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法憲對林彪一夥所策動的反革命武裝政變的嚴重罪行,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呢?這就需具體分析。
起訴書第三十九條指控吳法憲將空軍指揮大權交給了林立果。吳法憲對私自交權和交權後產生的嚴重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但是,法庭調查證明,吳法憲當時並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給的權力,組織“聯合艦隊”,進行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準備活動。因此,他對林立果組織“聯合艦隊”,準備反革命武裝政變這一嚴重罪行,不應直接承擔罪責。
此外,起訴書第四十二條指控的林彪、葉群陰謀帶領吳法憲等“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的反革命活動,吳法憲當時也不知道,這一情況已為法庭調查所證實。我們提請特別法庭注意:在確定吳法憲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中的刑事責任時,充分考慮這一實際情況。
在確定反革命集團犯罪的刑事責任時,不僅應當把反革命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與一般參加者區別開來,而且應當把反革命集團的為首分子與其他主犯區別開來,根據他們每個人在集團犯罪中的地位、利用和參與實施犯罪的程度來確定其刑事責任。
吳法憲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之一,對此我們沒有異議。需要指出的是,吳法憲在這個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中不是為首分子,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夥中,吳法憲的地位不僅在林彪之下,實際上也在葉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葉群的指使下實施的。這種情況在確定吳法憲的刑事責任時,請法庭適當加以考慮。
吳法憲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認罪、服法”。對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進行了揭發。經查證,他的揭發基本屬實。由此可見,被告吳法憲認罪悔罪的態度是比較好的……
最後,馬克昌律師對自己的辯護發言,做了簡明扼要的概括,向法庭建議對吳法憲依法從輕判處:“我們認為:被告人吳法憲雖然是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之一,犯下了嚴重的反革命罪行,但是,他也具備著一些可以從輕判處的條件。因此我們希望特別法庭根據我國《刑法》第一條所指出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在量刑時考慮上述情況,對被告人吳法憲依法從輕判處。”
旁聽席上有人在竊竊私語:“律師還真的為吳法憲辯護呢!”
馬克昌律師發言後,檢察員馮長義要求發言。他認為辯護發言輕視了吳法憲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的作用以及造成的嚴重後果。
在第二輪辯論中,檢察員馮長義列舉事實,說明吳法憲積極主動為林彪出謀劃策,組織實施反革命陰謀活動,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起了組織領導作用。
第二輪辯論結束後,審判長伍修權問吳法憲有什麼要講的?
吳法憲說:“公訴人講的都是事實。我犯罪的根本原因有反革命野心……想跟著林彪往上爬……結果越陷越深,犯下了嚴重的罪行”。接著他再次表示:願意服從特別法庭的判處,希望給他一條悔過自新之路,今後重新做人。
接著,辯護人周亨元就吳法憲的認罪態度做了簡短發言,而沒有針對馮長義的第二輪發言進行辯論。
周亨元指出:吳法憲不僅自己積極交待問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這些問題和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以上說明吳法憲在犯罪後所持的態度是比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這一情節,從輕判處。
檢察員馮長義再次發言表示,對辯護人提出吳法憲認罪態度比較好,沒有異議。
至此,關於吳法憲的法庭辯論結束。
接著,審判長讓被告人吳法憲做最後陳述。
吳法憲的最後陳述很短,“我死心塌地跟著林彪走,犯下了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罪行。”他表示沒有什麼可說的,他服從法庭的判處。
吳法憲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伍修權宣布:
在審判過程中,給了吳法憲充分的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對公訴人的發言,辯護人的辯護,以及被告人吳法憲自己的辯護和陳述,法庭在評議時,將予以考慮。
被告人吳法憲退庭後等待宣判。
在值班法警將吳法憲帶出法庭的時候,吳法憲對法警說:“我能不能見一見辯護律師?”
