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2 / 3)

一個禪定進入另一個禪定,心心相續,不生異念,無間無雜之謂。

可分為九個步驟:

①先以“覺、觀”(即“尋”、“伺”)淨除欲染(五欲能染汙真

性故名欲染),離喜生樂而入初禪(既離欲界染,故生喜樂)。

②次以“內淨” (內謂心,淨謂信,由信力令內心淨,故名

“內淨”),舍離“覺、觀”(尋、伺躁動,擾亂定心,信能破除,而

令心淨,如波止浪息,水則澄清),定生喜樂而入二禪(既無覺觀,

攝心在定,則生喜樂)。

③次更舍棄喜動,離喜妙樂而入三禪。

④次更雙亡苦樂,舍念清淨而入四禪(舍二禪之喜及三禪之

樂,心無憎愛,一念平等,清淨無雜。

⑤次更滅色緣空,入無邊空處定(既得四禪已,猶厭色界色質

為礙,不得自在,故加功用行,滅一切色相,而入虛空處定)。

⑥次更滅空緣識,入無邊識處定(既得無邊空處定,心緣虛

空,虛空無邊,緣多易散,能破於定,即舍虛空,轉心緣識,心與

識相應)。

⑦次更滅識,緣無所有,入無所有處定(即不緣一切內外境

界,內即識處,外即虛空,舍此二處,轉緣無所有處也。位於此

定,恬然寂靜,諸想不起)。

⑧次更滅無所有,緣於非想非非想處,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既

得無所有處定已,深知前識處之有想如癰如瘡,前無所有處之無想

如癡,故舍之而入非想非非想處之定)。

⑨次更了知此種極微細想,仍是有漏有為,即依此定,遊觀寂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1 67

滅真無我理以為加行,乃入此“滅盡定”。“九次策定”中,此居最

後,不依“有頂”(即無色界之第四處,非想非非想天也,此位於

三界有漏世間之最頂故),不能加行證入也。雖依有頂,而非有漏,

以必遊觀無漏,方能入故。若修至純熟,則隨意出入,無不自在。

或於無所有地心之後,或於識處地心之後得入,乃至或於離生喜樂

地心之後,或於欲界散地心之後亦得經入也。

4滅識之多少:“入此定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

識俱生我執及彼心,亦皆不行。”意即為:所有不恒行(前六識轉)

及恒行一分(染汙意)心心所皆滅。

5正顯假立:入此定已, “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

不離身根,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據《宗鏡錄》卷五十五所舉,滅盡定與無想定有四種不同:

1證得者之異,即滅盡定為佛、羅漢所證出世間之定;無想

定則為凡夫、外道所證出世間之定。

2祈願之異:即滅盡定者唯求出世功德;無想定者則求世間

樂果。

3感果與不感果之異:即滅盡定為無漏業,不感三界生死果

報;無想定則為有漏業,能感無想天果報。

4滅識之異:即滅盡定能滅除第六識,兼滅第七識之染分;

無想定僅滅除第六識分別之見,其他諸邪見尚未能斷盡。

七 無想報

無想報亦稱無想果,梵語為Asɑmjňikɑ。指修無想定死後升入

無想天的一種果報,又作無想事、無想異熟。謂生無想天者,其

百法明門論講析

1 68

心、心所悉滅,而呈無意識狀態。外道謂此為真涅界,故於現世

修無想定,死後則生於彼天。蓋以無想定為因,感得一種非色非心

之境界,使心、心所不生,此非色非心之境界,乃無想定之異熟

果,故稱無想果。《阿毗曇婆沙論》卷四十四有: “凡夫人入無想

定,得無想果。”修無想定之外道,他們認為前六識之粗想是生死

之因,所以要厭離之(按:七、八兩識之微細想,彼不能知,故不

滅之)。以此厭離粗想之力,命終之後,生到第四禪之無想天中,

阻礙了不恒心及心所之現行(即指前六識及心所),但以滅“想”

