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古時期——遭時定製2(3 / 3)

全書分詔令、聖政、朝綱、台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類,共60卷,記事至延祐七年為止;又增附《新集至治條例》,分國典、朝綱以及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共8大類,不分卷,記事至至治二年止。各大類之下又有門、目,目下列舉條格事例,共有81門、467目、2391條。

這種編排體例屬於《唐六典》類型,而且很可能與當時的官衙架閣書檔分類有關。

《元典章》是研究元朝曆史不可缺少的重要文獻之一,全部內容都由元朝的原始文牘資料組成。書中抄引的聖旨和中書省、禦史台文件,保存了元朝最高統治集團議決政務的記錄,從中可以看出元朝政府決定和處理政務的準則、方法和過程。

《元典章》文體獨特,不僅使用一般書麵語,詞訟文字中又常用元朝口語。此外還有聖旨、令旨和省、台文件中使用的以口語硬譯蒙古語的特殊文體,語法特征與漢語大不相同,有許多硬性翻譯蒙古語的奇特詞語。

有時在同一文牘中混用這些不同文體。書中元朝俗體字很多,從中能夠看出當時社會上企圖簡化漢字的自發趨向。

元朝立法形式有一個弊端,就是隨著歲增月積,頒降的格律越來越多,必然出現繁雜重出、罪同罰異的情況,這就使各級官吏得以任情挾私,高下其手。

對此,元朝統治者采取了兩種措施:

一是將曆年所頒降的某一方麵的條例重加分揀、斟酌、厘定,形成新的法律文字,作為“通例”公布。例如公布的“贓罪條例十二章”、“強竊盜賊通例”等。

這類采取劃一的法規形式而且較為係統的單行法的實施,證明元朝立法確實在逐漸地從因時立製、臨事製宜向法典化過渡。

二是召集老臣,從整體上對國家的體製法程作某種程度的統一或協調。這方麵最顯著的成果就是《大元通製》和《至正條格》。

在犯罪分類上,特別強調“強奸幼女罪”的罪名並加重處罰。在量刑原則上,崇尚輕刑,尤其是對婚姻家庭方麵的犯罪處罰較前代為輕。

燒埋銀是元朝法律規定在對犯罪人處刑的同時,並科對被害人予以賠償財產的製度。燒埋銀主要適用於殺人或傷人致死犯罪。對於各種殺人罪,向罪犯家屬征“燒埋銀”白銀五十兩給苦主即受害人家屬。燒埋銀具有一定的損害賠償性質,

在民事方麵,元朝廢除限田製。契約關係上基本繼承了宋代的規定。損害賠償的內容在法律中有較多設定,這是元朝法律在此方麵的發展。元朝的婚書、職業媒妁、贅婿、收繼婚等實體製度,獨具特色,對後世的社會風俗產生了不少影響。

民事方麵的立法還有法定婚書和收繼婚的規定。

法定婚書是書麵婚約,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建立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元朝規定,婚姻成立以婚書為法定要件,婚書寫明聘娶財產的數額,如是招贅,還須寫明養老或出舍的年限。

主婚人、保親人、媒人都要在婚書上簽字畫押,然後才能結婚。設定婚書的目的是為了達到消除婚姻糾紛以至發生爭訟的目的。

收繼婚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婦為妻的婚姻方式。這是蒙古族的舊風俗,元朝以法律承認了它的合法性。這種婚姻成立一般發生在親兄弟之間,遠方親屬一般不許收繼。

在經濟立法方麵,元朝的經濟立法有專賣法、海外貿易法、賦稅製度等。

此外,元朝還有經義取士製度。元朝的科舉考試製度在命題方麵,將《四書》、《五經》的程、朱理學注解為主。這種考試製度結束了以詩賦取士的曆史,首創以程朱理學為程式的經義取士製度。考試每3年舉行一次。

元朝的司法機構,中央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地方上以行省、路、府、州、縣分列五級。

元朝法律規定,各級地方政權機構處理一切公事,都必須有長官與正官集體與議,共同署押,稱為“圓署”製度。隻有路、府所署推官,由於是專門董理刑名,其餘諸色事務,可以不參加會議通署。

