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色 法(3 / 3)

出十八種聲,即:螺貝聲、大小鼓聲、舞聲、歌聲、諸音樂聲、俳

戲叫聲、女聲、男聲、風林等聲、明了聲、不明了聲、有義聲、無

義聲、下中上聲、江河等聲、鬥諍喧雜聲、受持演說聲、論議決擇

聲。此外,密教則將各種音聲加以人格化,稱為金剛歌菩薩,謂此

菩薩具有六十四種音聲。

(三)香

香,梵語為Gandha,巴利語同。音譯乾陀。為鼻所嗅為香,

即鼻識所緣之境。有情非情之氣分一切鼻可嗅者,皆為之為“香”。

《大乘義章》卷八曰:“芬馥名香,此名不足,於中亦有腥臊臭,不

可備舉,且存香稱。”在《品類足論》卷一、《法蘊足論》卷十中,

分有:好香、惡香、平等香等三種。《大毗婆沙論》卷十三、《俱舍

論》卷一中,則分為好香、惡香、平等香、不平等香四種。

關於好、惡、平等之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十三由各種觀點

加以論說,例如香給予心所起之快、不快、非快非不快,抑或香能

否滋養、損害人之五官,或非滋養非損害五官,以及產生香之成因

是由福業、罪業,或由四大種勢力而來者。又另對四香之中,等與

不等之區別,是否可由香之力量保持平衡而滋養身體,或因不平衡

而損害身體,或視香力之強弱而定等,凡此種種問題,亦均加以討

論,此不贅述。《瑜伽師地論》卷三,對香亦舉出一種到十種之分

類。但一般對香之分類,大別為六種:

1好香:謂益根順情,鼻所樂取之香,如沉檀等。

2惡香:謂損根違情,非鼻所樂取之“香”,如糞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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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等香:謂非損非益,無順無違,非可愛憎之香,如塊、

石等。

4俱生香:謂與本質而俱起之香,如檀香等。

5和合香:謂諸雜物混合共成一香者。

6變異香:謂熟變時方增香味,如成熟之水果。

前三種香是實,是香的本體;後三種香是假,是依前三種香轉

變所立。

(四)味

味,梵語為Rasa,巴利語同。即由舌根所嚐之味,亦即舌根

所受用之境。味之種類,諸說有異。《品類足論》卷一,將味分為

可意、不可意、順舍三種。《法蘊足論》卷十,分味為:根、莖、

枝、葉、花、果、食、飲、諸酒、苦、酢、甘、辛、鹹、淡、可

意、不可意、順舍等十八種。《大毗婆沙論》卷十三、《俱舍論》卷

一等,將味分為甘、醋(又作酢、酸)、鹹、辛、苦、淡六味。六

味之外另加澀、不了,稱為八味;六味中若除去淡味,則為五味。

《雜集論》卷一,以上述三味、六味,再加俱生、和合、變異

等成為十二味。此外,攢搖牛乳而有乳、酪、生酥、熟酥、醍醐等

五味之別。須彌山之七海,及淨土之浴池地等。其水有甘、冷、軟

等八味。具足多種之好味,稱百味之飲食,不愛樂欲正法而產生殊

妙之味,稱為法味或禪味。於涅悟境所具足之常、樂、我、靜四

德,可開演為八味,即常、恒、安、清淨、不老、不死、無垢、快

樂等,此稱八功德水,又稱八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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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觸

