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理性與政治合法性(3 / 3)

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有一段常常被人引用的話:“正義是社會製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係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致和簡潔,隻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製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隻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3頁。麵對這種堅決果敢的精神和賦有演說家魅力的語言,恐怕沒有幾個人不為它深深折服,然而,我們還是要問,如果真實性或真理是理論和思想體係的首要價值,那麼一種關於正義的理論和思想體係呢?按照羅爾斯這段話中所體現的邏輯,很明顯關於正義的理論和思想體係同樣也應當具有真實性或真理的品格。《正義論》時期的羅爾斯確實為了建立一種普遍性的正義理論做出了艱辛的努力,在此之後,羅爾斯由於麵對社會多元主義,尤其是世界觀多元主義這一事實深感不安,他轉而強調正義理論所具有的政治特征,隻滿足於建立和闡明一種合理的政治正義原則,並且淡化了正義理論對真實性或真理的要求。在羅爾斯看來,現代民主社會不僅具有一種完備性宗教學說、道德學說和哲學學說的多元主義特征,而且具有一種互不相融卻又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之多元主義特征。這些學說中的任何一種都不可能得到所有公民的普遍認可。任何人都不應該期待在可預見的將來,任何一種學說或者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學說將會得到全體公民的一致認同。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羅爾斯認為對於社會所有成員的政治認同來說,一種政治的正義原則就足夠了,以政治正義原則為實質性內容的公共理性可以為民主社會中公民之間的政治正當性證明提供一個公共的政治理性,這就是羅爾斯所說的政治自由主義。

羅爾斯在說明政治合法性問題時強調,論證政治行動正當性的政治正義觀念,隻有從體現在民主社會中的共同確信所包含的基本信念和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建構才是合理的,而不是從特定公民群體所擁有的世界觀來建構一種共享的政治正義觀念。他同時還強調指出,如果以這種獨立於民主社會中存在的各種完備性學說的方式建構起來的政治正義觀念能夠得到堅持和信奉各自完備性學說的公民的理解和認可,它就能夠為民主政治提供一種最合乎理性的公共證明的基礎。按照羅爾斯的理解,政治行動的正當性在於公共理性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則具體體現在個人作為具有理性的公民觀念所包含的兩個基本方麵,第一,他們提出並遵守他們認為其他平等公民也會理性接受的公平社會合作條件的意願;第二,他們承認判斷負擔,並接受由此而來的各種結果的意願。政治不是真理的領域,也不是真理得到實現的場所,它並不需要一個嚴格的真理性標準,雖然各種學說本身有著強烈的真實性要求,但是政治並不是不同的學說為了爭奪話語霸權而展開的對政治權力的角逐。正如羅爾斯所說的那樣:“立足於理性限度的好處是,我們隻能有一種真實的完備性學說,盡管如同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可能有許多合乎理性的學說。一旦我們接受理性多元論是自由製度下公共文化的一個永久條件這一事實,理性的理念作為立憲政體之公共證明的基礎之一部分,就會比道德真理的理念更為合適。堅持一種真實的政治觀念,並且僅僅是出於這一理由而堅持一種合適的公共理性基礎,乃是排斥性的,甚至是宗派性的,且極容易滋生政治分化。”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29

結論:羅爾斯公共理性思想的意義和局限性

