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古時期——遭時定製1(2 / 3)

曆代對考課官員進行的目的,當然是澄清吏治,獎勤罰貪,這是不言而喻的,五代時期也不例外。為達到這個目的,各朝也頒布了一些賞罰措施,比如對地方官員進行獎罰時,多采取進考或降考等的辦法。

五代時期雖然製定了考課製度,但各朝大都沒有認真執行。但從新舊《五代史》列傳所記載的情況看,因為考優而得以升遷者還是大有人在的。如孫彥韜,汴州浚儀人,少以勇力應募從軍。

曾在後梁、後唐兩朝曆任將校及州刺史,以考課見稱,就加檢校司空,後曆密、沂、濮三州刺史,累官至檢校太保。

[旁注]

唐高宗 (628年~683年),李治,字為善,唐太宗李世民第九子。唐朝第三任皇帝,諡號“天皇大帝”。在位時開創了有貞觀遺風的永徽之治。唐朝的版圖,以唐高宗時為最大,東起朝鮮半島,西臨鹹海,一說裏海,,北包貝加爾湖,南至越南橫山,維持了32年。

梁太祖朱溫 (852年~912年),原名朱溫,歸唐後賜名朱全忠,907年廢唐哀帝李柷,自行稱帝,改名為晃,建都開封,國號為“大梁”,史稱“後梁”,後人稱為梁太祖。封李柷為濟陰王,次年又殺李柷,自此唐朝結束289年的統治,我國進入五代十國時期。諡號“神武元聖孝皇帝”。

李存勖 (885年~926年),勖有時被寫作“勗”,本姓朱邪氏,小名“亞子”。神武川之新城,今山西雁門人。後唐莊宗,五代時期後唐政權的建立者,實現了對我國北方的大部統一。洞曉音律,能度曲。存詞四首,載《尊前集》。後死於兵變。

石敬瑭 (892年~942年),太原沙陀族人,五代時後晉王朝的建立者,即後晉高祖,936年至942年在位。石敬瑭年輕時樸實穩重,寡言笑,喜兵書,重李牧、周亞夫之行事,隸屬李克用義子李嗣源帳下。當時石敬瑭衝鋒陷陣,戰功卓著。

周世宗柴榮 (921年~959年),邢州堯山柴家莊,今河北省邢台市隆堯縣人。五代時期後周皇帝,諡號“睿武孝文皇帝”。在位期間,勵精圖治,中原開始複蘇。又南征北戰,西敗後蜀,南摧南唐,北破契丹。在議取幽州時病倒,不久去世。

和凝 (898年~955年),字成績。鄆州須昌,今山東東平人。五代時文學家、法醫學家。曾經取古今史傳所訟斷獄、辨雪冤枉等事,於951年著為《疑獄集》兩卷,其子和又增訂兩卷,合成4卷,是我國現存最早的案例彙編。

宋真宗 (968年~1022年),名趙恒。宋朝第三位皇帝,諡號“神功讓德文明武定章聖元孝皇帝”。在位期間,與遼朝簽訂“澶淵之盟”,此後北宋進入經濟繁榮期。後期淫於封禪之事,朝政因而不舉,社會矛盾不斷激化,使得宋王朝的“內憂外患”問題日趨嚴重。

考課 是古代官吏考核製度的一種。即對官員定期進行考核,並依考核的結果進行獎懲。除了縣級政權對下屬官吏進行考核外,中央政權就縣級及相當於縣級的“都官”向中央彙報的內容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後的情況作為對官吏進行升遷賞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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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鑒》裏記載了朱溫“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一個故事:一次,朱溫愛將寇彥卿入朝,在天津橋上被一老人無意阻擋,寇彥卿令從者將老人推落橋下摔死。

這件事被禦史府司憲即執法官崔沂彈劾後,朱溫即將寇彥卿貶官。寇彥卿因此對崔沂懷恨在心,宣稱如果誰能把崔沂除掉,就重重有賞。

朱溫知道此事後,嚴厲警告寇彥卿:“崔沂有毫發傷,我一定誅你九族!”

