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古時期——遭時定製2
遼夏金法律因俗而治
遼夏金是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與中原漢族政權宋王朝同時並存並相互對峙,先是北宋、遼、西夏相對峙,後是南宋、金、西夏相對峙。
在時戰時和、相互對峙的局麵下,遼、西夏、金三朝因俗而治的法律製度,更能反映其民族的特點。
在我國法製史上,這一時期的立法司法同樣占有一席之地。
遼朝是契丹族人耶律阿保機建立的政權,西夏簡稱“夏”,是黨項八部之一的拓跋部李元昊建立的政權,金朝是女真族人完顏阿骨打建立的政權。
遼的法律,因俗而治,各地使用不同法律。一般來講遼代刑罰較重,而且皇帝往往隨意殺人,遼穆宗耶律璟尤甚。
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建國後,於921年下令“定律令”,開始了遼的法製進程。不久,編成《決獄法》,成為契丹最早的一部基本法典。此法主要根據契丹族的習慣法彙編而成。
隨著遼政權的不斷鞏固,其法製建設的步伐也不斷加大,遼聖宗、遼興宗兩朝,大規模翻譯唐、宋法典、製度,改革契丹法律法規,於1036年編成《重熙條製》,共547條。
這是遼重要的成文法典,在參照漢族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重點解決原先《決獄法》背景下契丹人與漢人適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此後,為了能夠進一步統一對契丹和漢族的規定,道宗開始又對《重熙條製》進行大規模修改,提出“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l070年編成《鹹雍重修條製》,共789條,適用於其統治區域內的漢族人和契丹人,標誌著遼法漢化進程的完成。但由於新法典比較複雜、繁瑣,使用不便,不久,統治者又下令“複行舊法”,繼續使用《重熙條製》。
從第一部法律《決獄法》到《重熙條製》的製定、修改和被重新使用可以看出,遼的立法過程一方麵是契丹民族習慣法與漢族法律製度不斷融合、不斷吸收漢族先進法律傳統的過程;另一方麵,又是民族之間由“因俗而治”直至最後契丹與漢人以及其他民族統一適用《鹹雍重修條製》等的過程,法律逐步走向統一。
遼的罪名從最初的謀叛、盜竊等逐步增多,分布逐步合理。遼的刑罰有四種,杖刑、徒刑、流刑、死刑。遼法製的最重要特點是大量吸收唐宋法律,又保留大量契丹習慣。
遼在建國前,主要依靠部落中的長老處理司法事務。920年遼太祖設“夷離畢”一職,專門負責司法。後又擴大為“夷離畢院”,內設夷離畢、左右夷離畢、知左右夷離畢等,性質相當於刑部,分掌部族法令、刑獄等。
西夏在崇宗李乾順時就已有了稱作“律令”的法典。此後陸續頒布的法律方麵的文獻就有《天盛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等。其中篇幅最長、內容最詳細、保存最好的是《天盛律令》。是我國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天盛律令》全稱《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它的出現豐富了古代法律製度體係,其形式和內容在吸收和借鑒中原法律《唐律疏議》與《宋刑統》的同時,又對之有所發展和創新。
《天盛律令》與唐律、《宋刑統》一樣,是一部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軍事法、訴訟法等各部門法“諸法合體”的綜合性法典。
《天盛律令》吸收了唐、宋王朝法典中維護封建專製統治的“十惡”、“八議”、“五刑”的基本內容,更主要的是吸收《宋刑統》的內容。如宋代為避趙匡胤藝祖諱改“大不敬”為“大不恭”,《天盛律令》也作“大不恭”。
《天盛律令》還結合西夏社會的具體情況增設許多唐、宋律中所沒有的條文,比唐、宋律規定更加細密,更加充實。特別是有關牲畜管理、軍事製度、行政機構的設立及管理體製等內容比較突出,反映了西夏的民族特點。
