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警把李作鵬帶出法庭後,審判長伍修權宣布休庭。
1980年11月28日下午,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繼續開庭,第二次審問李作鵬。
出庭的審判人員有庭長江華、副庭長兼第二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副庭長黃玉昆以及審判員14人。出庭的檢察人員有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史進前和檢察員6人。
出庭的辯護人有為李作鵬辯護的律師張思之、蘇惠漁。
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審判活動。
調查的內容是起訴書第四十三條的指控,即李作鵬在林彪叛逃前,周恩來決定,256號專機必須由周恩來、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但李作鵬在給海軍山海關機場下達命令時篡改為“4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並說:“誰來指示要報告我,要負責任。”法庭就這一事實進行法庭調查。
審判員問李作鵬:“1971年9月12日晚上,林彪的256號專機要起飛,周恩來總理給你的指示是怎麼說的?”
李作鵬回答說:“1971年9月12日晚上,周總理講,林彪可能要夜航,夜航不安全,不要夜航。第二個問題講林彪的256號專機要起飛的話,要經過他,即總理本人、黃永勝、吳法憲和李作鵬4個人的指示才能起飛。第三個問題講林彪到機場時,要林彪直接給他,即周總理本人去電話。總理還講,已派吳法憲到西郊機場去了。”
審判員又問李作鵬:“周總理的命令是‘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你是怎麼執行的?”
李作鵬回答:“‘一起下命令’這句話不記得有,總理就是講4個人指示才能起飛。”
法庭隨即宣讀李作鵬1971年9月12日給山海關場站傳達周恩來的電話記錄。
23時35分李作鵬電話:“告訴你們,它,指林彪的專機的行動,要聽北京周總理指示,黃總長指示,吳副總長指示和我的指示,以上4人其中一位首長指示放飛,才能放飛,其他人指示都不可以。”
對於這個記錄,周恩來於1971年10月9日看了這段電話記錄內容,他在旁邊批示:
我說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
周注
審判員又問李作鵬:“你傳達了周總理的命令後,怎麼保證執行的,提出了什麼具體要求?”
李作鵬回答說:“對周總理這個指示沒有提出具體要求,隻告訴了山海關機場。”
審判員接著問到:“打過幾次電話傳達周總理的指示?”
李作鵬回答:“就打過一次電話。”
審判員問李作鵬電話裏都說過什麼。
李作鵬說:“給山海關場站值班員傳達過一次;給場站的政委傳達過一次。在傳達周總理的命令時,沒有叫接電話的人複誦,這是我一個很大的錯誤。”
法庭隨即通知海軍山海關場站航行調度室主任李萬香出庭作證。
李萬香說:“1971年9月11日,從23時5分到0時6分的時間裏,李作鵬打來4次電話。我回過一次電話,共5次。”
“第一次,23時5分,總機轉來李作鵬的電話,他先問我姓名、職務。我回答後,李作鵬問:‘今天下午來了一架飛機嗎?’”
“我答:‘是的’。”
“他問:‘什麼時候落地的’?”
“我答:‘20點15分’。”
“他又問:‘沒走吧’?”
“我答:‘沒有走’。”
“他說:‘好的,好的,我就了解這件事’。放下電話後,我立即電話報告了場站潘站長。”
“第二次,23時35分,李作鵬來了電話,說:‘飛機的行動要聽北京總理指示、黃總長指示、吳副總長指示和我的指示,4人其中一個人指示放飛才放飛,其他人指示都不可以’。”
“第三次,23時44分,李作鵬來電話問飛機號碼,我回答是‘256’。接著,我打電話報告負責林彪專機的調度主任李海濱,他說不能回答‘256’,還是講‘252’。我又打電話告訴李作鵬,這時是23時50分。”
“第五次,在0時6分時,李作鵬又來電話說:‘中央指示,4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其他人指示都不可以,誰來指示,要報告我,要負責任’。李作鵬還叫我複誦了電話。9月12日23時35分的電話,李作鵬也叫我說了一遍,並強調‘4個中間任何一人放飛均可放飛’。”
聽了以上證詞,李作鵬否認他曾經叫接電話的人複誦過。
李萬香在隨後的證言中說,9月13日17時多,李作鵬的秘書來電話,叫改一下9月12日李作鵬給山海關機場的電話記錄。李萬香表示沒有記錯,也沒有聽錯,不同意修改。
接著,法庭又宣讀山海關場站航行調度室的值班日記和原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的證詞。
但時,李作鵬依然否認篡改周總理命令,並辯解。
至此,李作鵬篡改周總理關於林彪專機起飛問題的指示的事實,審判員宣布已經調查完畢。
接下來,法庭就起訴書第四十三條中指控的與篡改周恩來指示相聯係的另一部分事實進行法庭調查。
1971年9月13日0時20分,256號專機準備起飛,飛機尚未發動時,機場領導人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
李作鵬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竟說:“可直接報告請示總理。”從而拖延了時間,林彪得以乘機外逃。
審判員問李作鵬:“在林彪專機起飛前,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打電話請示你‘如果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你是怎樣答複的?”
