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繼子等同於親子,但繼子如果未盡過贍養義務,就隻承擔祭祀任務,也隻能繼承遺產總額的1/3。
對於命繼子,宋朝法律規定,任何人如果死後沒有兒子的,其寡婦或宗族有權為死者設定一名“嗣子”來繼承家產。
在有寡婦的情況下,嗣子可以得到和兒子一樣的繼承地位。但如果死者的配偶也已不在世,這位嗣子是由宗族設定的,那麼這種所謂的“命繼子”的繼承地位要比正常的兒子或嗣子差很多。
比如宋代法律規定,命繼子在和未嫁的在室女一起繼承遺產時,隻能得到遺產的1/4;命繼子在和歸宗女共同繼承時,先依戶絕法,歸宗女得遺產總額的一半均分,命繼子得總額的1/3,餘下部分的1/2加給命繼子,1/2沒官;如果命繼子是和出嫁女共同繼承,出嫁女和命繼子均分遺產總額的2/3,餘下1/3沒官。
在經濟法方麵,宋朝對鹽、茶、酒等產品控製較為嚴格。宋朝池鹽生產為官營,有“官辦官賣”和“通商”兩種形式。海鹽生產多為民營,其運銷多為官運官銷。
宋朝製訂的榷茶法加強了對茶葉生產與經銷的控製,為國家增加了賦稅財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軍馬等軍需物資的供給,同時也具有加重對生產者、消費者和茶商的變相掠奪。
對於酒的控製,法律規定酒曲一律由官府製造,釀酒者必須向官府購買,嚴禁民間私造,凡民間私自造曲釀酒,或超出規定地區釀酒銷售都要處以刑罰。
宋朝在北方邊鎮設置榷場,作為官辦貿易場所,與遼金西夏進行互市貿易,一方麵是為了通過物資交流,獲取經濟利益,另一方麵則可以控製重要物資外流。
宋朝的市舶法也稱市舶條法或海舶法等,據有學者考證其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外貿法規。主要包括對外貿易主體規定、商船出入境管理規定、行外貿許可證管理製度、針對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此外,宋朝還對貨幣金融和財政稅收予以立法調整。
總之,宋朝經濟立法較為完備,為宋朝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其中諸多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去進一步歸納總結。
宋朝的司法製度是,中央仍設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審判大權,負責審理地方上報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師與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同時也參與皇帝直接交辦的重大刑事案件,與刑部和禦史台共同審理,並上報皇帝批準執行。
刑部是尚書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國刑獄政令,複核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案件,以及官員犯罪除免、經赦敘用、定奪昭雪等事。
禦史台是宋朝中央監察機關,也具有部分司法審判職能。禦史台的主要官員大都參與司法審判,主要是處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賄案、地方官府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
宋初為強化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製,在皇宮中另立審刑院,這是當時中央司法機構最突出的變化之一。凡須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經大理寺斷讞後,報審刑院複核,由知院事和詳議官擬出定案文稿,經中書省奏報皇帝論決。
審刑院權勢顯赫過於大理寺和刑部,其職掌原均屬於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審刑院存在時間約90年,神宗時裁撒後,其職權複歸大理寺與刑部。
此外,宋初還增設製勘院和推勘院等臨時性審判機構,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
在司法審判製度上,宋朝建立了鞠讞分司製和“翻異別推”製度。鞠讞分司就是將“審”與“判”分開,由專職官員負責選擇法律條文,原審官員無權選擇適用法律予以定罪;選擇法律條文的官員是依據原審官員審定的案情與相關證據適用法律,但無權過問審訊。