羅爾斯關注和擔憂的是當代社會條件下自由民主政治的命運,他明確提出並詳細闡述公共理性思想,目的在於為民主社會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提供一種最合乎理性的政治基礎,這種政治基礎的規定性內涵具體體現在自由民主政治實踐和思想傳統中一些基本的觀念和原則。換言之,羅爾斯通過他所理解的公共理性試圖表達的東西無非是要求民主社會中信奉不同道德價值觀念的公民從道德上理解和認同自由民主政治製度及其所體現的政治價值。羅爾斯並不否認民主社會的穩定性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各種社會政治力量之間的討價還價、妥協和平衡來實現,但是,羅爾斯同時認為這種由於不同社會政治力量之間的暫時平衡所達到的穩定狀態是偶然的和脆弱的,因為各種社會政治力量之間的平衡一旦被打破,社會穩定賴以建立和維持的臨時協定就難以在社會政治實踐中繼續得到尊重和遵循。更重要的是,以這種方式來看待和處理穩定性問題所帶來的後果是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得不到真正有效的尊重和保障,容易滋生相互報怨、不滿和憤恨等敵對情緒,從而難以在公民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尊重和民主寬容的政治關係。按照羅爾斯對政治的理解,政治活動不是各種不同的社會政治力量為爭奪政治權力而展開的鬥爭,也不是不同的意識形態為爭奪話語霸權而進行的權力角逐;相反,政治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間共同進行的合作性事業。在現代民主社會中不同的公民堅持和信奉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對立的道德價值觀念,不同的公民從各自所堅信的道德價值觀念出發對自我和周圍世界做出自己的理解,盡管公民們知道在各種不同的道德價值觀念中隻能有一種是真實的,但是對於堅信某種道德價值觀念的公民個人來說總是相信自己所持有的信念是真實的,至少是有意義的,它能夠為公民個人的自我理解活動提供最深厚的價值資源。因此,問題就在於公民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應當如何進行有效的對話和交流?公民在共同的合作性事業中能夠實現彼此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嗎?麵對這些問題,羅爾斯認為如果不同的公民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完全按照自己所堅信的完備性學說和觀念來為自己政治行動的正當性進行辯護,那麼就無法實現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在羅爾斯看來,在公民的政治活動中毫無限製地引入完備性學說和觀念是導致政治冷淡和政治狂熱兩種極端現象的根本原因,這兩者都無助於自由民主政治的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羅爾斯提出的辦法是建構一種獨立於各種完備性學說和觀念的政治正義觀念,隻要這種政治正義觀念能夠被公民從各自的完備性學說出發並且基於其完備性學說所提供的根據和理由來加以理解和接受,那麼這種政治正義觀念就能夠成為政治活動中公共證明的基礎,在這樣的基礎上不同的公民就能夠進行有效的對話和交流。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看待羅爾斯關於公共理性的構想呢?筆者認為,通過展示當代圍繞對話和共識問題提出的一些主要觀點,我們也許可以對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思想做出一種比較公允的評價。

我們先來看看社群主義者桑德爾對羅爾斯公共理性思想所做的評論。首先,桑德爾十分讚賞羅爾斯提出公共理性思想的意向,即民主社會中公民之間實現彼此之間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但是桑德爾同時又認為羅爾斯通過公共理性對公共的政治討論所涉及的主題和論據進行限製這一做法並不是實現公民之間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最可靠和唯一的方式。按照羅爾斯的理解,公民們在公共的政治活動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製就意味著每一個公民是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他公民也能夠認可的政治正義觀念的基礎上展開對基本政治問題的討論,並且在公共討論的過程中每一個公民都隨時準備按照其他同樣作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可以合理地認可的觀點來解釋自己的政治行動,而不是依靠公民個人的道德確信和宗教確信來對自己的政治行動進行正當性證明。