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3 / 3)

這是自然理法,不論如來出世不出世,因果法則,本來如此。

關於定異的種類:《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舉出三種定異:

1相定異:因果體相決定不同。

2因定異:善果業因決定不同。

3果定異:苦樂果報決定不同。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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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書卷五十二更舉出了五種定異:

1流轉還滅之定異:如順逆之緣起法即屬之。

2一切法定異:謂一切諸法攝於“十二處”,而無有超過一增

多者。

3領受定異:謂一切法為“三受”(苦、樂、舍)所攝而無有

超過、增多者。

4住定異:謂一切有為法暫時安住之壽或期限,皆有其差異

而決定之性質。

5形量定異:一切有情眾生之生身體形、生處,乃至所依存

之器世間、四大洲等,皆各有定異之性。

十七 相應

梵語為Sɑmprɑyuktɑ,巴利語為Sɑmpɑyuttɑ。相等和合之意。

謂因果相稱,不相違背。如:善因得善果,惡因得惡果。善與善法

相應,惡與惡法相應,各從其類,互不混淆。故《瑜伽師地論》卷

五十六雲:“依因果相稱分位,建立相應。”

“因”就是原因,“果”就是結果。每做一件事情,說一句話,

或者動一個念頭,皆謂之“種因”。因分善惡,隨其善惡,性質與

分量,都有恰如其分、適如其量之結果在後頭,遲早由種因之人接

受其報。故有“假使千百劫,所造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

受”之佛典名言;“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

任何人之身、口、意之三業,即行為、語言、思想,都必然導致相

對應之結果,這就是相應。今依佛典,將十善、十惡因果相應之情

形,列表於後: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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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意十惡業

正報

(異熟果)

餘報(等流果) 十善業

正報

(異熟果)

餘報(等流果)

業身

殺生三惡道①短命②多病不殺生三善道①長壽

②少病

偷盜三惡道①貧窮

②共財不得自在

不偷盜三善道①富裕

②人不侵損

邪淫三惡道①妻不貞良

②不得隨意眷屬

不邪淫三善道①妻室貞良

②得隨意眷屬

業口

妄語三惡道①多被誹謗

②為他所誑

不妄語三善道①發言人信

②不被欺誑

兩舌三惡道①眷屬乖離

②親族弊惡

不兩舌三善道①眷屬歡樂

②不受挑撥

惡口三惡道①常聞惡聲

②言多諍訟

不惡口三善道①不聞惡聲

②言詞和雅

綺語三惡道①言無人受

②語不明了

不綺語三善道①言有威信

②恬淡寡欲

業意

貪欲三惡道①心不知足

②多欲無厭

不貪欲三善道①富貴

②恬淡寡欲

嗔恚三惡道①常被他人求其長短

②常被他人之所惱害

不嗔恚三善道①慈悲仁愛

②救度一切

邪見三惡道①生邪見家

②其心謅曲

不邪見三善道①聰明

②智慧

唯識宗將宇宙萬象即一切諸法分為五大類,其中之第四位即

“不相應行法”,即不屬色法、心法,亦非無為法,然與色法、心

法、無為法等均有關係之法,共有二十四種,故稱二十四不相應行

法,皆為諸法中之假立名目。二十四法中,第十五、十六、十七等

前述三法,係針對諸法之因果關係而假立之名。即第十五法針對諸

法因果之“相續性”而假立“流轉”之法,即諸法之因果具有相續

不斷之性質。第十六法針對諸法因果之“別異性”而立“定異”之

法,即諸法之善因與惡因,善果與惡果,既已決定因果性質,即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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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其互有差別而不相混亂之關係。第十七法針對因果之“相稱性”

而立“相應”之法,即諸法因果報應有其善惡相應之關係。

十八 勢速

梵語為Jɑvɑ。謂一切有生滅的事物變化遷流異常迅速。指一

切有為法不斷為異,刹那生滅,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物質運動,新

陳代謝”。《百法直解》雲:“依於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即謂不論色法、心法,都像江河中的流水一般,迅速地向前奔流,

所謂“濯足長流,抽足複入,已非前水”。世間的一切有為法,都

是念念遷流,新新不住,難怪唐代大詩人李白有“高堂明鏡悲白

發,朝如青絲暮成雪”的感歎。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將勢速分為三種:

1諸行勢速:指有為法之生滅無常迅速,如一彈指間,經六

百生滅。

2士用勢速:指人類之身1口、意之業作迅速。這“士”,過

去指“士大夫”,實際上泛指人類;這“用”謂作用,指造作。

3神通勢速:指神通作用迅速。

十九 次第

梵語為Anukrɑmɑ。順序之意。因果有流有序,而不紊亂,也

就是指一切事物流轉的一定的順序,如說第一、第二……

一切有為法非同時俱轉,而有前後順序者,稱為次第。據《雜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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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論》卷二載,於因果一流轉中,所假立之名,稱為次第。據《瑜

伽師地論》卷五十六舉出三種次第:

1刹那流轉次第,又作諸行流轉次第,謂諸行之前後念相續

流轉之次第。

2內身流轉次第,謂一身中十時之次第。

3成立所作流轉次第,謂身外器界之前後安布次第。

此三種次第係依諸法流轉之分位假立者,並非實法。而同書卷

五十二尚舉出有次第差別多種,略述如下:

1流轉次第:謂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有緣生、生緣老死

之十二因緣流轉次第。

2還滅次第:謂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乃至有滅故生

滅,生滅故老死滅之逆十二緣起流轉之次第。

3在家行住次第,謂人早晨之起,澡飾其身、被帶衣服、經

營事業、調賜沐浴、塗飾香鬘、習近飲食、方乃寢室等人之一天生

活規律之順序。

4出家行住次第,謂僧伽一天的生活順序,如整理衣服、托

缽行乞、入聚落等,巡次而行,受如法食,還出安塵、食訖澡手、

湯缽洗足,入空閑室、讀誦經典,如理思惟;晝則宴坐徑行、淨修

其心、斷滅諸障,至夜中分,少當寢息;於夜後分,速複述起、整

服治身、歸所習業。

5增長次第:謂有八位,次第生起:

病位———即初十歲時,十歲以下多病故。

色位———即二十歲,男女顏色正在此時,過此即亡。

力全位———即三十歲,身力成故。故中國儒家謂“三十而立”。

有智位———即四十歲,凡所作為,必多思量。故“四十而不

惑”正是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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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位———即五十歲,憶念自身得失事故,故有“五十而知天

命”之說。

色力損減位———即六十歲。

智念損減位———即七十歲。

昏亂位———即八十歲。

(以上八位之說,見《瑜伽論記》卷十三)

又據《瑜伽師地論》卷二雲:“雲何八位?謂處胎位、出生位、

嬰孩位、童子位、少年位、中年位、老年位、耄熟位。”以上八位

次第生起,是為增長次第。

6現觀次第:所謂現觀,即是透過禪定,不經語言文字等概

念,而使佛教真理直接呈現於麵前之一種認識方法,謂之“現觀”。

此類認識方法,於小乘佛教中,特以苦、集、滅、道四聖諦作為認

識對象,謂次第現觀,即次第觀三界之四諦,先緣欲界之“苦諦”

而觀之,乃生起無漏之“法忍智”,其後又生起“法智”;次緣上二

界之“苦諦”而觀之,生起“類忍智”、“類智”;準此,集、滅、

道諦亦各生四智,則次第觀四聖諦,共生十六種智慧。

7入定次第:謂次第入“九次第定”。指色界四禪、無色界四

定及滅盡定等九種禪定。以不雜他心,依次自一定,入於他定,故

稱“次第定”。

8修學次第:謂增上戒學為依,次生增上心學;增上心學為

依,後生增上慧學。

總之,一切有為法皆有次第,人若養成遵守次第之習慣,則其

心必能漸漸歸於純淨純一,對學佛之人是大有裨益的。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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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方

