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的法律風險(2 / 3)

(2)被告承兌行的觀點:依法協助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的執行工作,是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①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②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可見,隻要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身份證明具備,銀行就要配合凍結,不予付款,否則銀行就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也明確規定,銀行隻是負責形式審查。隻要有權機關提供有效的存款凍結通知書及經辦人員證件,程序合法,手續齊全,銀行必須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承兌行堅持依法履行協助義務並及時對持票人出示退票理由書,“無過錯、無責任”,不應承擔貼現行的任何資金損失和利息費用支出。

雖然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從票據的無因性出發,依據《票據法》等相關規定支持了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但對公權力的衝突與碰撞---本案的焦點問題“公安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彙票是否合法?”仍然沒有正麵評判。

二、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案例評析

在現行的票據法律體製下,體外票據交易行為趨利性強,誠信缺失,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予以約束和監督。一旦出現風險,往往采取虛假報案、惡意掛失等行為將風險傳導到銀行。本案作為當前票據糾紛的代表性案例,同目前大多數票據糾紛一樣,焦點在於如何維護票據的無因性特征和對有權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彙票行為的合法性做出準確界定。

1.票據的無因性界定

無論是大陸法係國家,還是英美法係國家均強調票據關係的無因性。根據票據無因性理論,票據的基礎關係獨立於票據關係,票據基礎關係(包括原因關係、資金關係、預約關係)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關係的效力。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票據行為法律效力的無因性。票據的製作交付和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隻要具備法定要件,就成立有效的票據關係。即使是票據的原因關係有瑕疵或被撤銷,也不影響合法流通票據的效力;二是行使票據權利的無因性,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一般隻要持有要求齊全、背書連續的票據即可,無需證明基礎交易關係的成立與存續;三是特殊的票據轉讓切斷抗辯製度。《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顯然,對抗持票人,票據基礎關係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關係本身。

基於多方麵因素,在無因性問題上,我國票據立法是欠科學的。1996年出台的《票據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與票據法配套而出台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在票據的無因性上采取了保守的態度和過渡性安排。規範票據行為的部分管理性法條仍然強調票據關係與票據基礎關係的牽連性,即票據關係與票據基礎關係不可分離,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僅取決於其是否具備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且還取決於是否有票據基礎關係及票據基礎關係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例如《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等均有相應的規定。然而,票據的無因性是票據製度的支柱和靈魂。隻有票據法律關係與票據基礎關係互相獨立,作為基礎關係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不影響獨立存在的票據關係的效力。也隻有票據關係與基礎關係相互分離,才能夠在票據的轉讓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風險大大降低,並減輕持票人的審查責任,從而能夠保障持票人、特別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確立,使人們樂於接受票據,發揮了票據的種種功效,加速物資有序流動,促進經濟高效運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司法實踐的不斷積累,我國對票據關係的無因性最終給予法律確認。即2000年2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若幹總是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安機關凍結彙票的分析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為。凍結銀行承兌彙票係指銀行應有權機關要求,協助其對銀行承兌、貼現的銀行承兌彙票,非基於票據關係原因而凍結支付票款的行為。對於銀行存款的查凍扣權限均為法定,確定查凍扣權力及權限的最重要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證券法》及相關管理條例等。目前,關於公安機關是否有權凍結銀行承兌彙票主要有兩種流行觀點:

一是有權凍結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該凍結權限是否包含銀行承兌彙票凍結止付呢?目前雖未有明文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應從廣義上理解,彙票上也存在著一種付款請求權,在性質上與存款、彙票一樣,故也可凍結。而且,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在司法實踐中均在實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審查義務。同時,《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規定了不協助執行的法律後果。考慮到法律法規和實踐執行現狀,多數銀行對於凍結銀行承兌彙票行為,選擇按規定履行形式審查義務。隻要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身份證明具備,銀行就配合凍結銀行承兌彙票,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