桑德爾認為羅爾斯關於公共理性的思想給公共的政治爭論施加了種種過於嚴厲的限製,同時也說明了這種限製可能導致的道德代價和政治代價。具體言之,由於公共理性的限製阻止了公民在政治討論中援引公民個人的道德價值觀念作為論據,因此,在一種道德價值觀念是正確的情形下公共理性的限製將產生顯而易見的道德代價。從另外一個方麵看,因為在任何一個具體的事情上除了按照公共理性所體現的政治價值做出的價值評判之外,不同的公民從自己的道德確信和宗教確信出發同樣會對這一具體的事情做出價值評判,結果就是這兩種價值評判類型的比較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公共理性的限製性要求卻限製了後一種類型的價值評判在政治爭論中的作用,這就是桑德爾所說的道德代價;與此相應,由於公民從個人的道德價值信念出發所做的價值評判被拒絕納入到公共的政治討論中,以至於公民們很難真正滿懷熱情地投身於對具有重大意義的公共問題進行政治討論的活動,公民的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公共政治人物的私人問題方麵,公共討論關注的不再是根本性的政治問題,而是傾心於大眾傳媒所提供的關於公共政治人物的醜聞、緋聞和懺悔故事,桑德爾認為這是公共政治生活拒絕人們引入自己所堅信的道德價值觀念必然會導致的結果和付出的政治代價,以至於公民普遍地對政治逐漸產生一種玩世不恭的態度。正是由於公共理性的限製可能給政治生活帶來的道德代價和政治代價,桑德爾才認為羅爾斯關於公共理性的構想並不能真正地實現公民之間相互尊重的目的,甚至根本談不上相互尊重,因為公民本來就沒有嚐試去傾聽、理解各自的立場和真實的想法,沒有在相互之間展開真誠的交流和對話,在公民之間的關係上所表現出來的與其說是一種相互尊重,不如說是一種相互之間的冷漠和互不關心。因此桑德爾提倡的是一種差異性的尊重觀念,一種慎思的尊重方式。按照這種差異性的尊重觀念,任何公民可以通過介入或者參與到其他公民的道德確信和宗教確信,介入或者參與的方式可以是挑戰和反駁,也可以是傾聽和理解。雖然沒有任何東西能夠保證一種差異性的尊重觀念會讓我們認同甚至欣賞其他公民的道德確信和宗教確信。但是,我們還是能夠以這種方式尊重其他公民的道德確信和宗教確信。正如桑德爾所說的那樣:“就我們的道德分歧和宗教分歧反映著人類善的終極多元性這一點來說,一種慎思的尊重方式將使我們更能欣賞我們的不同生活所表現出來的千姿百態的善。”桑德爾:《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萬俊人等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266頁。

當代德國政治哲學家哈貝馬斯對羅爾斯關於公共理性的論述進行了一種獨特的反思和批評,這種獨特性具體表現在哈貝馬斯是從內在於羅爾斯政治哲學的理論結構和論證特征出發揭示羅爾斯在建構公共理性問題上存在的局限性。按照羅爾斯的理解,一種被獨立建構起來的政治正義觀念隻有在當其獲得了全體公民的認可之後,才能夠為民主社會中公民間政治關係提供一種公共證明的基礎,公民在公共的政治生活當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製也就是按照作為重疊共識的政治正義觀念來引導並向其他公民解釋自身的政治行為。同時,羅爾斯自己也明確地指出他關於公共理性的理論建構是通過兩個理論階段來實現的,具體言之,第一個階段表現為以一種獨立於各種完備性學說的方式建構一種政治正義觀念,在此之後的第二個階段則進一步說明和檢驗該政治正義觀念能否成為各種完備性學說的重疊共識。並且羅爾斯還特別強調不同的公民是從自己所信奉的完備性學說出發來對在第一階段建構起來的政治正義觀念做出自己的判斷,如果不同的公民從各自的前提出發能夠共同認可某種政治正義觀念,那麼該種觀念就可以被看作是民主社會中信奉不同完備性學說的公民之間的重疊共識,並且這種政治正義觀念恰恰就是羅爾斯所說的公共理性的實質性內容,公民在現實政治活動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製最突出地表現在按照作為重疊共識之核心的政治正義觀念來對自己的政治行動進行正當性證明。正是基於羅爾斯對公共理性的這種理解,哈貝馬斯指出:“羅爾斯所說的‘理性的公用’,前提是要有一個公共平台,也就是已經取得的政治共識。而隻有在把他們各自不同的基本信念重疊起來之後,公民才能進入這個公共平台。”哈貝馬斯:《包容他者》,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9頁。