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辯護律師還就李作鵬的認罪態度等問題發言說:

我們查閱了有關的案卷,有材料證明,李作鵬在預審中主動交待過林彪、葉群授意他誣陷羅瑞卿的罪行,並對葉群有所揭發。這個情況經王宏坤、張秀川證明屬實。這表明,李作鵬對這條罪行已有認識,並有所悔改。

而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有責任說明這樣的觀點:在被告人開始認罪的基礎上,對他過去的狀況適當地給予考慮,對本案來說,可能會達到定罪量刑更為正確、更加恰當的結果。

最後,張思之律師總結性地說:

綜合以上的辯護意見,我們認為,被告人李作鵬的罪行,與本案首惡分子林彪、江青的罪行相比,無論在情節上或者在危害程度上,都有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建議法庭,按照區別對待和罪罰相當的原則,對被告人李作鵬依法從輕判處。

法庭辯論結束後,李作鵬就他在辯論時提出的問題作了最後陳述。

李作鵬說:

第一,法庭宣讀的劉豐和黃永勝兩個人的證言,他聽了以後,認為不完全是真實的。

第二,1971年9月12日深夜和9月13日淩晨處理山海關機場林彪叛逃時所發生的問題,起訴書第四十三條所指控的內容與原始電話記錄所存在的矛盾,還沒有得到實事求是的解決。

第三,李作鵬認為,關於張學思的問題,如果說他參加了對張學思的迫害,他承認,如果說他迫害致死的,他堅決不承認。

第四,對海軍黨委內劃分兩個司令部和在海軍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的事實,需要進行辯解。

在最後陳述過程中,李作鵬講了一半內容時,他的心髒病又發作了,在椅子上痛苦地抽搐。法庭安排給予他當場治療和休息。

這時,伍修權審判長關切地對李作鵬說:“你既然已經寫好了稿子,是不是把稿子交給法庭,不必再講了。”

但李作鵬表示,他休息一下就可再講,他要將最後陳述讓在座的800名聽眾都能聽到,並再一次強調,希望把山海關材料保存下來,讓500年後的史學家、法學家來做評價。

當他的身體緩和過來以後,法庭還是讓他把話講完了。這種安排,充分保障了他行使法庭的訴訟權利。

李作鵬的最後陳述結束以後,黃玉昆副庭長宣布:

本法庭在對被告人李作鵬的審理過程中,給了被告人充分的辯護權利,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又聽取了被告人李作鵬最後的陳述。本庭將對公訴人的發言,辯護人的辯護,以及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護,在特別法庭評議時給予考慮。被告人李作鵬退庭以後,等待宣判。邱會作放棄辯護權

1980年12月20日下午,邱會作被帶上被告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就邱會作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辯論。

按照程序,檢察員王瀑聲首先發言。他指出,被告人邱會作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其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軍隊建設,危害國家的安全,其目的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

邱會作積極追隨林彪誣陷國家領導人和總政治部的領導幹部,積極參與“砸爛總政”的陰謀活動。邱會作在總後勤部私設監獄,刑訊逼供,被他直接誣陷的有462人,其中8人被迫害致死。

邱會作的罪行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要求法庭依法懲處。

王瀑聲還指出,鑒於被告人邱會作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邱會作沒有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因此沒有律師對他辯護。

檢察員王瀑聲發言後,審判長伍修權宣布按照法律程序,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時。對此,邱會作說:“我沒有什麼要辯護的,起訴書指控的罪行都是事實。”

接下來,審判長伍修權按照法律程序,宣讀了邱會作的《認罪書》: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我的罪行事實的法庭調查是實事求是的,公正的。在調查中,我對自己的罪行加深了認識。我犯了罪。應當受到審判和法律製裁。對我的審判是嚴肅法紀、伸張正義的正確措施。

我對自己的罪行完全認罪,永遠認罪!

特別法庭即將對我的罪行做出判決,我完全服從,並且要努力做到自覺地認罪服法,保證不再犯法。我犯下的罪行是曆史事實,改變不了的,但人是可以改造的。我決心繼續接受改造。

我看到我的上兩代和下兩代,連我自己一代,五代人受到了共產黨的恩情。我從小參加了革命,黨培養了我,重用過我。我犯罪之前跟著黨走過來了,今後仍要跟著黨活下去。

我的決心就是:認罪服法,跟黨走到底。

審判長伍修權宣布法庭辯論結束,邱會作等待宣判。黃永勝為自己辯護

1980年12月1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在對吳法憲犯罪事實審理以後,黃永勝被押到被告席,法庭對他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辯論。

檢察員張中如首先發言。張中如說:

經過第二審判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黃永勝的罪行進行調查,在審問了被告人,出示了物證、書證72件,一名證人和一名受害人出庭作證後,可以用事實證明,《起訴書》指控黃永勝的罪行是屬實的,證據是確鑿的。以林彪為首、黃永勝等為主犯的一夥,是一個以推翻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的反革命集團。黃永勝積極參與林彪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篡黨奪權的陰謀活動,犯下了嚴重的反革命罪行。

在發言中,張中如列舉黃永勝的犯罪事實,指出黃永勝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鎮壓、迫害廣大幹部群眾以及向林彪密報情報,促使林彪下決心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謀害毛澤東主席的罪惡活動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和組織領導作用。

張中如最後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告黃永勝犯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提請特別法庭依法懲處。

黃永勝不請律師,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黃永勝拿出事先準備好的28頁發言稿,說:

現在我承認是林彪反革命集團成員,我犯有嚴重錯誤,在若幹問題上犯有罪行。我自己是這麼一個看法……林彪的一係列反革命活動,特別是1971年9月間策劃謀殺毛澤東主席的陰謀活動,我既未參與,也未共謀,而且毫無所聞,因此,我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一般成員,不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