梵語為Dis。指方位、空間。色法(物質的存在)與色法相對

而生存在空間之分位關係,計有東、南、西、北、四維(四隅)、

上、下等十方。因果法遍布所處。

至於方位是如何建立的?《百法直解》雲:“方者,依於形質前

後左右假立。”意思是說,方位的建立,是要依著某一形質作為參

考點,於是乎才有前後左右,四方四維上下之差別。反之,若不假

借形質,則上下不分,東西莫辨,那有方位可言。

二十一 時

梵語為Kālɑ,巴利語同。音譯迦羅。於印度說“時”之名有

迦羅與三摩耶(梵語為Sɑmɑyɑ)二種,於佛教因戒律中所說非時

食、時藥、時衣等之時為迦羅,因恐與外道所執著為實在之時

(Kālɑ)混同而生邪見,故除在律中提說之外,餘者多用“三摩

耶”之語。

三摩耶,為梵語Sɑmɑyɑ之音譯,意譯為時、眾會、一致、規

則、教理。一般多作時、一致(平等)之義。作為“時”之義,如

諸經之初有: “如是我聞:一時” (梵語為Evɑmmɑyɑrutɑm

ekɑsminsɑmɑye)之語,亦即六事成就中之時成就。據《大智度

論》卷一所載,因迦羅一詞為印度古代外道所習用,此類外道執

“時間”為實有,且以之為萬物之生因,佛教視之為邪見,故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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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中多用“三摩耶”一語而不用迦羅一詞。另有一說,或以迦羅表

示長時之時(如一年分為三等分,即熱時,一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

日;雨時,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寒時,自九月十六日至一月

十五日。總稱為天竺三時。以上三期亦稱為熱際、雨際、寒際等三

期。關於三期與月日之分配,則有多種異說);而以三摩耶表時中

之小時(如一時分為晝夜六時,六時中更有“小分”之分)。

《百法明門論》中,時表過去、現在、未來、年、月、日、時、

分、秒等,乃時間之分位。這些時間的概念是我們現在劃分的,因

為執著因果的前後,在因果流轉一刹那的變化過程中,從因變成了

果,就稱為過去;當因還沒有形成果時而說果,稱其果為未來;當

過去、未來劃定後,在過去、未來之間,稱為現在。現在之後是已

逝去的過去,而擺在現在之前是難斷定的未來,然而誰能肯定現在

是什麼時候?在因果的流轉過程中,已經發生的事,稱過去;還沒

有發生的事,稱未來;從過去到未來的轉變,稱之為“時”。實際

上,現在都找不到,那裏有過去呢?因為現在滅了才變成過去?這

隻不過是連串的因果變化。如果截取一段時間來分別,就有現在、

過去、未來。

佛法中說“時間”、“空間”都是不實在的,故《瑜伽師地論》

卷五十六雲: “依行續不斷分位,建立時,此後三種,謂去、來、

今。”本文中之“行”,指一切有為法。《雜集論》卷二亦雲: “時

者,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何以故?由有因果相續轉故。

若此因果,已生已滅,立過去時;此若未生,立未來時;已生未

滅,立現在時。”

這裏,順便解釋論時間之種種單位。依《俱舍論》卷十二所

載,古印度人以時量之最小單位為刹那(梵語為Ksɑnɑ),百二十

刹那為一怛刹那(梵語為Tɑt—ksɑnɑ),六十怛刹那為一臘縛(梵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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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為lɑvɑ),三十臘縛為一牟嚀粟多(梵語為muhūrtɑ),三十牟呼

粟多為一晝夜(梵語為ɑhorātrɑ),三十晝夜為一月(梵語為

māsɑ),十二月為一年(梵語為vɑrsɑ)。更有小劫、中劫、大劫等

單位。此外,一念與刹那、生滅之關係,就《仁王般若經》卷上所

述,一念為九十刹那,一刹那有九百生滅,故一念之間計有八萬一

千生滅。另於《雜心論》卷二謂,一彈指有六十四刹那; 《大智度

論》卷十五則謂,一彈指六十刹那。

二十二 數

梵語為Sɑmkhyā。唯識宗作為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勝論

學派以之為二十四德之一。即表示存在之數量。印度將數分為單數

(一數)、雙數(兩數、二數)、複數(多數)三種。從一至無數

(阿僧,梵語為Asɑmkhyɑ),通常以十進法之五十二種數來表

示,即:一、十、百、千、萬、洛叉(梵語為Lɑksɑ)、阿底洛叉

(梵語為Atilɑksɑ)、俱低(梵語為Koti)、末陀(梵語為

Mɑdhyɑ)、阿由多(梵語為Ayutɑ)、大阿由多、那由多(梵語為

Nɑyutɑ)、大那由多、缽羅由多、大缽羅由多、矜羯羅、大矜羯

羅、頻跋羅、大頻跋羅、阿芻婆、大阿芻婆、毗婆訶、大毗婆訶、

蹲伽、大蹲伽、婆喝那、大婆喝那、地致婆、大地致婆、醯

都、大醯都、羯臘婆、大羯臘婆、印達羅(梵語為Indrɑ)、大印

達羅、三磨缽耽、大三磨缽耽、揭底、大揭底、拈筏羅、大拈筏

羅、姥達羅、大姥達羅、跋藍、大跋藍、珊若(梵語為

Sɑmjňā)、大珊若、毗步多、大毗步多、跋羅攙、大跋羅攙、阿僧

等。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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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僧譯為無數或無央數,即“無法計數”之意。但由一至阿

