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禮法並用2(1 / 3)

中古時期——禮法並用2

三國兩晉南北朝禮法合流

三國兩晉南北朝上承秦漢,下啟隋唐,立法指導思想有很大變化,立法活動頻繁。

就法律內容而言,這一時期的法律以“禮法合流”為主要特點,確定了一係列反映儒家倫理精神的法律原則和製度,從而基本完成了我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進程,為中華法係在隋唐時期的發展與最終成熟奠定了基礎。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製指導思想,總的發展趨勢是沿著漢朝確立的“德主刑輔”思想繼續推進法律的儒家化,進一步引禮入律。

三國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繼續儒家化。比如曹操主張兼采法家與儒家治國策略而禮刑並用,根據社會形勢的治亂變化而有所側重。

兩晉時期,由於門閥士族統治的發展,儒家“禮有等差”的思想更適合當時的政治需要,積極地引禮入律,促進了法律的進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時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晉,宣揚禮教,建樹不大;北朝雖多為少數民族建國,但入主中原後,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漢晉法律文化的影響,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製指導思想,法製建設取得了較大成就。

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立法活動,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比較頻繁,其中的幾部重要法典,標誌著這一時期立法活動的豐碩成果。

三國初期的立法活動,沿用漢製,承襲漢律階段。當時社會形勢不穩定,各國不具備製定新法的條件。又都各自看似名正言順:劉備堅持正統,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相比之下,孫吳政權的法律多承於漢製,少有建樹。

蜀漢以漢室宗親自居,國號“漢”表示了本政權的正統地位。因此,蜀漢的法律隻能在沿用漢律的基礎上,進行小幅的修正和增刪。

蜀漢的立法者主要是諸葛亮。在他執政時期,創製了不少軍令、科條。蜀漢最重大的立法活動,當屬造《蜀科》。它是蜀漢的基本法典。《蜀科》也叫《漢科》,其內容涉及刑事、民事、訴訟法律製度三個方麵。

《蜀科》的刑事法律製度包括刑名和犯罪種類兩個部分。刑名有夷三族、棄市、斬、連坐、杖刑和鞭刑、廢刑和徙刑、下獄幽閉,以及降職、免官等;犯罪種類有危害政權及皇權的犯罪、官吏瀆職罪、侵陵大臣罪、軍事不利罪等。

《蜀科》的民事法律製度包括經濟立法和其他規定。蜀漢法律中最能體現對益州土著豪強限製的,當屬其經濟立法。蜀漢政權鑄大錢、鹽鐵專賣等立法與措施,都直接打擊了益州豪強。其他規定包括禁酒和禁以異姓為後等。

《蜀科》的訴訟法律製度包括司法機關的設置、刑訊製度和“惜赦”思想。在蜀漢,丞相是最高行政長官。重大案件的審理,都須經過丞相審核。蜀漢設大理,主掌審判。還有司隸校尉,負責首都治安及對官員的監察工作;督軍從事,職典刑獄,論法決疑;軍正,是軍中執法的官吏。

除以上所述而外,地方守、令也須負責一地治安、執法。蜀漢刑訊製度比較嚴酷,至於“惜赦”思想,終諸葛亮執政之世,總共下過兩次大赦,都是在皇帝即位時施行的。諸葛亮死後蔣琬、費禕破壞了這一思想,幾乎年年大赦,遭到了孟光等人的批評。

此外,蜀漢還有國際條約。蜀漢的“國際條約”,主要指229年與東吳簽訂的“漢吳同盟”。盟約中說:

若有害漢,則吳伐之;若有害吳,則漢伐之。各守分土,無相侵犯。

這其中,其實已經明確訂立了雙方交往的一些原則。而事實上,直到蜀漢滅亡,雙方基本都是遵守盟約的。

三國時期比較有代表性的立法成就是《曹魏律》,又名《新律》,《魏律》。

在當時,魏明帝曹叡即位後,三國勢均力敵,曹魏內部統治相對穩定,經濟文化事業有所發展,製定新的法律的任務提到了日程。

這一階段進行的刑製改革,有《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尚書官令》、《軍中令》等總計180餘篇,分別作為刑事、民事、軍事、行政等各方麵律令法規。其中,《新律》18篇最為重要,係曹魏時期國家的基本律典,故稱《魏律》。

《魏律》是魏國的一部主要法典,由陳群、劉劭等於229年增刪漢律而成。《魏律》是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改《興律》為擅《興律》,刪除《廄律》,改《具律》為刑名並列於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詐偽》、《告劾》、《毀亡》、《係訊》、《斷獄》、《請賕》、《驚事》、《償贓》和《免坐》10篇。

《魏律》對兩漢相沿的舊律進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現在這樣幾項:增加了篇條,基本上解決了篇少導致的漏罪.