《天盛律令》將律、令、格、式統一編入其中,沒有注釋,沒有案例,全部是律令條文。《天盛律令》書首有《頒律表》,論述了有關《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修訂、定名、雕印、敕準頒行的經過。
《頒律表》中明確指出舊律有“不明疑凝”處,故而要加以修訂。可知西夏此次修訂律令是為了使律令更加明晰,便於貫徹實行。
《頒律表》後載有纂定者19人的職稱和人名。為首的是北王兼中書令嵬名地暴,他應是此次修律的主持者。其餘參加纂修的有中書、樞密院的宰輔要員、中興府、殿前司、閣門司等司職的重要官員,陣容十分強大,可見西夏王朝對這次修律的重視。
《天盛律令》在刑法、訴訟法、民法、行政法、軍事法各方麵都有豐富內容,從內容上看《天盛律令》應該是一部諸法合體的綜合法典。當然刑法占很大比重,此外訴訟法、行政法、民法、軍事法的內容也較多。從形式上看,《天盛律令》的編纂體例雖然受中原王朝律法《唐律疏議》和《宋刑統》的影響,但是有其獨到之處,可以說是一種新的法律體係。
西夏的量刑原則:一是重刑主義,刑罰上首次出現長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二是按身份量刑。並確立了“五刑”,即杖刑、短期徒刑、長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另外,西夏刑罰還有附加刑,主要是黥和戴鐵枷。西夏的主要罪名大多沿用唐宋的罪名。西夏的軍事犯罪規定的非常詳細、處罰也很具體、嚴格。西夏不承認不動產地鄰的先買權,如以接鄰而強買要判處刑罰。
西夏的訴訟程序比較簡單,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訴訟由地方官受理,京師的案件由中興府和禦史審理。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對於事實明白而罪犯拒不說實話的,允許三番拷訊。
還設立了一個“律案檢”,專門負責查找或提示適用的法律條文,如果官員定罪有誤或者“律案檢”引用法律條文有誤,均要負法律責任。
金政權存在的時間比遼、西夏都短,但是他們吸收唐宋法律的意識更強、漢化的步伐更大,在政權不斷鞏固的過程中,建立了比較係統、完備的法律製度,法製成就遠在遼、西夏之上。
金熙宗皇統年間,首先根據女真舊製,參考唐、宋、遼之法,編成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統製》。此後又有《大定重修製條》、《明昌律義》和《泰和律》,其中的《泰和律》主要參照《唐律疏議》製定而成,共有12篇30卷。《泰和律》是金朝法製從內容到形式全麵漢化的標誌。
金的刑法加重了對“盜”罪的處罰,除依法治罪外,還要加3倍追罰贓款,後又規定盜罪要附加刺字。
另外,金的法律雖然吸收了唐宋的“八議”製度,但卻大大縮小了“八議”適用的範圍,且在適用時也非常嚴格。為嚴肅官紀,金加重了對各種官吏犯罪的嚴刑製裁。
金訴訟製度大體沿襲唐遼宋舊製,受女真傳統習慣影響,也有一些頗具特色的新規定。金朝案件起訴的方式分為官吏糾舉、告訴和投案自首三種。
官吏糾舉,指監察官及其他官吏對犯罪案件的彈劾、檢舉。金朝進一步強化了中央和地方監察機關糾舉和彈劾官吏違法犯罪案件的職能。
金朝中央監察機關禦史台,又稱“憲台”,是“察官吏非違,正下民冤枉”的法紀監察機關。其組織機構大體仿效唐製,而規模較小,仍以禦史大夫和禦史中丞為長官。
禦史大夫掌糾察朝儀,彈劾百官;禦史中丞協助禦史大夫執行其職務。隨著金王朝中央集權的加強,朝廷對監察機關的建設越來越重視。禦史台的職權不斷明確和擴大。
在封建時代,皇帝對可能危及皇權,覬覦皇位的諸王防範甚嚴。金朝在各親王府設置傅、府尉、長史等屬官,職司管理王府事務,監視親王及其家人的活動,糾舉其違法犯罪行為等。
監察機關在金朝備受朝廷的寵信和倚重,被視為“天子耳目”,賦予行政監察和法律監督的重任,是統治者控製各級官吏和整飭吏治的主要工具。
因此,金朝廷十分重視監察機關的管理及其自身的建設,發布了一係列監察法規、法令和詔製,建立起一套頗為嚴密的考核、賞罰製度,形成對監察機關嚴格管理、監督的機製。其中明確規定了監察官在執行職務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