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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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心不相應行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一、得。
二、命根。
三、眾同分。
四、異生性。
五、無想定。
六、滅盡定。
七、無想報。
八、名身。
九、句身。
十、文身。
十一、生。
十二、住。
十三、老。
十四、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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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流轉。
十六、定異。
十七、相應。
十八、勢速。
十九、次第。
二十、方。
二十一、時。
二十二、數。
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
心不相應行法,梵語為Cittɑ—viprɑyuktɑ—sɑmskārɑ,巴利
語為Cittɑ—vippɑyuttɑ—dhɑmmɑ。乃五位法中之第四位,又作心
不相應行蘊、非色非心不相應行法、非色不相應行蘊、心不相應
法、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不相應。指不屬於色、心二法,與心
不相應之有為法之聚集。依說一切有部之義,在色、心、心所之
外,另有與心不相應之實法,其體係有為法,又為五蘊之行蘊所
攝,故稱心不相應行。經部、唯識宗等則主張不相應行乃於色、心
之分位所假立者,並非實法。
心,即八識心王;行,是遷流、造作的意思,通指一切有為
法。在五蘊中即是行蘊。行蘊有:一是相應行,即是心所有法;二
是不相應法,指非心所、亦非心王或色法,而是心、色諸法分位差
別假設,亦隨色、心諸法而有生滅。它們既不是色法和心法,也不
是無為法,而是有為法,隻說與心不相應。實際上與心所、色法和
無為法都不相應,所以其名稱應該是“非色非心不相應行法”。共
有二十四種,是反映由心王、心所與色法三者之間發生聯係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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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心不相應行法之數,大小乘均有異說。俱舍宗舉出得、非得,
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
句身、文身等十四種不相應行法。《順正理論》卷十二加上和合性,
而立十五種不相應行法之說。《品類足論》卷一則舉出得、無想定、
滅定、無想事、命根、眾同分、依得、事得、處得、生、老、住、
無常性、名身、句身、文身等十六法。此外,分別部、犢字部等,
將隨眠亦計入不相應行法。《大乘百法明門論》立不相應行法二十
四種,《雜集論》卷一刪除不和合而立二十三種,《大乘五蘊論》則
舉出得、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無想所有、命根、眾同分、生、
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等十四法。
一 得
梵語為Prāpti。獲得、成就和不失之義,即色、心等法生起不
壞滅之相。由能得的心理要求與所得的財物等而產生的抽象概念,
一切法造作成就而不失,稱之為得;反之,一切法不能成就,稱為
非得。得、非得有表裏關係,得僅攝於有情自身中之有為法(即
“自相續”之有情法),及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兩種無為法有關,
與“他相續”、“虛空”無關。就“自相續”而言,若與之呈現積極
關係,即令之(法)合、令之持,稱為得;若與之呈現消極關係,
即令之離、令之失,則稱為非得。得有“獲” (梵語為
Prɑtilɑmbhɑ)與成就(梵語為Sɑmɑnvāgɑmɑ),非得有“不獲”
與“不成就”等之別。獲,即指未得或已失而今得;得,則是“未
來生相位”,將入“現在位”作用之別名;成就,即指得而至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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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不失;得,則是入現在位之際的別名。以此類推,不獲與不成就
亦具同義。
凡有為法之得,可分為三種:
1法前得,又作前生得,即在法之前而起之得,譬如牛拉車,
故又稱牛王引前得。
2法後得,又作隨後得,即在法之後而起之得,譬如小牛跟
在母牛後,故又稱犢子隨後得。
3法俱得,又作俱生得,即得、法兩者俱起之得,譬如形與
影相隨不離,故又稱如影隨形得。
擇滅、非擇滅等無為法,乃非前、後、非俱,而與上述有為法
之三種得合為四種得。此外,使有為法之得能獲得成就,稱為得
得,即由得中複得之意。得得又稱小得、隨得;與之相對者,得稱
為大得。
據《成唯識論》卷一載,得係一種假有之存在,可分為三種:
1種子成就,即一切見惑、修惑之煩惱、任運而起之諸無記
法,及生得善所有之種子,其未被損害者。
2自在成就,即由加行所生之善法,及工巧處、變化心、威
儀路無記等之部分加行力所成就者。
3現行成就,即善、不善、無記等三種法之現行者。
得之一法,雖依三法假立,然其重點在依心轉變。我國古訓有
“塞翁失馬,焉之非福”之名言。其實得失禍福,純粹是一種主觀
的心理狀態。其道理幽隱微細深不可測,不可以一時之表相而妄下
判斷。古人有雲:“失之粟隅,收之桑榆”,一切有為法,失未必是
失,得亦未必是得,此失而彼得,此得而彼失。學佛之人,應該不
必介意於得失禍福之假法,而悲歡憂喜、反複無常。古時齊人有遺
斧,齊人得之。有人告之孔子,孔子說: “齊”去之。故人有遺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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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人得之。有人又告之老子,老子說:將“人”去之。有遺斧
者,有得之。筆者以為,將“斧”字去之,有遺者,有得之。
二 命根
梵語為Jivitendriyɑ。就是眾生的壽命,也就是生命,由先業
所引發,從而決定其壽命持續不斷的時日,有一定的限製。即第八
識依業力所引,任持色、心不斷之功能。也就是說,由過業所引
生,有情之身心在一期(從受生此世以至死亡)相續之間,維之暖
(體溫)與識者,其體為壽,即稱命根。
佛教各派對命根之假實看法不一,說一切有部以命根為實有,
經量部及大乘佛教以命根為假法,而非實有。《成唯識論》卷一載,
依於第八識之“名言種子”上,由過去世之業所牽引而可賴以執
持、維係此世之生命者,其功能具有決定色、心等住時長短之差
別,由是之故,遂假立為命根。
還值得一提是“命”,梵語為Jīvɑ,為印度耆那教之根本學說,
即指“靈魂”。分成受物質束縛與不受物質束縛兩種。受物質束縛
之“命根”,有動、靜之別,前者存在於動物、人等有生命體中,
後者存在於地、水、火、風等無生命體中。不受物質束縛之“命”,
則是指解脫之“命”。耆那教還將“命”視為宇宙之生命原理,主
張“命”之中,具有活動性、感覺,及思智(梵語為Mɑti)、聞智
(梵語為Srutɑ)、自覺智(梵語為Avɑdhi,又作他界智)、義智
(梵語為Kevɑlɑ,又作絕對智)等智,而與無命(梵語為Ajtvɑ)
一起構成宇宙之二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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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眾同分
梵語為Nikāyɑ—sɑbhāgɑ,略稱為同分。是性相統一的意思。
眾生所有的共同認識,共同的言語,是因為共同的特征(同分),
如人與人的特征,物(色、心)與物的特征,也就是指眾生的共性
或共同。眾是指大眾,同是相同,就是大眾相同的一分子,分是一
分,所謂“人以類聚,物以群分”。彼此是人,同是人中一分;彼
此是畜,同是畜中一分。六趣差別,同類共居,就是眾同分。即眾
多有情具有同類之性,或使有情眾生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分,即
因之義。
同分可分為有情同分(梵語為Sɑttvɑ—sɑbhāgɑ)與法同分
(梵語為Dhɑrmɑ—sɑbhāgɑ)二種:
1有情同分,又作眾生同分,可分為二:即:①使一切有情
眾生同等類似之同分,稱為無差別(梵語為Abhinnɑ)同分。②有
情眾生隨著三界、九地、男、女、畜牲等之分別,而各一一類,然
此自類當中,卻具有共同之性質。此種各別同分稱為有差別(梵語
為Bhinnɑ)同分。
2法同分,指有所依之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法,自類之
法相似。如色法相互這類似,左右眼相互類似之同分。
一切有部主張同分具有實體;經量部及大乘佛教則以為同分乃
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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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異生性