改《具律》為刑名,冠於律首,改變了漢律篇章體例不夠合理的狀況;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條,調整、歸納了各篇的內容,使得內容簡約,而且體例通順。

在律中正式規定維護皇室貴族官僚特權的“八議”條款,這一規定表明封建等級原則的進一步法典化。

在刑罰製度方麵進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雜抵罪,並減輕某些刑罰,如廢除投書棄市,限製從坐的範圍,禁止誣告和私自複仇等。

西晉的立法主要是製訂了《晉律》。《晉律》以寬簡著稱,是我國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簡的裏程碑。《晉律》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通行於全國的法律,並被東晉和南朝的劉宋、南齊、南梁、南陳等所沿用,是這一時期使用用時間最長久的一部法典。

《晉律》是晉武帝司馬炎在267年完成並於次年頒布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就開始了。當時司馬昭命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

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張斐、杜預為《晉律》作注解,經晉武帝批準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

《晉律》篇目從18至20篇,體例的設置、條文的安排更為合理,用詞也更確切。《晉律》將《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總則部分。

《晉律》適應了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規定了一係列保護他們特權的法律,如專門規定“雜抵罪”的刑罰,即以奪爵、除名、免官來抵罪。

《晉律》第一次將“五服製”引入法典之中,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的標準,這就是“準五服以製罪”原則。它不僅適用於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五服”製度是我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製度。它規定,血緣關係親疏不同的親屬間,服喪的服製不同,據此把親屬分為五等,由親至疏依次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準五服以製罪”在刑法方麵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者,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親屬相奸,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親屬相盜,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麵,如財產轉讓時有犯,則關係越親,處罰越輕。

《晉律》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有著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無不打上它的烙印。

“準五服以製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製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是自漢代開“禮律融合”之先河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發展,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我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現。

自西晉定律直至明清,“準五服以製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實踐中不斷的充實與完善。

南北朝時期,南朝的各政權基本沿用《晉律》。相對來說,北朝的法律建樹遠遠勝過南朝的立法。《北魏律》和《北齊律》是北朝時期的重要法典。

《北魏律》的最初製訂者崔宏、崔浩、高允、劉芳等皆為中原士族。他們根據漢律,參酌魏、晉法律,經過多次編纂,最後在北魏孝文帝時,由律學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後雖續有纂修,但變化不大。

其內容在刑法原則方麵有八議、官當、老小殘廢減罪或免罪、公罪與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麵有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等;在罪名方麵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誣罔、殺人、盜竊、隱匿戶口,以及官吏貪贓枉法等。

《北魏律》中還第一次出現了“官當”製度。“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製度。

《北魏律》中的“田令”,是以封建國家的名義對土地實行分配和調整,推行“均田”製度的法令。

此令在當時對限製豪強地主兼並土地以及爭取勞動人手、開墾荒地、提高農業生產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對後世影響較大。

《北魏律》特點是“納禮入律”,強調用禮來指導立法活動,要求以法以禮治理國家。它成為唐宋法典的淵源,在我國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北齊律》是北齊代替東魏後,北齊武成帝高湛命人編撰而成,製訂者熊安生、邢邵、馬敬德、崔昂等皆為儒家。

《北齊律》創新並確立了“重罪十條”,這是後來“十惡”的起源。《北齊律》以“科條簡要”而著稱,將《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並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20精簡為12篇,這也被後來的隋唐所繼承。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動中,《北齊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立法成就也最大,堪稱以前曆代立法技術與立法經驗的結晶。在我國古代法律編纂史上,它對後世立法影響極大。

隋朝《開皇律》即以《北齊律》為藍本,唐律又以《開皇律》為依據,而唐律又成為宋元明清各朝的立法基礎,並直接影響到周邊亞洲其他國家法律製度的發展。

總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進一步儒家化,立法活動頻繁。

各封建政權極為重視立法,在繼承秦漢法律傳統文化的同時,積極進行改革和創新,推動了法律儒家化的進一步發展,法律形式規範,法典體製科學合理,法令明審簡要,為隋唐法製的成熟和完備奠定了基礎。

[旁注]

門閥 是門第和閥閱的合稱,指世代為官的名門望族,又稱門第、衣冠、世族、士族、勢族、世家、巨室等。門閥成為製度,其實際影響造成個人的出身背景對於其仕途的影響要遠遠大於其本身的才能特長。後被科舉製度所取代。

諸葛亮 (181年~234年),字孔明,號臥龍或伏龍。生於三國時期的琅琊陽都,即今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三國時期蜀漢丞相,傑出的政治家和軍事家。在世時被封為武鄉侯,死後追諡“忠武侯”。諸葛亮在後世受到極大尊崇,成為智慧的化身。

蔣琬 零陵湘鄉人。三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初隨劉備入蜀,諸葛亮卒後封大將軍,錄尚書事,封安陽亭侯,旋受命開府,加大司馬,輔佐劉禪,總攬蜀漢軍朝,統兵禦魏。采取閉關息民政策,國力大增。

陳群 字長文,潁川許昌,今河南許昌東人。三國時期著名政治家,曹魏重臣,魏晉南北朝選官製度“九品中正製”和曹魏律法《魏律》的主要創始人。群潁陰侯,增邑五百。諡“靖侯”。

劉劭 (168年~240年),字孔才,魏朝廣平邯鄲,今河北省邯鄲市人。學問詳博,通覽群書,曾經執經講學。編有類書《皇覽》,參與製定《新律》。著有《樂論》《許都賦》《洛都賦》等,著作多已亡佚。

張斐 魏末晉初人。曾任明法椽、僮長。曾以廷尉明法掾的身份為《晉律》作注,首先詳細闡明了具有總則性質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

服喪 服喪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戴孝,通過穿孝服、佩黑紗或戴白花等形式對死去的長輩或平輩親屬表示哀悼。我國古代服喪製度的規格、時間等是按照嚴格的親疏遠近來製定的,從重到輕,依次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此謂“五服”。