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的法律風險(3 / 3)

二是無權凍結說。票據具有文義性、無因性的特點,為保障票據的合法流通,維護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應對《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作任何擴大解釋。有權機關凍結也並非無條件的,除了《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中的“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這一要求之外,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權機關凍結原因是持票人的前手涉及刑事案件,然而如果彙票已經被背書轉讓,前手已經不具有相應的權利。因為根據《票據法》的一般規定,善意持票人的權利優於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據當事人間債務糾葛的影響。持票人也是善意取得票據,其權利理應受到保護,因此公安機關凍結該張彙票的做法有失妥當。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在法經【1992】42號文件中明確地闡述了以下意見:如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據權利人,則有權持票要求承兌銀行兌付,有關司法(行政)機關無權凍結該彙票。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庭務會紀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票據凍結止付問題,提出以下審判指導意見:(1)發生票據詐騙或民事欺詐行為時對票據凍結止付的,因為票據具有流通性,一旦票據背書轉讓,就可能有正當持票人,在不能控製住票據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凍結止付,就可能損害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凍結止付隻能對仍然在票據基礎關係人手中的票據進行,對已經背書轉讓出現了正當持票人的票據,不宜采取凍結止付票據的財產保全措施。(2)人民法院在涉及票據的財產保全中,應盡量控製票據,如果不能控製票據,人民法院出於需要可以向金融機構發止付通知書。但查明有票據的正當持票人時,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票據的凍結止付措施,以保護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八條和《票據實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法律法規分析,筆者更傾向於維護票據的無因性特質,實踐中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當事人申請凍結止付票據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票據是否仍在與申請人有基礎關係的人手中,然後才能作出是否準許凍結止付票據的裁定。倘若被申請的票據已轉讓至與申請人無直接基礎關係的人手中,且持票人無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能再適用凍結止付措施”的規定,有權機關與金融機構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有條件的采取凍結銀行承兌彙票措施,而不應一概而論,依法維護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權益。

三、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建議

1.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麵臨的法律風險

由上述判例及法律法規分析可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堅持票據無因性,對於公安部門等的“停止支付通知書”之類的凍結支付,並不認同,銀行無法以其作為拒付抗辯依據。同時,對流通中的票據,接受公安部門等的銀行承兌彙票凍結支付,無論是處在承兌行的角色還是處在貼現行的位置,銀行實際上處在兩難之中,麵臨諸多風險。

作為承兌銀行,如果協助有權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彙票,彙票到期拒付後,在無證據證明持有人取得票據是出於惡意的情況下拒絕向其付款,將麵臨被起訴並承擔支付票款及賠償逾期支付利息損失的風險,也影響其在銀行同業間的信譽和在社會上的聲譽。如果不協助有權機關凍結票據,承兌行必然麵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作為貼現行,合法持有票據被有權機關凍結止付時,貼現資金不能及時收回,不得不通過訴訟途徑維權,耗費大量的人財物力,往往出現贏了官司拿不回錢的結果,得不償失。

2.法律風險防控建議

(1)國家應進一步修訂完善現有的票據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票據的無因性。同時,加大調研力度,對《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出台明確司法解釋,對“凍結銀行承兌彙票”執法行為出台明確的、規範的、可操作強的指導意見,從而實現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有機統一。

(2)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下,對於除人民法院以外的有權機關,要求對已經背書轉讓且處於流通中的票據凍結止付的,承兌銀行應主動向其告知理由。銀行不能擅自凍結流通中的票據銀行協助凍結止付,而隻能有條件的對仍然在票據基礎關係人手中的票據進行,對於已經背書轉讓出現了正當持票人的票據,原則上不宜采取協助凍結止付票據的措施。對於當時已確定最後持票人為犯罪嫌疑人的,可根據公安機關等要求在票款劃付時協助止付。對於公安機關堅持要求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的,經辦人員在解釋過程中應注意服務態度,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留存協助執行的資料和證件,以備應對訴訟。

(3)貼現銀行應對目前複雜的票據糾紛形勢有充分的認識,嚴格按照既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規範辦理票據貼現業務,避免在票據被凍結拒付時,因自身過錯形成資金損失。同時,麵對有權機關凍結情形時,應和承兌銀行積極向執行部門或其上級機關申請解凍,根據進展情況選擇采取訴訟方案,避免出現贏了官司,由於凍結通知不能解除,造成法院執行時產生公權力的衝突,票款實際得不到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