梵語為Prthɑg—jɑnɑtvɑ。舊譯為凡夫性。異生即是“凡夫”,
異是異類,是變異,係異於“聖人的生類”;生是眾生,又是生死;
性是性質。就是說眾生由業力牽引,輪回六道,異類受生,性質變
異,各不相同。心位由於不得聖法(佛法,如見修道等),各類趣
生差別不同,未得證悟,與聖者相異。異生性實際是說眾生成凡夫
的依據或原因在於不得佛性,和一些上座部佛典(如說一切有部)
所說的“非得”,即沒有成就是一致的。
因凡夫輪回五趣(六道),受種種別異之果報;凡夫由種種變
異而生邪見,造諸惡,故稱異生。然此,異生性亦即指眾生成為凡
夫之本性,也就是通常所謂“見惑”之煩惱種子。關於其體性,有
諸異說:
1小乘犢子部認為異生性係以欲界見苦所斷之煩惱(即十隨
眠)為其體性;屬於欲界所係縛,具有染汙性,而為“見道位”時
所漸除者,攝於“相應行蘊”中。
2說一切有部之正統主張,認為聖道之“非得”(亦即不能獲
得聖道)之性為異生性之體;屬於三界所係縛,不具染汙性,而為
“修道”時所斷除者,攝於“不相應行蘊”中,而別有自體。
3小乘經部不另立體性,而以聖法來生時相續之分位差別為
異生性。此係一種“假立”之異生性,亦即不承認有異生性存在,
而僅假立名相以說明之。
4唯識宗認為亦屬假立之異生性,即於分別而起的煩惱、所
知二障之種子上假立為異生性;而異生之凡夫若能至見道位時永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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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障,方可稱為聖者。亦即以分別而起之二障為異生性,若不斷
此性則不得為聖者,故初地所斷之惑,又稱為“異生性障”。
五 無想定
梵語為Asɑmjňā—sɑmāpɑtti。指能於定中心想不起,猶如冰
魚、蟄蟲,但不能斷惑而證入聖果。乃心、心所滅盡之定,即使一
切心識活動全部停止,以求證得無想果所修之禪定;與滅盡定並無
為二無心定。此定為凡夫及外道所修,即彼等誤信色界第四禪天之
果報為真悟境。外道認為想定是生死,因此以無想天為涅。曆來
很多佛教大師認為,此種外道所修的定功,唯使思想停止活動,令
身輕安,但出定之後,想仍升起,徒然無益。佛教諸宗派對此定有
各種異說,說一切有部主張無想定、無想果皆有實體,然經部與大
乘唯識宗卻稱其為虛假者。
修習無想定者,由於根分利鈍,修有勤怠,故有上、中、下三
品之別。上品行者,於得現法禪味,必定不退,後來升到無想天中,
彼天最極光明清淨,形色也極廣大,而且壽量滿五百大劫,必定不
至中途夭亡,五百大劫之後,方才殞沒。中品行者,於得現法禪味,
不必一定退失;設或退失,也能速疾還引現前,後來生到無想天中,
彼天雖甚光明清淨,形色也甚廣大,但其光淨廣大的程度還不是究
竟的,雖然也有中途夭亡的危險,但也不一定非夭亡不可。下品修
習者,於所得的現法禪味,必定會退失;一旦退失,即不能速疾還
引現前,後來雖能生到無想天中,但彼天不甚光明清淨,形色也不
甚廣大,而且決定天壽達不到五百大劫,就中途夭亡。
無想定雖為凡夫,外道所修持,然唯是善法所攝,因為彼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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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行善心所引生。此定唯屬於第四禪天所攝。此定之四業判攝為:
1順現受業:以決定勇猛心,於現世造現惡業,能令現生即
招苦樂報。
2順生受業:以上品心,於現生造善惡業,來生受苦樂報。
3順後受業:以中品心,於現生造善惡業,第三生乃至為千
生受,方受苦樂報。
4不定受業報:以下品心,於現生造善惡業,此業微弱而無
大力故,於此生之後,或受或不受苦業報。
今修無想定者,若上品行者,或於來生生無想天中;若中品行
者,或於來生,或於第三生乃至百千生之後,生無想天中;若下品
行者,或不一定修無想天中,或於來生,或於第三生乃至百千生之
後,生無想天中。總之,決無現生修定,於現生即生到無想天之
理,故《成唯識論》卷七謂:“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關於無想定之起定之處,即有二說:
1唯欲界起:唯在欲界上生起無想定,何以故?因為這無想
是由於外道說法之力,再加上人心慧解極為猛利,方能生起。至於
色界、無色界眾生之慧解力既不如欲界之人道,又沒有外道說法,
故於上二界不生起無想定。又欲界六欲天人,亦因其慧解不如人
故,也不能生起此定。
2說欲色界起:即在欲界人道之中先修習此定,此生之後,生
到色界第四禪的前三層天(無雲天、福生天、廣果天,此三層天是
凡夫所生之處),又能引生此定現前。但要減除第四禪的第四層“無
想天”,因為無想天是此定所趣之果,此定修成,才能感生無想天,
並非在無想天中才修此定,故於第四層的無想天,不能生起此定。
至於此後之五層天(天煩天、無熱天、善現天、善見天、色究竟