為首要,故名“無想報”,又名“無想天”。

據《成唯識論》卷七載,對無想報簡識有無,認為初師常無六

識:謂到無想天之眾生,從初生到命終,五百劫中,常無前六劫。

據說彼天無有轉識故,即在“十二有支”中隻有“色支(形體),

沒有“名支”(心識),故稱彼天是“無心”地;次師初無後有:謂

無想天人臨命終時,要先生起轉識,然後命終,並非五百劫中常無

轉識。因為彼無想天人將要生到下地時,一定要先生起下地之“潤

生愛”(按:潤生愛是指“愛”能潤業而引生未來之果),所謂“自

體愛”(臨命終時,對於自己身體生起愛著之心),“境界愛”(臨命

終時對眷屬、家財等生起愛著之心)及“當生愛” (臨命終時,對

於當來生處起愛著之心),藉此愛水滋潤八識田中之種,才能生到

下地。故《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雲: “後想生已,是請有情便從

彼天沒。”初師以為無想天人在五百劫壽命之中,常無六識者,乃

是依彼天人在臨命終時之前的一段長時間來說,克實言之,彼無想

天人,並非在其一朝生命中,全都沒有六轉識;三師初後具有:謂

無想天人不但在臨命終時,即使在初生之時,也有六轉識。因為將

有生到無想天之“中有”(又名“中陰”,死此生彼,中間所受之陰

形)也必定會生起潤生煩惱,謂男女互於父母之處,起貪及恚,而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1 69

緣父母不淨謂為已有而生貪愛。因此,如同其餘禪天一樣“本有”

(生後死前名為“本”,生死果報不無,故名“有”)初位,必有轉

識故。《瑜伽師地論》卷十二雲: “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

生,從彼沒故。”便是引入義顯初非無。同書卷五十三雲:“諸心心

所,唯滅靜,唯不轉,是名無想定。”揭示了引滅義顯初定有;以

上“簡識有無”,雖有三師見解不同,但以第三師為正義,故《楞

嚴經》雲:“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如是一類,名無想天。”初半劫

滅者,初生此天,習定半劫,始得想滅,無想定成。後半劫生者,

於四百九十九劫半,想心複生,此定乃壞,終非究竟,如是一類,

名無想天。

八 名身

梵語為Nāmɑkāyɑ。名,指表詮自性之名字(即指事物的稱

謂)、名目等;身有積聚義。一字為“名”,表詮一法的自體,如

鬆、柏、梅、人、馬、青、翠、紅、男、女、壯、瘦等;兩個字的

名稱為“名身”,如青鬆、翠梅、紅梅、男人、女人、壯牛、瘦馬

等;三個字以上的就稱“多名身”,如雄壯牛、銅香爐、紅梅花等。

據《俱舍論光記》卷五所舉,名有名、名身、多名身三種;又名有

多位,即一字生、二字生、多字生(指“三字生”以上者)。若就

一字生而論,則色字或香字等一字,稱為“名”;色香二字合並之

複字,稱為“名身”;而三字以上者,則稱“多名身”。若就二字生

而論,則二字稱“名”,四字稱“名身”,六字以上稱“多名身”。

若就多字生而論,則三字生時,三字稱“名”,六字稱“名身”,九

字以上者稱為“多名身”。《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二雲:“何等為名?

百法明門論講析

1 70

謂即於相所有增語。”“增”是增益,“語”是聲音。原來一切諸法

之自體,本無名稱,然由人第六識相應之想心所,於間取像,然後

方便施設種種名稱,故知名稱是客體,而非一切諸法之本身,故曰

“增語”,假如諸蘊和合而得“眾生”之名(五蘊和合本無“眾生”

之名)。

九 句身

梵語為Pɑdɑkāyɑ。句,乃表詮事物之義理者;身,集合之義。

若集合諸句,構成一完整思想,即稱為句身。如“諸行無常,諸法

無我、涅寂靜”等句,乃表達完整之思想,故稱句身。另有一

說,謂若僅集合二句以上者,亦稱句身,如單雲“諸行”、“諸法”

等稱為句,然若雲“諸行無常”、“諸法無我”則係二句之集合,故

稱句身。又一句亦稱句身。如《楞伽經》雲: “句身者,謂句有義

身,自性決定究竟,是名句身。”

筆者以為,句身指完整的句子。一句稱為名句,要有主語和賓

語,如“聲是無常”,聲是主語,無常是賓語,中加謂語,即為名

句。二句名“句身”,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三句以上名“多

句身”,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三句連起來,使

構成一個“因明論式”。

十 文身

梵語為Vyɑňjɑnɑ—kāyɑ。指構成句身和句身的梵文(巴利文)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1 71