凡有罪囚,先由推官鞫問,問明案情後,再由全體行政官員“通審圓署”。所在州、縣發生的刑案,如超出當地官府決斷權限,也由路、府推官負責審理。

元朝訴訟審判製度大部分延續宋代舊製,以“幹名犯義”較具特色。

元朝強化了前代關於訴訟當事人在身份上和資格上的限製,確立“幹名犯義”的罪名。它是指除了反叛、謀逆、故殺人外,凡子證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發父兄叔伯等訴訟行為,都被認為是大傷風俗的“幹名犯義”,一律禁止。這一規定為明、清所繼承, “幹名犯義”的告訴,對被告作自首處理,對原告予以處罰。

在法醫學方麵,在宋朝法醫學取得成就基礎上,元朝的法醫學又有了發展。其主要成就表現在3個方麵:

一是《檢屍法式》的頒布與實施,簡化了繁瑣的檢屍文件。其檢驗點達70餘處。方位、名稱、順序與南宋末年的法醫學名著《洗冤錄》所著相近。

《檢屍法式》作為立案追勘的官定手續之一,而且其方式大略完備。這也是元朝裁判製度的特點之一。

二是《無冤錄》的出版,《無冤錄》是蜚聲中外的元朝檢驗錄,其主要成就將在醫學著述項下介紹。

三是《儒吏考試程式》的頒發,《儒吏考試程式》又稱結案式,頒布於1297年。全文共分24個字,每個字代表一部分,計118條。與法醫學有關的屍、傷、病、物等共計53條。

《儒吏考試程式》是政府規定上報民刑案件結論的通式,並用它來招考儒吏,以達到文案的統一。《儒吏考試程式》中的“屍”相當於屍體檢查,“傷、病”兩部分相當於活體檢查,“物“相當於物證檢查。

這樣,《儒吏考試程式》在世界上第一個提出了現代法醫學的三大組成部分,即屍體、活體及物證,這是對世界法醫學的又一重大貢獻。

[旁注]

元世祖忽必烈 (1215年~1294年),蒙古族。是蒙古族卓越的政治家、軍事家。元朝的創建者,諡號“聖德神功文武皇帝”,蒙古尊號“薛禪汗”。在位期間,建立行省製,加強中央集權,使得社會經濟逐漸恢複和發展。

何榮祖 (1221年~1299年),字繼先。元朝廣平,今河北永年人。元朝政治家、法學家。元世祖時奉命輯《至元新格》,其中包括公規、治民、理財、禦盜等。成宗時,又受命製定《大德律令》。

奎章閣學士院 元官署名。掌進奉經史、鑒文書典籍字畫器物,並備皇帝谘詢,供皇帝研考古帝王治術,為皇帝和貴族子弟講說經史的機構。秩正二品。因建於大都,今北京興聖殿西之奎章閣,故名。

會要 是以某一朝代的國家製度、曆史地理、風俗民情等為主要收集內容的一種史書。由於會要內容涉及典章製度,其所保存的原始曆史資料較為豐富,可以彌補二十四史的誌、表之不足。會要之創修,始自唐朝。

限田製 從漢簡《二年律令》頒布後漢文帝廢止普遍授田製,這是秦漢土地私有化的一個重要標誌,同時進行了“限田令”來限定私人土地的規模,其中有學者提出限定對象是得到國家授田者,多是軍人階層。以此可以看出漢代土地是國有與私有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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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初名臣廉希憲是個剛正清廉的人物。忽必烈命廉希憲任北京行省長官,鎮撫遼東。

他為了安撫地方,專門下令:凡是殺害俘虜者一律按殺害平民治罪;俘虜如果患病被遺棄,允許人們收養,病愈後原來的主人不能索要。由於他執法嚴明,使當地很快出現了勃勃生機。

廉希憲去世後,元朝追封廉希憲為魏國公,贈清忠粹德功臣、恒陽王等榮譽稱號,諡號“文正”。這個諡號是對大臣功勞的最高評價,曆史上得到這個諡號的人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