天),名為五淨居天,乃證得阿那含聖者所生之處,故亦不起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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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想定屬有漏定,這是因為凡夫外道厭患粗想,欣慕無想之
果,而入此定。由於誤認無想天即是真涅,非滅計滅,故唯有
漏。若有學一無學二種聖人,則不起此定。
六 滅盡定
梵語為Nirodhɑ—sɑmāpɑtti。又作滅受想定,滅盡三昧。即
滅盡心、心所而住於無心位之定。與想定並稱二無心定,然無想定
為異生凡夫所得,而滅盡定為佛及俱解脫之阿羅漢遠離定障所得,
即以現法涅之勝解力而修入者。二乘人厭惡心想,欲止息想,由
定力令前六識不恒心、心所和第七染汙意識一分心、心所的心想不
起,故名滅盡定,指專修克製思想的使之停止活動的禪定,修得此
定,即滅心和心所,故又名“滅受想定”。聖者遠離無所有處之煩
惱,其定之境定可喻為無餘涅之寂靜,故為入無心寂靜之樂者,
乃依修此定,即所生無色界之第四有頂天。諸宗對此定有各種異
說,說一切有部主張此定別有實體;但經量部與大乘唯識宗等不認
其為實法,唯於心、心所不轉之分位假立,唯識宗且以為在此定中
未斷滅阿賴耶識;分別論者則謂,入此定之聖者,其想與受已滅,
然仍有細心未滅。
《百法直解》雲:“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於非
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識心
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
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從這段文
字中,可以得知:
1得定之人係“三果以上聖人”。三果是聲聞所證果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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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聞所證之果位,依修行斷惑多少,分為:初果須陀洹,斷盡三界
見惑八十八使,預入聖道法流;二果斯那含,則更斷欲界九品思惑
中之前六品(上上乃至中下共六品);三果阿那含,則更斷欲界九
品思惑中之後三品(下上、下中、下下共三品);四果阿羅漢,則
更斷上二界七十二品思惑盡,已出三界,已證涅。所處說“三果
以上聖人”,乃包括三果及三果以上聖人,即聲聞四果、緣覺辟支
佛及大乘菩薩。
2修定之動機:此定又名“滅受想定”,因為一切聖人在進入
此定之前,特別厭患受、想二種心所,而務求伏滅它,故從“加
行” (即進入正位前之加功修行)來立名。依大乘佛法所言,受、
想隻是五十一個心所法中之兩個法,而為何一切聖人偏厭之?《俱
舍論》舉出了兩點理由:第一,受想為“諍”根之因。“諍”就是
煩惱,能損害自他,故有互相乖違的特性。凡是有情,莫不具有煩
惱;若無煩惱,即不成為有情眾生。但是煩惱之產生,必有其由
來,若無根由,煩惱即不生起。煩惱生起的根由,據佛教經論中
說,是諸欲及諸見(指五欲六塵和一切倒見),故《俱舍論》卷一
說:“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若再深究,諸欲與諸見又
以什麼為原動力而得生起?即可發現“受”、“想”的勢力。《大毗
婆沙論》卷七十四雲:“受能發起愛諍根本,想能發起見諍根本。”
第二,受想為生死之因。生死,是生命的業果,有果必有因,
而招致這業果的動因就是受、想二心所。換言之,有情眾生的生
死,是由受、想所支配。故《俱舍論》卷一雲: “生死法,以受及
想為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回。”
由於眾生具有這顛倒想及耽著欲樂享受之兩種因緣,在生死中
輪回。釋迦牟尼佛示現世間,其唯一的目的即是使眾生離生死的纏
縛,得涅的解脫。所以,世尊後來開示所修持的諸定當中,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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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受想定”,以專門對治受、想的活動。
3修定的方法:“依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
趣入。”凡佛弟子欲修滅盡定,必須依著次第而修;由淺入深,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