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色 法(1 / 3)

第五章 色  法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一、眼。

二、耳。

三、鼻。

四、舌。

五、身。

六、色。

七、聲。

八、香。

九、味。

十、觸。

十一、法處所攝色。

色法,梵語為Rūpa-dharma。色,梵語與巴利語均為Rūpa,

係自rūp (造形)之動詞語根變化而來,故含“有形狀”之意。又

謂rūpa是由rū (壞)之動詞語根轉變而來,有變壞、變化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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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之色,為物質存在之總稱,即色法;狹義之色,專指眼根所取

之境,即色塵。

“色”是質礙義,簡單地說就是物質,色法就是物質法。色法

乃總稱物質之存在,泛指有質礙之物,即占有一定之空間,具有自

他互相阻礙,及可變壞之性質者。相當於五蘊中色蘊的內容。即

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及法處所攝色。包括了

地、水、火、風(及“四大”的堅、濕、暖、動的性質在內)四大

種和四大種所造之色。因其體性廣大,充滿了整個物質世界,故它

是統指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抽象概念。

小乘俱舍宗和大乘唯識宗,均將色法分為三類十一種:

第一類是五根,即眼、耳、鼻、舌、身。

第二類是五境,即色、聲、香、味、觸。

第三類是無表色,即法處所攝色。

五位法將宇宙人生,森羅萬象,歸納為心法、心所法、色法、

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在“五位七十五法”中,色法在心法之

前,因其能引起貪欲愛樂等染法,被視為最重要之對治對象;而

《大乘百法明門論》將色法列在心法、心所法之後,乃因色法不能

獨立生起,而僅為前二者之變現。故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

法。因為心心所皆各有四分,即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

在此四分中,第一相分即是色法。

一 五 根

梵語為Pacendriyāna,五種根之義。指眼、耳、鼻、舌、身

等五識所之五種色根,故又名五色根。亦即司視覺、聽覺、嗅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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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觸覺之五官及機能。以此五根者加上意根(心),則稱為六

根。五根除能攝取外界之對象外,並能引起心內五識之認作用,故

稱為“根”。又五根係由物質而成立者,故稱五色根。數論派有五

知根之說,其中身根又作皮根。

就五根之體而論,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將五根分為扶塵根

與勝義根二種。扶塵根又作扶根。係由眼球、耳穴、鼻梁等血肉

(肉團)所形成之根,本身無超勝對象之力,但可由勝義根從旁協

助起識,即一般所謂之五官。勝義根在肉體之內部,非肉眼所能

見,但具有發識取境之作用。勝義根與扶塵根雖共為“極微”所

成,然勝義根以殊勝之四大種所造之淨色為體,為“不可見有對”

之實有法,由是薩婆多部主張五根係由勝義根,亦即現今醫學上所

謂之神經。然大眾部等則以色、香、味、觸四塵為五根之體,以肉

團為性,別無淨色,不能取境,此即以扶塵根為五根之說。又依大

乘唯識之說,護法等諸師則認為五根唯是種子,而非現行之淨色。

另就五根之次第而論,據《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三、《俱舍論》

卷一、卷二等舉出二說:其一,五根之中前四根皆取所造之色,故

先舉之;身根或取能造,或取所造,或二者俱取,即由所取之境不

定,故後舉之。前四根中,眼根、耳根能取遠境,故先舉之;鼻

根、舌根取近境,後舉之。取遠境中,眼根之作用較耳根為遠且

速,故先舉眼根而後舉耳根。取近境中,鼻根之作用較舌根的速且

明,故先舉鼻根而後舉舌根。總此而立五根之次第。其二,五根所

依處(即扶塵根)之上下差別的次第如下:眼根之所居最上,耳、

鼻、舌、身四根之所依則依次居於下方。

又於此五根中,眼根、耳根唯取不至境,物為離中知;鼻根、

舌根、身根三者唯取至境,稱為合中知。離中知謂眼根能見遠處諸

色,然於如眼中之藥等則不能反觀;耳亦能聞遠處聲響,然逼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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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者則反不能聞。合中知,謂鼻、舌、身三根必與對象直接接觸,

即根與境必須沒有間隔方能產生作用,若兩者相離則無從作用。又

鼻、舌、身三根唯取等量之境(根與對境等量),此即合中知之故;

