理性是個人和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和根據。“理性既是一種認知方式,又是一種生活態度,更是一種精神麵貌。就認知方式而言,它注重的是將世界作主客對立式的把握,既重經驗,又重推理,而不是對世界愚昧無知,或僅僅停留於感官知覺上。就生活態度而言,它既注重社會倫理,也注重個體人格與利益,或者說將二者作一理想的對待。就精神麵貌而言,它注重的是清醒、明智和積極向上,而不是狂熱、迷信或消極頹廢。”啟良:《西方文化概論》,花城出版社,1999年,第327頁。
第三節以公共理性奠基的政治合法性
羅爾斯在闡述其政治合法性的過程中沒有放棄理性所具有的基礎性作用,但是他同時也對理性進行了某種特定的理解,這種特定的理解方式最明顯地表現在他對政治與形而上學所做的區分當中,強調正義原則是政治的共識,而不是形而上學的完備性真理。因為在完備性的學說看來,任何一種觀念隻要不符合從完備性學說出發對世界所做的解釋,那麼它就必定是不真實的和錯誤的,羅爾斯認為,一種完備性的學說即便是真實的,一旦作為論證政治合法性的方式就必然會導致國家權力的壓迫性運用。從羅爾斯對“判斷負擔”所做的說明中我們可以看到,人們即便在充分地運用理性能力經過自由討論之後,也不是總能夠達到相同的判斷。同時,作為個體的人所具有的兩種基本的道德能力,使得個人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和接受某種特定的學說,這種學說對於個人的自我理解活動而言有著根本性的作用。因此,羅爾斯主張一種在世界觀方麵的理性多元論,並且進一步認為人類社會生活中世界觀的這種多元論特征是人類理性在自由製度下長期運用必然產生的一種結果。很明顯,羅爾斯在這裏用合乎理性這一術語代替了嚴格意義上的真理性概念,因為按照這種嚴格意義上的真理性概念,不同的學說之間隻可能有一種是真實的,或者是沒有一種是真實的,雖然任何一種完備性學說本身迫切地需要這種嚴格意義上的真理性標準。
判斷負擔的存在使得人們並不都認可相同的完備性學說,因此,在對政治權力的運用進行合法性論證時,任何特定的完備性學說就都不適合用來作為一種公共證明的基礎。羅爾斯認為,對於堅持和信奉互不相同的完備性學說的公民來說,一種恰當的、適合民主社會之內在要求的公共證明之基礎隻能是一種公民在恰當反思的層麵上能夠認可的政治正義觀念,隻有在一種可能獲得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共同認可的政治正義觀念的基礎上,公民之間相互尊重和民主寬容的政治關係才是可能的,否則政治的穩定很可能就隻是各種社會政治力量之間的妥協和平衡而已。這恰恰是現代民主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政治冷淡和政治狂熱這兩種極端現象的主要原因,建構一種以公民共同認可的政治正義觀念為實質性內容的公共理性,才能有助於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當然,羅爾斯也承認,即使公民在公共討論過程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也並不總是能夠在所有的問題上都達成一致意見。但是,隻要在公共討論過程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這一事實本身就包含著公民之間互相將對方看作是具有平等政治地位的社會成員的友好願望,體現的是一種相互性的價值觀念。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那樣:“政治自由主義不主張公共理性的理想應該總是導出普遍一致的觀點,也不認為不能導致普遍一致的觀點就是錯誤的。公民通過辯論和爭論可以提高認識並從中獲益。而當公民在論爭過程中遵從了公共理性,即便不能達成一致,論爭本身也能起到傳播社會政治文化的作用,並能夠增進彼此之間的理解。”哈佛燕京學社?三聯書店主編:《公共理性與現代學術》,三聯書店,2000年,第36-37頁。在這裏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羅爾斯為什麼把尋求一種恰當的公共理性觀念看作是當代民主社會所麵臨的一個共同任務,按照羅爾斯對公共理性的理解,公共理性更多地指向民主社會中公民應當具有的一種民主精神和民主氣質,一種相互尊重的態度和民主寬容的行為方式。我們可以這樣說,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當然需要某種製度上的保障,同樣重要的是生活在民主製度下的人們如果不能形成一種崇尚民主的生活態度和相互尊重的文化氛圍,那麼民主政治就必然缺乏深厚的根基。人們也許會說,羅爾斯通過公共理性所要表達的東西最多不過是一種道德說教而已,並不具有任何現實的意義,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任何學說和觀念都內在地具有一種普遍化的傾向,世界上沒有什麼事物是孤立存在的,任何一個事物都會被納入到通過學說和觀念所做出的解釋的範圍之內。換句話說,一個事物總是需要有它賴以成為其自身的基礎和根據,民主政治也是如此,它不可能隻是通過一種單純的製度設置就能夠充分地建立起來。其實,羅爾斯並不是說沒有一種以共識性的政治正義觀念作為其實質性內容的公共理性就無法實現民主社會的政治穩定和統一;相反,他想要表明的是民主政治可能具有的一種最合理的基礎是什麼:“我從未設想過一種政治觀念的重疊共識是某些類型的社會統一和社會穩定所必需的。相反我隻說過,如果具備另外兩個條件,這種共識就足以成為那種最適合於我們社會統一的最合乎理性的基礎。”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49
羅爾斯對公共理性的重新闡釋使得他以一種不同於以往的方式來說明政治合法性問題,如果說以往對政治合法性的說明隻是局限於政治活動的公開性以及強調獲得大多數公民同意的重要性,那麼,羅爾斯更注重民主社會中的公民在公共的政治活動中應當遵循的、用以證明政治行動正當性的政治正義觀念。換言之,在羅爾斯看來,政治合法性不僅僅指向政治活動的公開性,同時還要求參與到政治活動當中的公民必須從共同的政治正義觀念出發進行公開的討論和論證,而不是僅僅依賴公民個人所信奉的世界觀。羅爾斯認為,隻有具備了一種為所有公民認可的政治正義觀念,政治合法性才可能有一個更深厚的基礎,如果參與公共政治生活的公民隻是從自己的信念出發來為自己的政治行動提供正當性的辯護,那麼就很容易導致公民相互之間的懷疑和不信任,以至於公民之間的政治爭論看起來好像是信奉不同世界觀的公民為爭奪政治權力而展開的鬥爭。因此,羅爾斯主張建構一種公共理性觀念,並以此作為公共討論的出發點,隻有這樣才能建立一種相互尊重和民主寬容的政治關係,就是說公民相互尊重各自所擁有的道德價值觀念和生活理想,但是在涉及公共的政治問題時,則必須從共同認可的政治正義觀念出發來說明和論證自己的政治行動。羅爾斯指出:“對於一般人來說,我們自己的學說沒有也不能有任何超出他們自己觀點之外的特殊要求。我們同意,那些認可不同於我們的學說的其他人也是有理性的,且肯定不是非理性的。由於存在著許多合乎理性的學說,所以,理性的理念並不要求我們或者他人去相信任何特殊的合乎理性的學說,盡管我們可能會這樣做。”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60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到,羅爾斯已經不再是從一種工具性的意義上來對公共政治理性加以理解,關於這一點,我們已經在論述羅爾斯對理性與合理性的區分時有過更為具體的說明。同時,羅爾斯也不僅僅是從認識論的意義上過分地強調理性對真理的依賴性,而是更突出了人類理性所具有的實踐特征,而這些顯然不同於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的正義理論對於理性的強烈要求。也就是說,羅爾斯在其早期的思想中仍然強調正義理論本身所應當具有的真理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