僧為止,原有六十個數,後佚八個,遂成五十二數。《翻譯名義

大集》則加上曾佚失之八數,而為六十數。此外,譬喻極小之數,

以微塵數來表示;一以下之分數為極小之數(或作七六分之一),

稱為歌羅分;最極微小之分數,稱為鄔婆尼殺曇分(梵語為

upɑnisɑdɑm,或稱優波尼殺陀分)。

《新譯華嚴經》卷四十五以一阿僧為單位,舉有:阿僧、

無量、無邊、無等、不可數、不可稱、不可思、不可量、不可說、

不可說不可說等十數,此稱為十大數。其算法是將阿僧乘以阿僧

,稱為阿僧轉;阿僧轉乘以阿僧轉稱為無量;以下大數皆

以此類推。

二十三 和合性

梵語為Sāmɑgrī,略作和合。眾緣聚會為和合,謂一切事物的

諸因緣和合不相乖違。物理性質,同性相合,同一類的物質融合在

一起。指形成心法、色法等諸法之因緣, “能彼此和合之性質。亦

即有為諸法生起時”,必須由眾多之因緣和合集會之特性,稱之為

和合性。印度六派哲學中,勝論學派之“勝論六句義”,其第六句

義即和合句義。勝論學派以此和合性為實法,大乘佛教則以之為分

位假立,然俱舍宗並未別立和合性之說。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雲:“雲何和合?謂能生彼彼諸法、諸

因、諸緣,總略為一,說名和合。”茲以“眼識九緣生”為例:九

緣為何?眼根、色境、作意、空、明、眼織種子、分別依、染淨

依、根本依,以上九緣,互相鄰助,俱時合力,不相乖違,眼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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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起,故眼識與根等九緣,稱為和合。此因緣和合是假名,並非

實有。

二十四 不和合性

梵語為Asāmɑgrī,又作異性。“和合性”之對稱。指分離、眾

緣乖違。亦指物理性質,異性相斥,不同類的物質,不能融合在一

起。即能妨礙諸緣和合而今諸法不生之能力或性質。《百法直解》

雲:“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意即諸法之間,彼此互

相妨礙、對立,稱為不和合性。如水與火,冰與炭,正與邪、霜雹

與稻麥等,皆是不合和之例。“眼識九緣生”中,任缺一緣,則眼

識之生緣“不和合”;“十二因緣”中,隨缺其一支,則有情生死之

因緣“不和合”。

以上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皆依分位差別而建立,因此當知

皆是假有。《雜集論》卷二有所說明:

依“善、不善”等增減分位差別,建立“得”一種。

依“住”分位差別,建立“命根”一種。

依“相似”分位差別,建立“眾同分”一種。

依“不得”分位差別,建立“異生性”一種。

依“心、心所”法分位差別,建立“無想定、滅盡定、無想

報”等三種。

依“言說”分位差別,建立“名身、句身、文身”等三種。

依“相”分位差別,建立“生、住、老、無常”等四種。

依“因果”分位差別,建立“流轉、定異、勢速、次第……”

乃至和合性、不和合性”等十種。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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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十四種法,於前三位差別所顯,則那一法,相當於那一位

所顯呢?“命根”一法唯依“心王”分位假立,因為命根乃指身不

爛不壞之功能,依次功能假立“命根”一法; “異生性”一法,唯

依“心所”分位假立,因為異生性乃依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上之一

分功能,令六趣十二類差別不同,故雲“異生性”。雖名煩惱、所

知二障,實即指染位位二十六種染汙心所,由未永斷,異於聖人之

眾生故名“異生性”; “二無心定”及“無想報”之法,乃依“心

王”、“心所”上假立;其餘十九種,皆通“色法”、“心法”、“心所

法”三位之上,假立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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