當時立國之初,功臣驕橫;此事後,上下無不肅然。

宋朝立法是儒道兼用

宋朝統治者以加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防止割據分裂為立法指導思想,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度兼容,強調慎法,實施輕刑。

同時,宋朝調整經濟的法律法規,在我國經濟立法史上形成了較完備的經濟法律體係,使宋朝成為我國古代民商事及經濟立法最為活躍的朝代,對商人給予較往常更多的尊重,對後來的經濟法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宋太祖趙匡胤結束了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麵,建立北宋政權。為了鞏固統一,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封建秩序,宋太祖在即位後不久,就命工部尚書兼判大理寺竇儀等人修訂法律。

竇儀是前朝元老,懂得如何修訂法律。他和蘇曉、奚嶼、張希遜、陳光父、馮叔向等人,在總結唐朝和後周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了宋朝第一部刑法典《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共30卷。

《宋刑統》修成後,宋太祖於963年下詔刻版印刷頒行全國,成為我國法製史上第一部刻版發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統》頒布後,中經宋神宗、宋哲宗、宋高宗幾朝數次修改。但由於它是宋朝開國以來第一部法典,繼承皇位的幾代君主都不敢輕易修改,所以,每次改動都很小。

從法律形式上看,宋朝的敕書應用極為廣泛,經常使用敕書來處斷案件,從而使敕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法律規範。

敕發布多了,時間一長,前後敕有抵觸,必須進行彙編整理,刪去過時的,保留有用的,這就是“編敕”。把散敕中一事一例的判例,經過彙編整理上升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通行於全國的法律條文。可見,編敕是宋朝立法活動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

宋朝編敕極其頻繁,每逢新皇帝即位,同一皇帝改變年號,都要重新編敕。宋朝皇帝改元多,編敕也就多,以至於到底有多少部編敕,實難統計。

編敕實質上是對《宋刑統》的重大修改。而且,與刑統相比,編敕可以隨時發布,運用起來靈活得多,統治者隨心所欲地經常編敕來滿足自己的需要。這就形成了律敕並行,即在保持《宋刑統》的應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提高敕的地位,在審斷案件時加以引用。這是宋朝立法的特點。

宋朝在刑事法方麵有盜賊重法、折杖法,以及刺配和淩遲。

為加強中央集權,穩定社會秩序,宋統治者開始對一些重要地區盜賊犯罪論以重法,以嚴懲窩藏盜賊的行為。

隨後,出於京畿地區安全的考慮,將京城開封及諸縣劃為“重法地”,規定凡在“重法地”內犯賊盜罪者,適用比《宋刑統》重的處罰。後來重法地的範圍擴大到一些非重法地。

宋朝首創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將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折抵為一定數量的杖刑的刑罰製度,其總體趨向是使刑罰減輕。

在民事法律中,宋朝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四個步驟:

第一,田產買賣先問親鄰,他們具有先買權。

第二,製作契約,到官府印契,繳納契稅,交易才有效。

第三,契約上寫明標的物的租稅、役錢,並由官府在雙方賦稅簿賬內變更登記,加蓋官印。如果沒有過割賦稅,往後買賣的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爭訟時,即使買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約,官府也不會受理爭訟。

第四,買賣契約達成後,轉移土地的占有,賣主離業,且不允許其租佃該土地,以防止自耕農減少、佃農增多,以致減少官府的賦稅收入。

宋朝對婚姻家庭與繼承製度也在民事法律中作了規定。

婚姻法規注重妻子的離婚權利,如規定丈夫出外3年不歸,6年不通信息,準予妻子改嫁或離婚;丈夫因犯罪而離鄉服刑,妻子可以提出離婚;被夫同居親強奸,或雖未成,妻子也可提出離婚;丈夫令妻為娼者,妻子也可提出離婚等。

另外,法律還擴大強製離婚的範圍,如法律規定,將妻子雇與他人為妻妾者,婚姻關係應解除。

繼承法規中較有特色的是關於養子繼承權的規定。立繼子與命繼子由於收養關係成立的時間不同,意味著其對父母生前所盡的贍養義務不同,在遺產的繼承上便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