法警說:“現在不便與律師會見,有什麼話可以代為轉告。”
吳法憲感激地說:“這些年來,沒有人為我說好話,今天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發言,為我說了好話,我從內心裏表示感謝,不僅我感謝,而且我的家庭、我的兒女都會感謝。”
法警將吳法憲的這些話,如實地向兩位辯護律師做了轉述。江騰蛟認罪伏法
1980年12月1日15時,江騰蛟第四次被押到法庭。
在審判長伍修權宣布法庭對起訴書指控江騰蛟的犯罪事實已經調查完畢後,法庭辯論開始。
公訴人圖們首先發言。他說:
近日來,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騰蛟謀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罪行進行了調查。審問了被告、出示了證據、書證13件,宣讀了證詞23件,有7名同案犯到庭作證9次,證實了江騰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的反革命活動中犯有嚴重罪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在公訴發言中,公訴人圖們講到江騰蛟在陰謀殺害毛主席,發動武裝政變,分裂國家的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他指出,江騰蛟的反革命目的是明確的。他是武裝政變指揮班子成員。他負責上海、南京、蘇州三點聯係,配合協同作戰,是上海地區的第一線指揮。在策劃南逃廣州時,由他負責安全,他是罪惡活動中的組織領導者、是主犯。
圖們著重揭露江騰蛟和林彪、葉群、林立果之間的關係。指出他是賣身投靠者,江騰蛟投機鑽營,林彪也積極拉攏江騰蛟。江騰蛟從1965年到1968年,先後寫過20多封對林彪一家的效忠信。
圖們係統地講述了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武裝政變,殺害毛澤東主席的駭人聽聞的殘忍手段。
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罪惡活動嚴重地危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和統一,給我們國家的建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圖們指出,江騰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一○一條,必須依法懲處。
審判長問江騰蛟對公訴人的發言有什麼要說的,
江騰蛟說:“我老老實實認罪、服法。”
接下來,江騰蛟的委托律師王舜華、周奎正聯合發言,為江騰蛟作了辯護意見:
法庭調查的犯罪事實可以證明江騰蛟積極參與謀害毛主席和策劃南逃廣州的陰謀活動。但江騰蛟的這一嚴重罪行是在林彪指揮下,在林立果直接指使下進行的,江騰蛟與首犯林彪、主犯林立果是有區別的,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江騰蛟組織派人查抄上海5位文藝界人士的家,是江青勾結葉群策劃的,江騰蛟是執行者,對這些材料在送出去之後將如何處理,江騰蛟不知道。對於這一點也希望法庭予以考慮。
江騰蛟交待罪行較早,在林彪叛逃的第二天,即9月14日,在領導上找他談話時,江騰蛟就主動交待了不少罪行,寫了《謀害毛主席陰謀事件的經過》等,並揭發了其他同夥。
在即將結束發言時,辯護人指出,江騰蛟對《起訴書》的指控有兩句話:“一是罪有應得,應當受到人民的審判和懲罰;二是起訴書是實事求是的”。還說:“在事實麵前我低頭認罪,認罪服法”。江騰蛟確有悔罪表現,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接下來,公訴人沈家良發言,就江騰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團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又作了說明。公訴人沈家良指出,大量事實證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團犯罪活動中,江騰蛟是主要成員,起了主要作用。對辯護人提出的江騰蛟的認罪態度問題,公訴人沈家良表示“沒有異議”。
審判長伍修權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的規定,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本法庭是維護被告人的這一權利的。
被告人江騰蛟,你有什麼最後陳述的?”
