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色 法(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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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雲:“雲何身根,謂所觸為境清淨色。”

從眼至身名根,即五根。從色至法處所攝名六境(六塵)。五

根具有能緣五境(塵),並生起前五織的功能,也就是感取外界之

現象,能令內界心識發動之器官。眼根可別色境,照矚青、黃、

赤、黑等色,能令內界之心作用,即眼識發生之官能;耳能個別聲

境,能聞琴瑟等聲,令耳識發生之官能;鼻根可別香境,能嗅香、

臭等,令鼻識發生之官能;舌根可別味境,能嚐甘、苦等味,令舌

識發生之官能;身根可別觸境,能接觸冷、暖等,令身識發生之官

能;因為五根能發識取境,有增上之力,故稱之為“根”。此五根

皆第八阿賴耶識所變相分,包括了兩個方麵:一是勝義根,以清淨

“四大”為性,其體淨妙,非現量所得,以觸發識,是五官的神經

係統;二是扶塵根或稱根依處,就是五官神經係統所依托處,為粗

顯之“四大”所成之內因,是五官的外形,即我們通常所指眼、

耳、鼻、舌、身,故名扶塵根。綜觀“根”的兩方麵,可知“勝義

根”以淨色為性,雖是感覺器官,它又是非心非物的存在體,隻能

以它取色等五境和扶助生起五識緣色等境而比知是有,而不能用肉

眼看到。一般看到的眼、耳等外形是“根依處”,是扶助“勝義根”

(淨色根)的物質部分,為生理器官,故定名為“扶塵根”,屬大種

所攝。

二 五 境

梵語為Pɑcarthāh。又作五塵、五妙欲境。指五根所取之五

種客觀對境,亦為五識所緣之五種境界。即二色境、聲境、香境、

味境、觸境等五境。若加上意根對象之法境,則為六境。五境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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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煩惱,汙染心性如同塵埃,故稱五塵;又因貪心而起執者之故,

誤為淨妙之境,故亦稱五妙欲境。其中,眼、耳二根之體,必須

與境相離,始能發生作用;鼻、舌、身三根之體必須與境密接,始

能產生作用,這前麵已經闡述,此就從略了。

五境指色、聲、香、味、觸的物質結構,包括了兩方麵:一是

粗顯的有質礙色,如山河、大地、房屋、用物等;二是指細微的物

質分子,如光、電、聲、香、味等。五境為地、水、火、風等四大

種所造,即一切物質及物質的活動,現分別簡釋如下:

(一)色

色境即指狹義之色,為眼所行名色,即眼識所緣境,有三種:

1顯色:梵語為Varna-rūpa。指顯然可見之色。為“形色”

之對稱。於一切色法中,其形狀顯著,可使眼見而識別者,有十二

種,即:青、黃、赤、白、雲(梵語為Abhra,指龍氣)、煙(梵

語為Dhūma,指火氣)、塵(梵語為rajas,指被風吹起之細土)、

霧(梵語Mahikā,指地麵之水蒸氣)。影(梵語為Chāvā,光明被

障而不得明見物體或其餘諸色)、光(梵語為tapa,指日焰)、明

(梵語為āloka,指月、星、寶珠、電等之光焰)、暗(梵語為

Andhakāra,全然無法見物)。其中,青、黃、赤、白等四種為本

色,稱為四顯色,尤以白色最為殊勝;其餘八色均由本色之差別所

立,故皆攝於此四本色之中。

以上十二種顯為說一切有部所立,而唯識宗之《瑜伽師地論》

卷一則增立“空一顯”色一項,總為十三種顯色。

關於空一顯色,如蒼蒼天空之青色,現於天空中,純一而不雜

餘色。蓋於須彌山說中,謂該山之四麵由四寶構成,即北麵為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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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東麵為白銀,南麵為琉璃,西麵為頗梨;映照四大洲之天空,

