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法度天下1
明清兩代是我國曆史上的近世時期。明初統治者在重典治國的同時,強調“明刑弼教”,其實就是要加強普法宣傳和道德教育,使老百姓都知道法律,做到遵紀守法,提高道德素質。
清朝對法典不斷修訂,其中有些法律形式和立法及司法改革,可以從現代意義上進行充分解讀,不僅是我國近代法製的雛形,也對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製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我國近世時期建立的一係列再審、會審等製度,使法製體係進一步完善,法律功能進一步加強。
明朝立法思想和立法成就
明朝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一個重要王朝,也是高度發展的君主專製中央集權國家。
明朝統治者在複雜的政治經濟形勢下,以重典治國和明禮教民為立法指導思想,繼承發展唐宋時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為完善的法製體係,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後世的清朝以及周邊東南亞諸國的法製發展。
明太祖朱元璋總結元朝綱紀廢弛,官吏貪縱而導致滅亡的曆史教訓,針對當時複雜的政治經濟形勢和不完善的刑罰製度,決定在實行重典治世的同時,把教化和鎮壓結合起來,禮法相輔而行。這種立法指導思想是封建法製長期發展經驗的總結和積累。
明太祖重典治國立法指導思想的形成,是由於他認定當時麵臨著一個經濟政治形勢錯綜複雜,內外矛盾交織的亂世。
因為明朝建立初期,起義農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北元殘餘勢力還在不斷反抗,而且連年戰爭造成了經濟衰敗,統治集團內部也存在爭奪權力的鬥爭,這些都對明朝統治構成嚴重威脅。要消除這些威脅,就必須實行重典治國。
重典治國首先表現在重典治吏方麵。明太祖認為,元朝之所以滅亡,就是由於中央集權統治削弱,吏治腐敗。特別是隨著宋元以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地主豪紳、貪官汙吏的盤剝和掠奪達到了瘋狂的程度,這也是激起農民起義的重要根源。因此,明太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達到強化中央集權統治的目的。
明太祖曾親眼目睹元朝官吏不體恤民艱,凡民間疾苦視之漠然,當時心裏非常憤怒。如今國家初立,務必嚴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汙蠹害百姓,絕不寬恕。重典治吏是明太祖對曆代治國經驗的總結,是強化君主專製皇權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國的另一表現是重典治民。明朝初年,由於土地和賦稅等問題沒有得到真正解決,為此,明初忠實執行明太祖的重典治民思想,嚴厲鎮壓犯上作亂者的反抗活動,企圖以此穩定統治秩序。
在推行重典治國的同時,明初統治者也從曆代經驗教訓中清醒地認識到,僅靠嚴刑峻法一味鎮壓,隻能取得一時成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為了保證明朝政權的長治久安,在采用重典治國思想的同時,明初統治者也堅持奉行禮製和刑律並用政策,曾明確提出“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的主張,強調將禮的預防犯罪職能與刑的鎮壓犯罪職能有機結合起來,以法律手段推行德禮教化。這是對西漢以來所形成的“德主刑輔”立法指導思想的進一步發展。
鑒於宋元法律比較繁雜,既不利於普通百姓知法守法,也容易導致司法官員徇私枉法。因此,明初統治者要求立法簡單明了,便於實施,反對法律條緒繁多,以防止貪官汙吏出入人罪,即把有罪的人定為無罪,把無罪的人定為有罪。
與此同時,強調法律條文不必麵麵俱到,而應突出立法重點,集中發揮法律的作用。這些主張和措施對於宣傳普及法律,重建封建法製,鞏固統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正是在上述立法思想和方針的指導下,明朝立法活動鋪展開來。在明朝修訂和創製的一係列法律法規中,《大明律》、《大誥》、《問刑條例》和《明會典》,代表了明朝法律的最高成就。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前後經過4個階段,即草創階段、更定階段、整齊階段和正式頒行階段,共曆時30年。
草創階段始於朱元璋稱吳王後。1367年,吳王朱元璋令左丞相李善長等製定律令,當年12月完成。這次編定律285條,令145條,合稱《吳元年律令》。
其中律承襲《元典章》體例,依六部順序編排,引起刑律體例的變化。《吳元年律令》頒布後,又編撰《律令直解》為其注釋,以便於百姓周知通曉。
更定階段始於1368年,止於1374年。明太祖稱帝後,命令4名儒臣會同刑部官員,每天給他講解唐律20條,作為修訂明律的參考。
1373年冬,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等草擬《大明律》,至1374年2月成書,編目仍依唐律12篇,但將《名例律》放在最後,律文也增至606條。這是《大明律》的正式製定。
整齊階段始於1376年,止於1393年。明太祖命令大臣對《大明律》進行全麵整理修訂,將其改定為7篇,30卷,460條,又改《名例律》為首篇。經過這次整理修訂,《大明律》的篇章體例內容基本定型。
正式頒行階段是1379年。《大明律》曆經30年的更定和修改,最終完成並頒行全國。作為明朝的一代大法,明太祖曾下詔令子孫守之,假如群臣稍有更改,就要治以“變亂祖製”之罪。因此,《大明律》經這次正式頒行以後,繼任的明朝諸位帝王都沒有再對律文內容進行過修改。
《大明律》曆經30年的反複修改補充,扭轉了元朝落後的立法習俗,重新確立了中華法係的立法傳統,成為我國君主專製社會後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
