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朝,監察官因違法失職而受到處罰的案件,不乏其例。例如在大定年間,禦史大夫張汝霖因糾舉之錯,從官二品降至從四品。
金朝前期沒有建立常設性的地方監察機關。地方行政監察和法律監督事務,通常由中央派遣禦史台官員前往各地辦理。由於人手和地域的限製,地方監察工作難以開展。
金朝提刑司的組織機構初具規模。提刑司大體仿效宋製,設於路一級官署,具有中央派出機構的性質。但並非各路均置,而是若幹路合設一提刑司,計有9個提刑司。
金章宗曾經改提刑司為按察使司,進一步擴大地方監察機關的機構和職權。按察司官員瀆職違法,亦須負法律責任。
金朝對判決的執行有一定的規格。笞杖刑的執行但屬於身體刑,並帶有恥辱刑的性質。故有一定身份地位者,往往通過以錢財贖刑等途徑規避體罰的實際執行。
為此,金律對於某些貴族官僚犯罪案件,在判處笞杖刑時,特別附加了“的決”的規定,要求必須實際執行,不得贖免。
執法杖的式樣也有一定的規格。金章宗時頒行的《銅杖式》,明確限定了法杖的尺寸、厚薄,並向地方官署頒發了標準式樣。
施刑的部位,金初罪無輕重悉笞背,金熙宗時改為臀、背分決,海陵王又“以脊近心腹”,禁止杖背。
金朝對某些特殊身份的徒罪犯人,如婦女及“家無兼丁”者,實行以杖代徒,即用決杖代替徒刑。
金朝死刑判決的執行,仍實行秋冬行刑等適時行刑製度。在死刑執行程序上,仍沿用華夏王朝傳統的複奏製度。即死刑判決核準後,須反複奏聞皇帝才能執行。
金初拘押人犯的場所比較簡陋,監獄的主要功能,並非執行刑罰的場所,而是臨時拘押人犯的地方。其監管的人員,不少是未決人犯或已決而待執行的罪囚。
金入主中原建立比較穩定的統治後,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設置了較為正規的監獄。中央監獄設於禦史台,由禦史大夫的屬官獄丞管理。
地方監獄設於各京府、節鎮、州縣。提控獄囚的職官為司獄。諸京留守司和諸節鎮的司獄為正八品職,而其餘官署的司獄為正九品職。
監獄管理立法日漸完善。此外,金朝還沿襲華夏曆代王朝傳統的“錄囚”之製,隨時派遣審錄官巡視各地監獄,訊察獄囚,平反冤案,決遣淹滯,施行寬赦,以此表示仁政。
[旁注]
耶律阿保機 (872年~926年),契丹族,漢名耶律億。遼朝開國君主,916年,群臣及諸屬國上尊號曰“大聖大明天皇帝”,廟號太祖。他任用漢人韓延徽等,製定法律,改革習俗,創造契丹文化,發展農業、商業。
李元昊 (1003年~1048年),黨項族,又名曩霄,因先世宋賜趙姓,故又稱為趙元昊。西夏開國君主。晚年沉湎酒色,好大喜功,被其子寧令哥所弑,死後葬於泰陵。
完顏阿骨打 (1068年~1123年),女真族,漢名冥。金代開國皇帝,諡“武元皇帝”,廟號太祖。是女真族的偉大領袖,對金朝滅亡遼朝、統一北方具有奠基意義。
崇宗李乾順 (1083年~1139年),西夏第四位皇帝,諡號為“聖文皇帝”。在位期間整頓吏治,減少賦稅,注重農桑,興修水利,在李乾順的勵精圖治下,西夏國勢強盛,政治清明,社會經濟得到很好的發展。
金熙宗 (1119年~1150年),女真名合剌,漢名亶,是金太祖完顏阿骨打之嫡長孫,其父為金太祖嫡長子完顏宗峻、母為蒲察氏。金朝第三位皇帝。在位15年,終年31歲。
張汝霖 字仲澤,遼陽,今遼寧省遼陽人。金朝官吏。1154進士,1168除刑部員外郎中,封芮國公。諡文襄。善墨竹,師王庭筠。
海陵王 (1122年~1161年)即金廢帝完顏亮,女真名迪古乃,字元功,金代第四位皇帝,金朝著名政治家,文學家。在位期間頗有政績,但因弑君奪位和殘忍嗜殺,是一位毀譽參半的人物。
[閱讀鏈接]
金太祖完顏阿骨打在建國前後,為了鞏固統治,很注意保護平民,他曾經為此陸續頒發了幾項法令:
一是建國前曾下令,三年內不準催督債務,三年以後再議。這個法令,顯然旨在保護平民的利益,以減少反抗。
二是由平民淪為奴隸者,可用兩個奴隸贖一人作平民。原來約定用一人贖者,仍用一人贖。這個法令的用意仍在保護平民,鞏固奴隸製的統治。