眼、耳二根因取量之不定,故有時取小境,如見毛端、聞蚊子之鳴

聲等;有時取等境,如見蘋果,聞彈琴之聲等;有時則取大境,如

見大山,聞雷聲等。此即離中知之故。五根之外,意屬於無色法,

因無形狀,故無法計量。

據《五事毗婆沙論》卷上、《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二等舉出,

五根有四事增上作用即:

1莊嚴身:謂眼、耳、鼻、舌莊嚴於身,然後完美,於此諸

根若缺一者,便成殘陋,若不缺者,完美增勝。

2導養身:謂眼能見安危之狀,耳能聞美惡之聲,鼻能嗅香

臭之氣,舌能嚐甜苦之味,如是等諸識,於色聲氣味,若好若惡皆

能分別,導引於身,趨好避惡,令身增勝。

3生識:識即分別之義。謂眼對色,耳對聲,鼻對香,舌對

味,身對觸,而能坐於分別之識及相應法,俱得增勝。

4不共事:謂眼唯見色,耳唯聞聲,鼻唯嗅香,舌唯嚐味,

身唯覺觸。

如是諸根各有所用,不相雜亂,於本根相應之法,但能增勝。

此乃“根見家”之說。然《俱舍論》卷三舉出“識見家”之說,認

為上述四事非為根之作用,而是識之增上。

現將五根簡釋如下:

(一)眼

梵語為Caksur-indriya,巴利語Cakkhundriya。音譯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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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稱眼。為眼識所依,能看取色境,即為不可見有對(有礙)之淨

色。為五根或六根之一,為十二處中之眼處,十八界中之眼界。眼

能行盡諸色境,遠近之色,一目了然,故稱“行盡”,根有能生與

增上二義,眼根能生眼識,是為能生義;所依眼根強時,則能依之

識明;所依眼根弱時,則能依之識弱,是為增上義。故《五蘊論》

雲:“雲何眼根,謂色為境清淨色。”

關於眼取境時,是眼識能見色,或是眼根能見識等問題,已於

前心法中講《眼識》已述,此就不再從重。唯識宗認為一切法皆為

第八識所變現,而無小乘所說的由極微所成了根境,故認為“根”

僅具有“識”所籍以攀緣而變現“境”之功能以外即無其他功能。

諸經論關於眼之種別,亦有多種說法,或謂異熟生、長養二種,或

說三眼、四眼、五眼、十眼等。《瑜伽師地論》卷三對眼之種類記

載最詳,論中由一種“能見之眼”增數至過去眼、現在眼、未來

眼、內眼等之十一種眼。

(二)耳

梵語為S rotrendriya,巴利語為Sotindriya。音譯戍縷多因姓

焰,乃五根或六根之一,十二處之一、十八界之一、二十二根之

一。略稱耳。指耳識所依,由此取聲境無見有對之淨色。故《五蘊

論》雲:“雲何為耳根?謂以聲為境清淨色。”

(三)鼻

梵語為Ghrān·endriya,巴利語為Ghānindriya。音譯揭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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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焰。乃五根或六根之一,十二處之一、十八界之一、二十二根

之一。略稱為鼻。指鼻識所之無見有對之感覺器官,即嗅覺器官。

色界二禪以上五識皆無,故鼻根於彼並無作用,唯莊嚴身故而有

之。《五蘊論》雲:“雲何鼻根?謂香為境清淨色。”

(四)舌

梵語為Jihvendriya,巴利語為Jivhendriya。音譯時乞縛。舌

識之所依,取味境之無見有對之淨色,稱為舌根。梵語jihvā,原

意為火焰,即能嚐之義,謂祭祀時投供物於火中,火焰即神之能

嚐。於無色界,舌根不能成就,唯欲界、色界有之。《五蘊論》雲:

“雲何舌根,謂味為境清淨色。”

(五)身

梵語為Kāyendriya。即指身識所依,取觸境無見有對之淨色。

此指身體內之淨色根(勝義根),而非肉體之扶塵根。

關於身之語義,據《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此蓋取梵語

kāya (音譯迦耶)之積集義、依止義。其他眼根等之大種及造色雖

皆亦積集,而身根為諸根多法所依止,多法皆積集於身根,故特稱

迦耶。

身根在十二處中稱身處,十八界中稱身界。通常所謂之身,皆

總指肉團而言,與身根不同。在《大毗婆沙論》等諸論中,筋肉等

稱扶塵根,對有能觸作用之身根,則稱之為勝義根。身根唯欲界、

色界二界存有,無色界則無。《大毗婆沙論》卷九十載地獄身根不

同於人等身根,謂地獄中解諸肢節,乃至糜爛,亦有身根。《五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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