盡管羅爾斯對重疊共識的可能性問題進行了論證,但是在哈貝馬斯看來,在羅爾斯的理論建構中始終存在著一種無法消除的緊張關係,這種緊張關係主要表現在:一方麵,政治正義觀念的有效性最終要依賴於各種不同的合乎理性的世界觀,也就是羅爾斯所說的完備性學說所提供的有效性資源;另一方麵,任何一種世界觀是否合乎理性反過來又必須依靠在實踐理性的基礎上被建構起來的政治正義觀念提供給它們的標準。內在於羅爾斯理論當中的這種緊張關係源於羅爾斯試圖以一種獨立於各種完備性學說的方式建構起一種政治正義觀念,然而,羅爾斯又把這種觀念自身所應當具有的有效性要求的論證重擔加在各種不同的世界觀身上。在哈貝馬斯看來,羅爾斯式的公共理性由於預先設定和建構起一種政治正義觀念,然後再由現實政治生活當中的公民根據其自身所信奉的完備性學說來具體地檢驗已經被預先建立起來的政治正義觀念之有效性和接受性,這種要求不同公民從各自的世界觀立場出發並由此導向某一預先以一種獨立的方式被建構起來的、共同的政治正義觀念是不可能實現的,也有悖於理性運用內在具有的公共性本質。更為重要的是,哈貝馬斯認為羅爾斯所提供的關於公共理性的解釋以及羅爾斯的以公共理性為核心的政治哲學使得理性和哲學喪失了其自身應有的批判力量,正如哈貝馬斯所指出的那樣:“我們不要誤以為,哲學可以依靠基本共識,而這種基本共識在一定的前提下已經存在於自由主義社會當中,因而為理性的公用提供了一個平台。並非每一種自稱是自由主義的文化都是這樣。一種哲學如果僅僅從解釋學的角度闡明什麼是持存,它就失去了批判力量。”哈貝馬斯:《包容他者》,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4頁。而哈貝馬斯自己提出的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礎上的政治哲學則不再像羅爾斯式的理論構想那樣預先建構出一種關於正義的基本觀念;相反,哈貝馬斯所主張的對話理論認為關鍵的問題是確立起一定的交往前提,進入對話和交往過程中的人們隻要滿足交往前提所包含的話語有效性條件,公民就可以自由地運用人類理性,還可以相互檢驗和論證一個有爭議的規範是否可以作為共同實踐的基礎。

在某種意義上,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的框架內關於公共理性的構想可以被看作是對歐洲近代曆史上啟蒙運動時期所宣稱的啟蒙理性主義的一種調整和回應,羅爾斯自己也曾多次強調過他所主張的政治自由主義不同於任何形式的啟蒙自由主義,因為在羅爾斯看來,啟蒙運動時期所聲稱的啟蒙理性對宗教世界觀進行了無情的批判和攻擊,而在羅爾斯關於政治自由主義的構想中則試圖建立一種中立性的政治正義觀念,並且不對任何一種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完備性學說進行評判,而是任其在市民社會文化中自由發展。活躍於當代西方學術界的各種後現代主義毫無疑問是對作為現代性之發源地的啟蒙運動和啟蒙理性所進行的一場聲勢浩大的批判運動。由後現代主義所發起的批判運動幾乎涉及現代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與我們在這裏所討論的主題相關並且具有重大影響和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福柯的微觀權力政治學,利奧塔在分析知識合法化危機基礎上提出的語言遊戲理論,羅蒂的後哲學文化理論。盡管各種形式的後現代主義在涉及如何對待和處理啟蒙理性的問題上存在著某種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它們都反對任何形式的總體性和宏大敘事,而更加強調差異的重要性,並且他們的這種主張並不僅僅是指向羅爾斯所說的市民社會文化的領域,而是認為差異原則應當貫穿到所有社會文化生活領域,即使是在真理和正義問題上也不例外。在這裏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福柯的微觀權力政治學對於權力的理解和考察,這主要是因為權力問題始終是任何政治思考都不能回避的一個主題。從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對於權力的不同理解和認識通常會導致政治哲學在類型上的差異。福柯在權力問題上的主要貢獻在於他通過對話語的構成所做的譜係學分析和考察揭示了權力與知識兩者之間存在的共生關係。在福柯看來,任何一種形式的話語都表達著一定的權力機製,並且權力這一概念並不像人們通常所理解的那樣僅僅是作為一種壓迫性的力量,權力所具有的更重要的特征在於它同時還是一種生產性的力量,它不斷地把個體構成和塑造成為符合某一社會規範的主體。福柯對權力所進行的批判和理解使得人們重新關注在過去常常被忽視的邊緣領域成為可能,因為正是在這些通常不被重視的邊緣地帶能夠更清晰地發現權力發生作用的機製。在福柯看來,任何主張“同一性政治”的政治哲學不是無辜的犧牲品,就是神話製造者,他們都錯認了權力運作的真正機製,因而也就不可能為生活在現代社會中的人們的自由和解放提供可能的途徑。