李作鵬回答說:“我對這個回憶過多次,好像沒有這樣一件事情。”但他又說:“我不敢肯定有,也不敢肯定沒有。”
法庭傳海軍山海關場站原站長潘浩出庭作證,接著,又傳該場站司令部原參謀長佟玉春出庭作證。
他們在證言中說:1971年9月13日淩晨,潘浩與李作鵬通電話時,李作鵬把對李萬香講的電話內容,又說了一遍。
兩人證實,佟玉春曾經提醒潘浩,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
李作鵬回答:“要直接請示報告總理。”李萬香把李作鵬的話記在當日的值班日記上。當時在場的還有政委史嶽龍、副站長趙雅輝等人。
接著,法庭宣讀史嶽龍1979年10月22日的證詞,這個證詞證明李作鵬當時說過“要是飛機強行起飛,直接向總理報告”。
法庭又出示並宣讀李作鵬1971年9月14日親筆寫給周總理的信和《海航五師情況報告》。
“報告”中說:
0點20分,潘站長向李政委報告說:請示李政委,飛機如果強行起飛怎麼辦。李政委指示:可直接報告周總理。
法庭將信件原文影印件交李作鵬辨認,李作鵬看後說:“是的,是我親筆寫的。”
法庭又通知證人趙雅輝出庭作證。
趙雅輝在陳述1971年9月13日淩晨與李作鵬通電話的情況時說:“我在停機坪邊上,看到飛機開動了,我就跑步到航行調度室樓下,給李作鵬打電話,電話接通後,我向李作鵬報告飛機發動了,現在在滑行,李作鵬問現在飛機在什麼地方,我往外一看,告訴他飛機到跑道了,飛機起飛啦。我問他有什麼指示。李作鵬答:‘就這樣吧’。”
聽到證人的證言,李作鵬的辯護律師張思之問證人趙雅輝:“你看到飛機開動了,跑到調度室樓下給李作鵬打電話,實際通話時間有幾分鍾?”
趙雅輝在回答律師的提問中強調時間是在9月13日淩晨,飛機進入跑道以後很快就起飛了。
至此,審判員宣布,就李作鵬放跑林彪的叛逃飛機,這個問題的事實調查已經結束。現在就起訴書第四十三條指控被告人李作鵬在林彪叛逃後,塗改山海關場站上報的電話記錄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
審判員問李作鵬:“1971年9月13日,你秘書記錄的山海關場站上報的電話記錄,你塗改過沒有?”