《大明律》的主要變化和特點有二:一是簡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條,是此前曆代法典中最簡明扼要的一部;二是變更體例。
《大明律》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國家機關分工編目,改變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則和傳統,是我國古代立法製度史上的一大變化,同時也體現了明太祖在官製改革中廢除宰相製後,利用立法手段強化君主專製中央集權的意圖。
《大明律》的反複修訂,反映出明初統治者非常重視立法,也代表了當時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響了清朝和東南亞各國的封建立法。
《大誥》是在製定《大明律》的同時製定的。在製定《大明律》的30年間,明太祖為了整頓吏治,警戒臣民,扭轉世風,還親自編纂並先後頒布了《禦製大誥》、《禦製大誥續編》、《禦製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等4編《大誥》。
《大誥》的誥文共有236個條目,由嚴懲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於《大明律》效力的峻令,以及明太祖對臣民的訓導等內容所組成,主要規定了人們的行為規則和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中多數峻令有具體量刑標準,具備了古代刑事特別法規的基本特征。由於它是禦製聖書,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規範。
《大誥》的主要內容是懲治貪贓官吏和害民豪強,最大的特點是法外用刑。與《大明律》相比,《大誥》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是用刑加重。《大誥》列舉的案例,絕大多數是輕罪重刑。有的犯罪在《大明律》中已有規定,但《大誥》則加重處以非常之刑。
二是法外處刑。《大誥》的許多規定,是《大明律》所沒有的。如幾位有氣節的文人,因應征不到、拒絕做官、不食皇糧,《大誥》即將其處死,並株連親屬。
三是酷刑繁多。《大誥》推行重典治國原則,規定了許多《大明律》所沒有的酷刑。
四是重典治吏。在《大誥》236條中,治吏之條占80%以上,有關懲治貪官汙吏和豪強作惡的案例尤多。明太祖試圖通過打擊貪官汙吏和豪強作惡,改善吏治狀況,強化專製統治的整體效能,通過治吏達到治民的目的。
《大誥》頒行時,明太祖宣告:
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
頒行《大誥續編》時,明太祖又進一步說:“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令歸,的不虛不。”頒發《大誥三編》時又重申:“此誥前後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育,以為鑒戒,倘有不遵,遷於化外,的不虛示。”
為了擴大四編《大誥》的影響,明太祖把它們列為全國各級學術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奉其旨意,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則以違製論處。
《問刑條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由於朱元璋製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實行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著法律與現實脫節的情況。
為適應社會的需要,矯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後,條例成為一種被廣泛運用的法律形式。
隨著條例地位作用的日漸重要,條例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出現了前後混雜矛盾之弊,需要對條例進行整理和修訂。
於是在1500年整理修訂了279條條例,頒行天下,“永為常法”,這就是《問刑條例》。其後,在嘉靖、萬曆年間都對其進行過調整。
《問刑條例》頒行後,一直與《大明律》並行。至1585年,又以條例附於《大明律》後,采取律例合編形式。這一做法也為後來的清律所沿用。
《明會典》是仿照《唐六典》體例編纂的一部行政法律彙編。明英宗時期,為了統一典章製度,使各衙門辦事有所依據,開始仿照《唐六典》體例編修《大明會典》。至弘治年間完成,名為《大明會典》,共180卷,但未及頒行。
明武宗、明世宗、明神宗三朝,又分別對《大明會典》進行修訂,先後編纂了《正德會典》、《嘉靖續纂會典》、《萬曆重修會典》。目前傳世僅有明武宗、明神宗兩朝《會典》。
《明會典》主要是根據明朝官修《諸司職掌》、《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製》、《禮儀定式》、《稽古定製》,《孝慈錄》、《教民榜文》、《大明律》、《軍法定律》、《憲綱》等書和百司之籍冊編成。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
《明會典》首卷為宗人府,其下依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與各寺、府、監、司等為序,計吏部12卷,戶部29卷,禮部75卷,兵部41卷,刑部22卷,工部28卷,都察院3卷,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祿寺、太仆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 僧祿司各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