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存款保險製度(1 / 3)

淺析存款保險製度

理論與實踐

作者:周陸海

【摘要】從美國最早建立存款保險製度以來,今天已有超100多個國家建立了該製度。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加快金融改革、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建立存款保險製度顯得尤其重要。本文通過比較美國、日本及德國三國的存款保險製度,分析該製度的優缺點,並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製度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詞】存款保險製度金融改革利率市場化

存款保險製度是一個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在銀行倒閉或麵臨倒閉時直接賠付存款人,或對銀行進行救助或處置的製度,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製度。存款保險製度與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的功能構成了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已迫在眉睫,2012年9月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提出在“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適時推出“存款保險條例”。本文將在分析各國存款保險製度經驗的基礎上,對存款保險製度進行深入分析,最終提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政策建議。

一、存款保險製度概念

存款保險製度就是利用保險的方式,對存款者的利益進行保護,從而保障金融係統穩定的一種製度安排。具體而言,經營存款保險的保險機構按一定的標準,向吸收存款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收取保險費,並建立保險基金,當投保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因遭受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而無法滿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時,保險機構則根據合同約定數額支付保險金。根據存款保險製度的保險方式其可以分為強製保險、自願保險以及強製和自願相結合方式;根據出資方式不同其可以分為官方模式、公私合營模式以及民營模式。

二、各國存款保險製度經驗

美國存款保險製度。19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期間,由於恐慌性的擠兌,美國大概有9000家銀行破產,廣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極大的打擊。在這種背景下,美國建立的存款保險製度。美國存款保險製度特點主要有: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美國於1933年頒布和實施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其次、建立有效的監管體係,美國采用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並舉的方式,嚴格督促商業銀行執行相關保險製度要求,對不合格的存款機構嚴格懲罰,不惜要求倒閉。再次、加強對存款保險製度的政策支持,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初期公眾對該業務的接受度不夠,政府要迅速籌集存款保險資金並非易事,因此美國政府就有官方出資,加強對公眾的引導,建立公眾的保險意識。美國存款保險製度的成功,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采取這一製度。

日本的存款保險製度。日本存款保險公司(JDIC)成立於1971年,經曆了42年的發展和完善。在政府應對國內經濟低迷和亞洲金融危機時,存款保險製度較好的維護了銀行體係的穩定,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業良好信用、秩序與穩定方麵起了很好的作用。日本存款保險製度的經驗主要有:首先,官方和民間共同出資,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建立初期,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日本私人投資機構各占三分之一股權,後期經過收購日本政府占絕對控股;其次,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在應對大危機過程中積累了采用了全額保險製度經驗,所有存款人的存款都能得到JDIC的全額保險,為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提供有效的保障,2005年4月起恢複有限保險製度。另外,在存款保險公司資金緊張時,存款保險公司采用發行債券融資的方式也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