現在,我們或許可以對羅爾斯所提出的公共理性思想做一個大致的評判,從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把羅爾斯關於公共理性的闡釋看作是他在當代社會生活條件下對啟蒙理性的一種回應。當然,羅爾斯更多的是在政治層麵思考現代性問題,他沿襲了近代以來政治與道德兩分思考模式,隨著現代性的逐步展開,原子化的個人觀念以及世界觀的多元化成為現代社會生活的一個基本處境,人們對自由、平等和正義的理解以及對於建立何種製度才能在社會生活中實現這些價值的問題缺乏最基本的共識。自由和民主觀念的傳播及其製度化無疑是啟蒙理性的一個最直接的成果,羅爾斯試圖以一種更為可靠的方式在現代社會生活條件下實現啟蒙運動所主張的這些基本價值觀念,但是,他並沒有完全接受啟蒙理性所具有的批判功能,而是更注重理性的建構性功能,尤其是在政治領域中理性所發揮的建構性作用。在羅爾斯那裏,理性的這種建構性作用突出地表現在建立一種公民共享的政治正義觀念,並以此來保證公民對基本社會政治製度的忠誠以及公民之間最基本的相互信任。更重要的是,羅爾斯始終堅信理性的自由運用,或者說人們在理性基礎上的充分討論並不總是能夠導向某種共識的形成;相反,在羅爾斯看來世界觀的多樣性特征恰恰是理性在自由製度下長期發生作用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的一種後果。但是,羅爾斯並沒有因此就轉向否定理性和相對主義的立場,在政治層麵上思考和反思現代性問題的羅爾斯既沒有放棄作為啟蒙理性遺產的自由和平等這些基本的價值觀念,也沒有放棄正義在政治領域的重要性,而是轉換了思考正義問題的方式,這正是他通過闡釋公共理性概念所達到的目的。我們可以這樣說,在羅爾斯那裏並不像以往占主導地位的觀念所認為的那樣,自由和正義僅僅意味著一種法治狀態;相反,羅爾斯更強調正義原則和觀念在社會政治共同體中的作用,尤其是羅爾斯並沒有要求一種政治正義觀念為社會成員提供一種理想的生活方式,用羅爾斯的話來說就是,政治正義原則和觀念並不要求成為一種完備性的學說,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治的觀念。羅爾斯以這種方式處理正義問題,目的在於為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提供一種恰當的理性基礎。當然,在羅爾斯那裏,公民之間的這種交往主要指的是公民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圍繞政治權力所進行的政治行動。羅爾斯公共理性思想的重要意義就在於他對政治交往和政治行動的理解並不隻是局限於公共性和公開性的要求,而是更加強調公共的政治行動和政治交往所賴以進行的共同前提,羅爾斯絲毫沒有忽視政治問題的複雜性,同樣也沒有天真地認為公民在公共理性基礎上展開討論就總是能夠在每一個政治問題上實現完全的一致和共識。恰恰相反,正是由於看到了公民在世界觀方麵的多樣性以及政治問題本身的複雜性,羅爾斯才堅持認為現代民主社會必須以一種恰當的方式為公民相互之間政治行動的正常進行建立和提供一種基本的信任機製。就羅爾斯對公共理性的理解來看,公共理性並不單單是指人所具有的一種推理能力和判斷能力,公共理性同時還包含著實質性的規範內涵,這種實質性的規範內涵通過一係列的政治正義觀念得到具體的表達,它對公民自身政治行動的正當性證明設定了明確的限製性條件。羅爾斯關於公共理性思想闡釋中表現出來的不足之處主要在於,他並沒有很好地處理作為公共理性實質性內涵的論證問題,由於羅爾斯所主張的公共理性隻有在政治共同體的所有公民具備一種基本的共識之後才能發揮作用,而羅爾斯又總是強調重疊共識這一目標是通過公民從各自所信奉的完備性學說出發進行論證的方式來實現的,因此,在羅爾斯那裏始終存在著這樣的問題,那就是理論本身的有效性與對理論的實際接受二者之間的關係問題。按照羅爾斯的理論構想,人們通常都會自然而然地形成以下的看法,這就是哲學家或者理論家預先提出某種原則和觀念,然後再交給社會由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來對原則和觀念的有效性進行檢驗。然而,即使是這樣,我們還是不能確定重疊共識是否成為現實以及如何成為現實,因為人們在形成重疊共識的過程中完全是從各自的立場和視角來進行論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