江騰蛟說:“我沒有什麼辯護的,我的罪行累累,鐵證如山,我隻有老老實實的低頭認罪、服法,願意接受任何我應該得到的懲罰。”
審判長伍修權宣布:
被告人江騰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評議後宣布判決。李作鵬法庭犯病
1980年12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繼續開庭,就李作鵬所犯罪行進行法庭辯論。
副庭長黃玉昆主持當天的法庭辯論。他宣布:
起訴書指控李作鵬的罪行,經特別法庭四次開庭調查,已經調查完畢。庭審調查結束後,將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規定,被告人可以行使辯護權,李作鵬可以為自己辯護,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依照程序,特別檢察廳檢察員張肇圻首先發表公訴。在列舉了法庭調查證實的李作鵬大量犯罪事實後,檢察員張肇圻在發言中著重揭露李作鵬同林彪勾結的反革命本質。張肇圻說,李作鵬長期投靠林彪,林彪也對李作鵬十分看重。
林彪說過:“我活著不準反李作鵬,我死了也不準反李作鵬。”
林彪在進行陰謀活動的一些關鍵時刻,一直把李作鵬用作重要的突擊力量。對賀龍、葉劍英等老同誌,李作鵬使陰謀手段橫加種種莫須有的罪名,把他們打倒,為林彪效力。
在海軍,李作鵬親自點名誣陷迫害了120名幹部,其中3人被迫害致死。
在最後,張肇圻檢察員發表結論性的意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從興起到滅亡,他的發展過程已經完結,今天我們掌握了充分證據,對他們做出科學的分析,認定他們的罪行,是有科學的根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認被告人李作鵬係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犯了參加組織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等罪行,觸犯了《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製,保衛社會主義製度,鞏固無產階級專政,請法庭依法予以懲處。
公訴人的公訴意見發表完畢以後,李作鵬作了自我辯護。
李作鵬承認為起訴書對他所指控的罪行,基本上是對的,但是,不是全部都是對的。因此,他基本上是承認的。李作鵬說:“第一,誣陷羅瑞卿是犯罪;第二,誣陷賀、葉是犯罪;第三,‘九一三’事件處理山海關場站問題,過去我隻承認有錯,不承認有罪,現在我承認有錯,也承認有罪……”接下來,李作鵬還提出3個問題為自己進行辯護:
一、毛主席武漢講話失密問題,我認為千真萬確是劉豐主動向我談的。劉豐同我談話時,並無吞吞吐吐的意思,而是興高采烈的,表露出受到毛主席的接見,感到很光榮。劉豐同我談話的時間是9月5日,而不是9月6日的早晨。
二、關於海軍120人受迫害,雷永通等3人被迫害致死問題,很複雜。有的是軍委批準,停職反省;有的是軍委‘文革’決定交給群眾批鬥的;有的是蘇振華主持常委時,經常委討論決定打倒的;有的是我主持常委時,經常委討論決定打倒和半打倒的;有的是根據軍委辦事組指示,經海軍機關整理的打倒或半打倒的材料,至少有4個常委共同圈閱之後上報的;有的是我寫的批語,即海軍工程部少數人對海軍黨委決定陽奉陰違的所謂暗流問題,沒有點任何人的名,結果是下邊亂批亂鬥了一批幹部。以上種種,算不算是我直接誣陷迫害,請求法庭慎重考慮。至於雷永通等3人由於我逼迫致死,我完全不能承認。
三、關於在與山海關場站通電話的過程中,篡改了周總理的指示問題,我現在有保留地承認這個罪行。對山海關場站負責人請示我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的事,我還有點不同看法,在最後陳述中,我再講。
坐在辯護人席上的李作鵬的辯護律師沒有想到李作鵬的自我辯護會是如此簡單。檢察員張肇折接著發言指出:“李作鵬的辯解隻提出了他的某些觀點,並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來否定其所犯的罪行。因此,被告人辯解無法否定業經法庭調查證實所認定的事實。”
接下來,辯護律師張思之發表辯護意見。他首先表示:
我們作為被告人李作鵬的辯護律師,自始至終參加了法庭調查。庭審活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剛才我們又聽取了檢察員發表的支持公訴的意見。現在,我們為李作鵬作如下辯護。
法庭調查的結果,證明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要罪行是利用各種手段,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在這個集團性的共同犯罪中,李作鵬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從法庭的查證來看,李作鵬並沒有參與製定《“571工程”紀要》一類的反革命武裝政變策劃,沒有證據證明他直接參與策動了武裝政變的反革命活動。
起訴書指控李作鵬犯有向黃永勝密報毛澤東主席南巡談話的罪行。但經庭審調查,沒有證據證明,他告訴黃永勝上述談話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林彪“下決心采取行動殺害毛澤東主席”。
起訴書指控林彪反革命集團犯有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的罪行,經庭審調查,不能證明李作鵬參與策劃了這一陰謀。
起訴書指控李作鵬犯有誣陷羅瑞卿,迫害海軍大批幹部、群眾的罪行。他在這方麵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