李作鵬承認,1971年9月13日在秘書劉繼祥作的《海航山海關場站調度室主任李萬香9月12、13日值班情況報告》上,作了修改。
李作鵬說:“我看了以後,認為不對,我講的是4個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我作了記號,改了那個地方。以後,我就告訴秘書再同山海關機場的對照一下,看是不是這個意思。後來秘書向我報告,說山海關機場已經查對過了,他們的意思同我講的意思是一致的。”
法庭隨即宣讀劉繼祥、朱戰友1972年4月25日的證詞:
1971年9月13日17時左右,海航五師師長張兆發用電話,向劉繼祥報來《海航山海關機場調度值班室主任李萬香9月12、13日情況報告》。劉繼祥做了電話記錄,並向李作鵬做了口頭彙報。
當李作鵬、董其采聽到0點6分李作鵬再次強調“4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能放飛”時,即說:“第一次,指23時35分是這樣講的,這一次不是這樣講的,是講要總理、總長、吳副總長和我4個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
經向李萬香查對,他說:“沒有聽到李作鵬傳達的指示說必須有4個人聯名指示才能放飛。”李作鵬叫劉繼祥找山海關機場核對。劉繼祥就仍按原電話記錄整理抄清後,送給李作鵬審閱。李作鵬把0時6分的那次通話中“4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親筆改為“4個首長聯合命令才能放飛。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李作鵬修改後,由劉繼祥重抄一遍,李作鵬在上麵簽字後,上報給周總理。同時,他交待另抄一份留存,是朱戰友抄寫的。
李作鵬對劉繼祥、朱戰友的證詞提出異議,他說:“是劉繼祥整理了以後,交給我的,我看後感到同我的意見不一樣,所以在上麵改了。改了以後要他查對,查對後他告訴我,跟我說的意思是一樣的,並不是我改了以後,叫他抄寫給總理的。”
法庭接著宣讀李萬香1972年4月7日的證詞。李萬香的證詞提到,他在回答劉繼祥來電話要他更正李作鵬的電話內容時說:“李作鵬的兩次電話從未說到聯名指示的問題,是我這樣聽的,也是這樣記錄的。”
李作鵬聽了李萬香的證詞後,表示:“要考慮一下。”
法庭又向李作鵬出示了由他塗改的海軍山海關場站上報的李作鵬1971年9月13日0時6分給場站航行調度室的電話內容影印件。
李作鵬看後承認:“是我修改的。”
為了進一步證明海航五師李萬香的值班日記中填寫的字跡是李作鵬的親筆,法庭宣讀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部保衛部1980年第二三〇號鑒定書。
鑒定書的檢驗結論是:
海航五師李萬香的值班日記中填寫的字跡是李作鵬所寫。
最後,辯護律師張思之發表了兩點意見:第一,我們認為今天法庭的調查活動完全是合法的;第二,對公訴人的發言,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將在以後辯論階段作出評價。
律師發言後,審判長伍修權宣布法庭調查結果:
被告人李作鵬在林彪叛逃前,把周總理指示的256號飛機要有周總理、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飛”,篡改為“4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13日0時20分,256號飛機尚未起飛前,場站領導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李作鵬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竟回答:“可直接報告請示總理”,借以拖延時間,使林彪得以乘機叛逃。事後,李作鵬又塗改電話記錄。這些事實已調查完畢。
接著,法警把被告人李作鵬帶出法庭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1980年12月3日上午,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繼續開庭,第三次審問李作鵬。
出庭的審判人員有特別法庭副庭長兼第二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特別法庭副庭長黃玉昆以及審判員9人。出庭的檢察人員有特別檢察廳副廳長史進前和檢察員7人。出庭的辯護人有律師張思之、蘇惠漁。
副庭長黃玉昆主持審判活動。審判員朱理之、李毅、高朝勳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首先對起訴書第十八條指控李作鵬誣陷、迫害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羅瑞卿的事實進行調查。
審判員問李作鵬:“你和王宏坤、張秀川向林彪寫過誣陷羅瑞卿的信沒有?”
李作鵬承認和王宏坤、張秀川一起給林彪寫過誣陷羅瑞卿的信。但他強調信不是他寫的,他說:“信是張秀川寫的,我看過,我同意,我簽了字的。”
法庭宣讀了李作鵬、王宏坤、張秀川於1965年11月27日給林彪信的節錄:
林副主席:
有個情況向你報告一下,我們覺得羅瑞卿同誌,近幾年來對海軍領導問題,存在著嚴重錯誤,並懷有巨大陰謀……總之,我們懷疑他們即指肖勁光、蘇振華、羅瑞卿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是有陰謀活動的,是想占領海軍這個陣地,等待時機準備反攻報複。
李作鵬提出,這封信是葉群打電話授意寫的。李作鵬說:“葉群講,是林彪叫她打電話向我打一個招呼。葉群說,羅瑞卿這個人有野心,想當國防部長,想叫林彪讓位休息。她還講羅瑞卿在組織新的班子,要我提高警惕。我要她轉告林彪,要他放心,我不會做出對不起他的事。打完電話一兩天以後,我找王宏坤、張秀川到我的宿舍,商量寫材料。我先把葉群電話裏講的大概意思告訴了他們。當時,張秀川說了不少話,就由他起草。他寫出來後我看了不那麼滿意,就給王宏坤看,王沒有表示什麼意見,這樣我就表示用我們3個人的名義往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