字母,它是文字的有機體。也有的說兩個字母就是“文身”的,其

實,因為字而有名,由名而有句,由句而成段,由段而成篇;每一

篇文章由許許多多的字母構成,所以廣義的說文身是文字的集合

體。

名、句、文,皆依色、聲、法三塵假立,別無自體。此乃約娑

婆世界之眾生,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故遍約三塵立名身、句

身、文身。

十一 生

梵語為Jātɑ或Jāti,巴利語為jāti。先無今有名生,眾緣和合

而生。指事物的產生與形成。《成唯識論》卷二雲:“本無今有,有

位名生。”謂本來沒有這個法,而現在借著種種條件的配合,而有

這個法顯現出來,就在這個法存在的時候,稱之為“生”。佛法中

說“生”不可得,譬如冰溶成水,我們以為“冰”沒有了, “水”

生了。但從化學元素來講,冰就是水,都是H2O,並沒有新的物

質產生。生滅都是因緣的變化。又譬如虛空之中,本來沒有細縫

(本無),今借兩手和合,而有細縫顯現(今有),就在細縫暫時存

的階段,名之為“生”。然而,此法之存在並非恒存,而是暫存,

當兩手分開後,此一細縫又還歸於無。就如冰氣溫一高就化為水一

樣。

宇宙萬有雖說森然羅列,但歸納起來,不外色、心二法,而

色、心二法是仗因托緣而生起的,故《百法直解》雲: “生者,依

於色心仗緣顯現假立。”所謂:色法二緣生(即教因緣、增上緣),

心法四緣生(即親因緣、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宇宙之間

百法明門論講析

1 72

現象界的一切法,即假借因緣和合,則所謂“生”者,實是假立之

法。

十二 住

梵語為Sthiti。相似相續,有住暫停(表麵現象暫住,實則變

化不停)。即事物產生後的相對穩定。《成唯識論》卷二雲:“生位

暫停,即說為住。”即色心諸法生起之後,暫時安住,稱之為住。

《百法直解》雲:“依於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這“相似”是指

色心前後大致相同;“相續”是指色心前後連接不斷。如果一般以

人壽八十歲來計算,前十五年知識未開,懵懵懂懂,後十五年精力

已衰,記憶減退,中間五十年,可算是暫安住的年齡,在此階段,

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其他物也是一樣,從新的(生)到一個使用期

為“住”,最後變成廢物而淘汰。

十三 老

梵語為Jɑrā。從生到死,中間逐漸衰變的現象。也有的佛典

(上座部說一切有部)稱作為“異”,指事物的變異、衰敗。《百法

直解》雲: “老者,亦名為異,依於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

立。”“老”亦叫做“異”,異就是變化,色心前起了變化,稱之為

“異”。故《成唯識論》卷二雲:“住別前後,複立異名。”即在色心

暫時相似相續,安住不變的階段,忽然起了前盛後衰的差別,遂建

立起“異”的名號。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1 73

說到“異”,有色身與內心的變異。色身的變異,如頭發開始

變白變稀,皮緩皮皺,色衰力損,身曲背僂,喘息氣短,氣勢痿

羸,步行蹣跚,語言遲鈍,體多黑猶如彩畫……內心的變化,經

論上說:“數重睡眠,無力速覺。念慧衰退,智識愚鈍……”年少

時的理想抱負,雄心壯誌,一到老年,再打不起精神了。雖然“夕

陽無限好”,然而亦無可奈何的“隻是近黃昏”了。

借著色心漸漸趨向衰老變異,遂假立“老”之不相應法。

十四 無常

梵語為Anityɑ或Anityɑtā,巴利語為Aniccɑ。音譯為阿你怛

也。為“常住”之對稱。《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七雲:“於諸行中,

已滅壞故,滅壞法故,說明無常。”即有為法消滅了,散壞了,不

再發生活動作用了,謂之“無常”。今有後無,死之別名。故《百

法直解》雲:“無常者,亦名為滅,依於色心暫有還無假立。”“滅”

為四有為相,即一切因緣和合而成的事物之四種狀態:指物質的

成、住、壞、空;眾生的生、老、病、死;心念的生、住、異、

滅,如是循環不息的現象,構成無常的概念。

無常亦稱為滅, “滅”的梵語為Anityɑtā,與無常是一致的,

又作滅相,為“四相”之一。謂有為諸法,皆具有刹那變壞之性

質;有情眾生之死,亦稱為滅。真如寂滅,無分段、變易二種之生

死,稱為滅相。《法華經·藥草喻品》:“如來說法,一相一味,所

謂解脫相、離相、滅相。”據《成實論·不相應行品》之說,於有

情一期相續上,認其生、住、異、滅之別,其死曰滅。借著色心諸

法,由於因緣分散的原故,於是從“暫有”的階段,還歸於虛無的

百法明門論講析

1 74

狀態,遂假立“無常”之法。

根據《大智度論》卷四十三,舉出二種無常:

1念念無常:一切有為之法,刹那生滅而不停住,稱為念念

無常,亦稱刹那無常。即在一刹那短之間,具生、住、異、滅四

相。

小四相約一念論:

生———以根對塵,一念心生;

住———一念之心,暫爾相續。

異———一念之心,初後不同;

滅———塵境既亡,心念亦滅。

2一期無常:若幹期限中,相續之法終必壞滅,如燈火之滅、

人命之終,稱為一朝無常,亦稱相續無常。其實就是刹那無常的延

續。眾生亡業報身,從生至死,時間雖有長短不同,皆名為“一

期”。一切眾生在其一期的生命之中,皆不免要經曆生、住、異、

滅之四相遷流。

大四相約自生至死一期受報論:

生———一念托胎,十月滿足,此身即生;

住———既已出胎,暫住於四間;

異———少則顏紅體潤,老則發白皮皺;

滅———業盡命終,身亦壞滅;

其實不隻是業報身體,乃至世間之一切動物、植物、礦物、一

切世界的國土、宇宙的所有星體……都要經曆四相的遷流演變,無

常的洪流,泛濫了宇宙間之萬事萬物,無一能幸免。

在佛法中,有時還說“三有為相”,這與“四相”相關,借此

而順便釋之:

1隻立生、異、滅三相,不立“住”相。實際上亦無“住”

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1 75

相可言,以諸法刹那刹那生滅無常,何來“住”相。

2將四相中之“住、異”合為一相,而成“生、住異、滅”

三有為相。

《俱舍論》卷五雲:“若法令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

諸有情生厭畏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及滅

相力所遷迫,令從現在流入過去,其衰異及變壞故。傳說一從稠林

牽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住於彼行攝

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舍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

位,住相濫彼,故經不說。有謂此經說住與異總合為一,名住異

相。何用如是總合說為? 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厭舍,與異合

說。”此蓋以三相會釋四相。

十五 流轉

梵語為Prɑvrtti。流是相續,轉是生起,謂事物念念生滅,因

果刹那相續的變化。指一切有為法,都是生滅無常,因果循環,前

後相續的。故《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雲:“諸行因果相續不斷性,

是謂流轉。”《成唯識論》卷三說,謂因果相續不斷,總不離現前一

刹那法,即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或

謂:假說現在法為後果之因)。又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

因”,對說“現果”(或謂:假說現在法為前因之果),故將現前一

刹那法,說成因果相續不斷,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

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謂之“流轉”。

《俱舍頌》卷三雲: “言流轉者,以識為體,於生死中流轉故

也。”“識”指第八識,以第八識受熏持種,故為眾生生死流轉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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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又第八識為一切法之“因”,又稱為“引果”(善惡引業之果),

故知第八識是酬業受報、因果循環之主體,若離第八識,因果法則

即無從建立,“流轉”一法亦不存在。

此外,流轉即生死相續不斷,而輾轉於三界、六道之輪回。對

此,如從迷界而進入涅,即稱還滅。屬流轉者,稱為流轉門;屬

還滅者,稱為還滅門。四諦中之苦諦與集諦,或十二因緣之順觀

(觀十二支緣起從無明乃至老死)屬流轉門;而四諦中之滅諦與道

諦,以及十二因緣之逆觀(觀十二支緣起從老死至無明),則屬還

滅門。唯識宗謂,由善惡之業而生死相續不斷,稱為染汙清淨流

轉;有為法之刹那生滅相續不斷,稱刹那輾轉流轉;有情之一期相

續生滅轉變,稱生輾轉流轉,亦作生身輾轉流轉。

十六 定異

梵語為Prɑtiniyɑmɑ。定,指決定;異,指差別。謂因果善惡

互相區別,不相混淆,絕對的不同,如說心法、色法,性質各異。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雲:“無始以來,種種因果,決定差別,無

雜亂性,如來出世,若不出世,諸法法爾。”謂善有十善,惡有十

惡,各有因果決定不同。善因必感樂果,惡因必感苦果。種瓜得

瓜、種豆得豆,善惡因果,亦複如是,涇渭分明,決定不會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