梵語為Sprasa,即被觸之對象,故亦譯為“所觸”。指身根感

覺之對象,即所觸之對境,稱為“觸境”。一般分為十一觸;即地、

水、火、風四大種與滑、澀、重、輕、冷、饑、渴等十一種。其中

四大種為能造之觸,後七種為所造之觸。依《瑜伽師地論》而觸有

二十六種,即:地、水、火、風、滑、澀、輕、重、軟、緩、急、

冷、饑、渴、飽、力、劣、悶、癢、黏、病、老、死、疲、息、

勇。可分為能造,即地、水、火、風,此觸境之實體,堅勁為地,

流濕為水,溫熱為火,輕動為風。其餘二十二種為所造觸,皆由地

等四觸境分位假設,由八種而立二十六觸境:由相而立地、水、

火、風;因摩而立滑、澀;因攝而立輕、重;因觸而立軟;因執而

立緩、急;因雜而立冷、黏(水、風雜故冷,地、水雜故黏);界

(謂“四大”)不平而立饑、渴、勞、悶、癢、病、老、死、疲;界

平等而立息、力、勇、跑。

通常佛教並不把“四大”元素列入色法,而是以因緣和合而

有,故稱依他有的事物為色法。眼、耳、鼻、舌身五根和色、聲、

香、味、觸五境都是依他而有的事物,而地、水、火、風四大種則

是不依他有的元素,這裏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把五根和五境作為宇

宙物質的要素,是因為它從人身結構出發,推論到宇宙萬物的構

造。其次,佛教認為,感官對象雖是由四大元素所造成,但又不同

於四大元素的事物,任何一個感官對象,如一包鹽,不僅有四大元

素,還有感官能感覺到的微細質點,是四大種和各種感官感覺到的

質點的混和物。因此,感官被列為色法。感覺本身也是如此,任何

一個感官組織都是十分複雜的,其中包括四大種的因素、感官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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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之感官自身構成因素———能進行感覺的微細質點,後者是所

謂的真正感官本身。這樣,五種感官的微細質點不但與四大元素不

同,也和感官對象的質點不同,是不同類的物質,所以也列入色

法。

三 法處所攝色

法處所攝色,即無表色。五根是名內身,為諸織所依,五境

(五塵)是名外境,為已識所受用,皆係地、水、火、風所造,故

亦稱為“可表”之色,並把相對的“無表色”列入法處所攝色。法

處之“處”,為生長、養育之義,意指能長養人之心與心所,且為

心與心所依靠、攀緣者,共分為十二種,稱為十二處,亦即前述之

五根加上第六根意根,五境加上第六境法境。法境即是法處,乃十

二處之一,惟“法境”係強調其乃“意根” (主觀作用)之客觀對

象,而“法處”則著重說明其與其他之十一處共為長養心與心所,

且為心與心所依靠、攀緣者。於一切法中,凡攝屬於法處者,即稱

為法處所攝色。換言之,法處所攝色為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因為

是意識所緣境界,總名為法處,法處中的各種“色”是意識所對、

所攝,即屬法處的色法,即指思想領域意念所行的無形色法———相

分色,不能表現於外的影像或印象。

佛教認為,五根和五境是屬於感官的或直接經驗的物質區域,

但在物質領域中還有不能為感官了知而心(識)的推理才能了知,

這一類的色法就是法處所攝色。據《雜集論》卷一、《法苑義林章》

卷五等所載,法處所攝色又可細分為五種:

1極略色:亦即極微之色法;乃分析色、聲、香、味、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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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鏡,眼、耳、鼻、舌、身等五根或地、水、火、風等四大種,凡

舉一切具有質礙性質之實色而令物質的最小單位“極微”。據說隙

遊塵(就是飛散在空中之塵)的1/7為犛塵,犛塵的1/7為羊毛

塵,羊毛塵的1/7為兔毛塵,兔毛塵的1/7為水塵,水塵的1/7為

金塵,金塵的1/7為微,微的1/7才名為“極微”。也就是說粗色

經過分析以後不可再分的元素。依假想觀分析土、木、竹、石等物

質至其邊際而假。

2極迥色:即空界色。又作自礙色。其實也是極微,隻是與

極微的區別是分析虛等無質的迥色到極微。如分析光影明暗;而至

無邊無際的假立。此二者皆瑜伽師從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分析,鄰

次虛空而說極微,即第六識之相分。

3受所引色:是色蘊中的無表色;乃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

業,而生於身內之無形色法,為一種不能表現於外之現象。例如由

持戒所引起的一種防非上惡之精神作用,因領受五戒、十戒等諸戒

品所引發,因教因師而領受,依受而發起,故名受所行,此有律

儀、不律儀、非律非不律儀三種。由於被視為是身內地、水、火、

風四大所造,故列入色法。

4遍計所起色:指第六意識見分,周遍計度,虛妄執著的相

分色,即獨散意識虛妄構畫所變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無事實的各

種色相),如空中花、水中月、鏡中像等,皆攝於色法中;此類色

法,僅有影像而無有依托之自體本質。

5定自在所生色:又作定所生色、定所引色、勝定果色、定

果色、自在所生色;謂禪定過程中所變現之色、聲、香、味等境,

由於禪定的力量和作用,對於一切色皆得自在。例如,入“火光

定”,就能發現有火光。此類色法通於凡聖所變,然凡聖所變者有

假實之別,若由凡夫之禪定所變現者,為假色,不能實用;若由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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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以上之聖者,憑威德之勝定力,能變現為可實用之實在法,才能

稱“定果實色”。

法處所攝色的前四種色法都是假法,沒有實體。定所生色,有

假有實,“定果實色”外,都是假法。然若以說一切有部之觀點而

言,則如極略色、極迥色,乃至受所引色,皆為具有實體之實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