該製度使二者互相製衡,以免作弊,此即“鞠讞分司”之目的。成為宋朝司法審判製度上的一個進步表現。
宋朝在發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節涉及定罪時,采取“翻異別推”製度,即將該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機構重新審理,改換法官審理稱之為“別推”,改換司法機關審理,稱為“別移”。
按照宋朝法律規定,犯人翻異次數不得過三。如故意誣告稱冤者,查證屬實,罪加一等處罰。這一製度的出現,有助於糾正因刑訊逼供而導致的錯案、假案、冤案。故為宋朝司法審判製度上的又一進步體現。
宋朝的監察製度沿襲唐製設立中央監察機關禦史台,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監察禦史職責尤為重要。監察禦史從曾二任知縣的官員中選任,宰相不得薦舉禦史人選,宰相的親故也不得擔任禦史職事。禦史的任命須經由皇帝批準。禦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是為“月課”。
在禦史台以外,宋朝將唐朝分屬中書、門下兩省的諫官如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等組成專門的諫院,負責對中樞決策、行政措施和官員任免等事提出意見。與禦史台配套,合稱“台諫”,旨在牽製宰相的權力。
宋朝對地方官員的監察也更加嚴密。設於各路的監司負有監察職責,負責巡按州縣。州級政權的通判官,號稱“監州”,職責即為監察州縣官員,州府文告無通判共署不發生效力。
宋朝以法醫檢驗為核心的司法鑒定在我國司法製度史上是獨占鼇頭,不論是檢驗製度還是法醫學,或是證據理論,都對我國後世乃至今天產生了巨大影響。
當時的法醫學家宋慈撰寫的《洗冤集錄》,是他總結以往勘驗經驗,又結合自身勘驗經曆完成的,是世界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法醫檢驗專著。
[旁注]
竇儀 (914年~966年),字可象,薊州漁陽,今天津市薊縣人,竇禹鈞長子。後晉進士,曆任後漢、後周朝官職。宋太祖趙匡胤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事。曾奉命主撰《建隆重定刑統》即《宋刑統》30卷、《建隆編敕》4卷。
年號 是我國古代發明的產物,除了是用於紀年以外,另外還表示祈福、歌頌和改朝換代。年號真正使用的開創製度,是我國漢朝皇帝漢武帝劉徹,在我國長達2000年之久的封建王朝一直沿用。年號是我國曆史中的精神文化遺產。
自耕農 自己占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員進行農業經營的個體農民。一般不剝削別人,或者對別人有輕微剝削,或者受別人輕微剝削。其生產通常帶有較大程度的自給自足性質。
歸宗女 舊時多指婦女在夫亡無子或離異的情況下,回母家;隨母改嫁之子回歸生父宗族,恢複原姓氏。有時也指出嫁女子回歸娘家省問。
榷場 指我國遼、宋、西夏、金政權各在接界地點設置的互市市場。榷場貿易是因各地區經濟交流的需要而產生的。對於各政權統治者來說,還有控製邊境貿易、提供經濟利益、安邊綏遠的作用。所以榷場的設置,常因政治關係的變化而興廢無常。
審刑院 宋官署名。宋朝初期的一種審判複核機關,宋太宗時置。掌複查大理寺所斷案件,由知院官與詳議官提出意見後,報告中書,奏請皇帝決斷。宋神宗時並歸刑部。存在期間,其權勢高於大理寺和刑部。
宋慈 (1186年~1249年),字惠父,建陽,今福建省南平人,宋朝法醫學家,官至提點刑獄公事。他是我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被稱為“法醫學之父”,著有《洗冤集錄》。西方普遍認為是宋慈於1235年開創了“法醫鑒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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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曾經立下了祖訓:凡是大宋的曆代皇帝,在祭祀時必須要在誓碑前下跪,並默誦碑上的誓言,世世代代,不得違抗。
誓碑上的內容說:“不準殺士大夫上書言事者; 即使有謀逆大罪,亦不可株連全族,隻可於牢中賜死,不可殺戮於市。不遵此訓者,吾必不佑之!”
果然,世代的大宋皇帝遵守了趙匡胤的誓約,就連後周皇帝柴榮的子孫都得到了很好的照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