這幾項法令發布後,平民的反抗意識得到了緩解,金太祖的統治也得到了鞏固和加強。
元朝立法與民族分治
元朝是我國曆史上一個特定的階段。作為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起來的集權國家,元朝統治者接受漢儒建議,明確提出了“附會漢法”,“參照唐宋之製”的法製指導思想。
但在實施中采取民族分治,使得元朝法律成為我國古代法律發展進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中華法係也由此得到了進一步多元化的發展和演變。
元朝統治期間,在立法上繼承了漢族法律中的嚴厲之製,在法律實施上進行民族分治,從而在法律內容和司法製度中滲透著蒙古民族的傳統文化精神。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逐漸改變了一些統治方法,他在逐漸拋棄了蒙古習慣法和金律的同時,吸收了漢族的法律文化,注重學習漢族的統治經驗,一方麵重用儒生,推崇儒道;一方麵“附會漢法”“參照唐宋之製”,這些做法對其後的帝王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元朝立法從元世祖時開始,先後頒行的主要法典有《至元新格》、《大元通製》、《經世大典》和《元典章》。
《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元朝初年,一直沒有製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義》作為斷案的依據。
1271年,《泰和律義》被禁止使用,元朝政府開始製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就是這一時期編訂的。
1291年,元世祖命中書右丞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事輯為一書,即為《至元新格》。此書編成後由忽必烈頒行全國。它的內容包括了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10個方麵,是當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條文的總結。
《大元通製》是元英宗繼承了其父元仁宗的以儒治國政策,加強中央集權和官僚體製,並於1323年下令編成並頒布的元朝正式法典。
《大元通製》是在前邊一些法典的基礎上編纂而成的,如元世祖時期編纂的《至元新格》和元仁宗時期的《風憲宏綱》都是《大元通製》的參考對象。
《大元通製》總共是2539條,分成了三綱一目。三綱是詔製、條格和斷例,一目是別類。在綱目下邊又分出了很多的細目,這和唐宋時期的內容基本相似,具體的內容也繼承了唐宋法律的思想。
《大元通製》是一部具有法典特性的法律集成,是元朝法典定型化的標誌。其中的“斷例”相當於唐宋律中的“律”,“條格”則相當於“令”、“格”、“式”,“詔製”相當於“編敕”。
《經世大典》又名《皇朝經世大典》。1330年由奎章閣學士院負責編纂,趙世延任總裁,虞集任副總裁,次年月修成。全書880卷,目錄12卷,附公牘一卷、纂修通議一卷。
《經世大典》的體例參考了唐、宋會要,而有所創新。各篇、目正文之前,均有序文說明其內容梗概,或變革之因,或設立宗旨,便於讀者了解。
這種編纂方法亦較唐、宋會要為勝。其所依據,多為中朝及外路各官府文件,但將蒙古語直譯體改為漢文文言,並刪去了公文中的吏牘繁詞。
《元典章》全稱《大元聖政國朝典四章》,它是元朝的地方官署編訂的,彙集了元世祖至元仁宗期間的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等各方麵的聖旨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