呈現北方之黃色,東方之白色,南方之青色,西方之赤色,純一而

清淨,此稱空一顯色。有關空一顯色之體,諸家所說不一。《識身

足論》卷十一,以青、黃、赤、白等四顯色為其體。《順正理論》

卷一,以空界色為體,而空界色以影、光、明、暗為體。《俱舍論

光記》卷一會通二說,謂此空界色雖以影、光、明、暗為體,然

影、光、明、暗係隨正顯色而應現者,故亦攝於青、黃、赤、白

中。

《雜集論》卷一增加“迥色”共為十四種顯色。這迥色即“極

迥色”唯識宗列為“法處所攝色”中。密宗在青、黃、赤、白外另

加“黑色”,則為其特論。

2形色:梵語為Sɑm·sthāna-rupa。有形之色。與“顯色”相

對。指色法中,質礙粗著,因觸而覺知其長短、大小,凹凸等者。

計有八種:長(梵語為Dīrgha,一麵多生)、短(梵語為Hrasva,

一麵少生)、方(梵語為Caturasra,四麵齊等)、圓(梵語為

Vr·tta,周遍一切處而生)、高(梵語Unnata,中間突出)、下(梵

語為avanata,中間拗凹)、正(梵語為S ata,表麵齊平)、不正

(梵語為Visāta,表麵參差)。說一切有部以此等諸色極微各別,各

有別體;唯識宗則以為非實色。

3表色:凡人之行、住、坐、臥、取、舍、屈伸等種種動作

形態顯然可表示於外麵而令人目見者,稱為表色。舊譯為“作色”。

此表色生滅相續,由變異之因,於先前生起之處不再重生,遂轉於

異處。其前後之動作形態,或無間、或有間、或近、或遠,皆以差

別而生,或即於此處變異而生。說一切有部與俱舍宗皆僅提出顯、

形二色,而不立表色,說一切有部將表色攝於形色之中。唯識宗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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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顯、形二色之外,別立此表色。

此外,第八阿賴耶識中所含之“共相種”及“不共相種”成熟

力故變似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或“相分色”。

此“色”乃眼識之相分,即眼識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於眼識

上變相而緣,未嚐親緣本質色。

(二)聲

聲,梵語為S abda,巴利語為Sadda。音譯攝。指具有呼召作

用之音響,為耳根所聞。耳識所可別之對象,眼不能及見,具有障

礙之性質,是即“無見有對”之色法。關於聲的分類,有各種異說:

1據《大毗婆沙論》卷十三、《俱舍論》卷一等載,由發生之

物體有感覺與否,大別為:有執受大種因之聲、無機受大種因之

聲。執受,為心、心所之異名;有執受,指有情聲;大種,即指

地、水、火、風四大種。共聲發自有情之四大種者,稱為有執受大

種因之聲,如人之語言、拍手之聲音等;發自非情之四大種者,稱

為無執受大種因之聲,如木石、風浪等所發之聲音及佛典中所說化

人之音聲。其次,再視其聲之具有意義、意誌與否,各分為:有情

名之聲、非有情名之聲。更由各聲能否予人快感,又分為可意聲,

不可意聲。以上所說計有八種,如表所示:

有執受大種因之聲

有情名聲

可意聲———好語聲

{不可意聲———惡語聲

非有情名聲

可意聲———好拍手聲

{不可意聲——— 烅

惡拍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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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執受大種因之聲

有情名聲

可意聲———化人好語

{不可意聲———化人惡語

非有情名聲

可意聲———木石好聲

{不可意聲——— 烅

木石惡聲

2 《雜阿毗曇心論》卷一將聲分別為:因受四大聲(有執受之

“四大”為因)、因不受四大聲(無執受之“四大”為因)、因俱聲

(有執受、無執受兩種“四大”為因)等三種,而以擊鼓、吹唄等

所發出之聲音為因俱聲。然《俱舍論》並不讚成此種說法。

3據《雜集論》卷一所載,聲有十一種:

①內緣聲:又名因執受大種聲,如有情的語言等。地、水、

火、風,為心攝領,名執受大種,此種為因,所生之聲為因執受大

種聲。

②外緣聲:又名因不執受大種聲,如駛水聲。因與執受大種相

違,名因不執受。

③內外緣聲:又名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如手擊鼓等聲。而此

聲又可分為三種類型,即:

④可意聲:順心之聲;

⑤不可意聲:違心之聲;

⑥俱相違聲:俱相違之聲。

⑦世所共成聲:依世間共立言教所起,即世俗語。

⑧成所引聲:謂諸聖者成就無漏所起,依此聲而教“三藏”聖

教體。

⑨遍計所成聲:即諸外道虛妄計度所起的言教,即外道語。

⑩聖言所成聲:依見聞知覺所起的真實語,即聖人言教之語。

瑏瑡非聖言所攝聲:謂依見聞知覺所起的虛妄語。

此十一種聲,前三種依實體聲建立,是實有的,後八種是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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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聲分位假立的。還有十二種之說,即加上“更加響聲”。《五蘊

論》隻有前三種聲,《瑜伽師地論》隻有前六種聲,但其卷一則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